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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美双反措施争议看非关税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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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贸组织上诉机构3月11日裁决报告,支持中方有关主张,认定美方对中国产标准钢管、矩形钢管、非公路用轮胎和复合编织袋采取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以及“双重救济”做法,与世贸组织规则不符。

这一裁决是中方在世贸争端中取得的重大胜利。在过去五年间,中方多次与美国政府进行交涉,而美国商务部不顾中国企业、美国进口商的反对,不顾美国法院的判决,拒不改正显失公平的双重救济做法,对中国出口企业造成了极大的困扰。美国商务部除针对前述四项产品采取“双反”措施外,近年来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了二十余起“双反”调查,其做法基本相同。中方要求美方尽快改正滥用贸易救济措施的错误做法,确保中国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

然而,3月30日,美国内产业向美调查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对中国输美钢制轮毂产品启动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美国商务部已作出对中国输美钢制轮毂产品启动双反调查的决定。这是美国近年来向中国产品发起双反调查中的最新一例。也表明其在中美世贸组织双反措施争端案件中败诉以后,仍然没有改变对中国的歧视性做法。作为贸易救济的双反措施,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沦为一种非关税壁垒

贸易救济措施的滥用构成贸易壁垒

在国际贸易中,非关税措施客观存在并被普遍使用。如何规范非关税措施的合理使用,削减其不合理的贸易限制成分,是国际贸易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在贸易自由化大趋势下,在多边贸易规则的规范和约束下,关税和以数量限制为代表的传统非关税措施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逐渐被削弱,而非关税措施,特别是贸易救济措施(包括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的滥用成为一个突出问题。两反一保本身是世贸组织规则所允许的,其存在是为了纠正贸易扭曲现象,而两反一保措施的滥用恰恰造成了新的贸易扭曲。

随着中国对外贸易地位的迅速提高,出口规模的不断扩大,产品竞争力的提升,加上与主要工业国的贸易不平衡状况突出等,我国遭遇的贸易摩擦居高不下,美、欧等贸易大国采取了许多违反WTO规则和自由贸易精神的不合理限制措施,贸易救济措施成为影响中国出口的重要制约因素。

为何美国大量滥用两反一保措施

中国对外贸易的快速增长是宏观背景。人世以来,中国外贸总量的扩大和增长速度远超世界平均增速。可以预计,未来中国贸易摩擦不但不会减少而且会不断增加。当一个国家出口量或进口量在世界进出口总量中所占份额较大时,它往往对国际市场就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力,这就是所谓的“大国效应”。一个大国持续快速增长必然会改变原有贸易格局,对既得利益者带来很大的冲击。

我国特殊经济体制和入世承诺是法理诱因。WTO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发展而来,中国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时间不长,中国对自身经济体制的定义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世界各国在认同上有较大差距。一般认为,中国是转型经济国家,也就是不完全的市场经济。中国人世议定书对这一问题虽然没有直接明确进行定义,但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实际上体现了这一认知。与其他成员相比,《中国入世议定书》可能是迄今为止文字最长、内容最多的,有很多超WTO条款,也就是对中国专门适用的另类规定。

欧美国内政治是直接诱因。由于我国是正在崛起的贸易大国,外贸顺差又主要集中于美国、欧盟。欧美对华贸易逆差扩大在产业界以及政府和国会引起巨大反弹,这种信息和“中国”相结合后,被解读为“中国是欧美制造业工人失业的罪魁祸首”。欧美国家就要利用一切貌似合法和可能的办法限制中国产品的出口。

对于双反措施的法理解读

长期以来,中国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西方国家认为中国生产资料价格受政府控制,难于将政府补贴和实际生产成本区分开来。

美国法律对反补贴的规定远远早于GATT和WTO,并形成了成文法和判例法规则。在是否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一问题上,美国现行成文法的规定是不明确的。1984年美国对当时的社会主义国家捷克和波兰的“碳钢盘圆”反补贴案件调查,美国商务部裁决,美国反补贴法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家,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乔治城钢铁案”。同时对中国实施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调查,对于美方也是一个高难度的技术挑战。2005年6月美国审计署发表报告指出,如果美国准备在不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情况下发起反补贴调查,将面临三项困难:首先,由于美国商务部在缺乏国会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发起调查,可能被上诉;其次,由于中国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十分深广,无法就补贴价和市场主导价进行有意义的比较,也就难以衡量补贴程度;第三,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有可能带来重复计算。如何避免“重复计算”是一个需要重点解决的新问题。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于2009年9月18日作出裁决,认为美商务部在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情况下,采用替代国方法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做法不合理。2010年8月4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商务部的重新裁定做出判决,再次认定美商务部没有遵守国际贸易法院先前判决,其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使用反补贴的做法不合法,要求其终止该案的反补贴税令。

就是说当某项产业同时被卷入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件中时,WTO规则和美国法律均要求调整合并税率,以避免出口补贴被重复计算。因为反倾销税是通过比较产品的国内价格和出口价格计算而来,已经抵消了出口商因在出口国国内市场获得补贴而带来的价格优势。但怎么调整非市场经济的税率根本无规可循。非市场经济方法论中使用替代财务数据这一事实,已经抵消了补贴贷款的任何好处。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规定了补贴是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资助。但对于什么是公共机构,世贸组织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一般而言,公共机构必须是履行公共职能的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这显然与企业的定义是完全不同的。对于政府控制的国有企业,在理论和实务界有一些分歧,可能也会出现一些模糊地带,对于某些承担政府委托职能,具有行政垄断地位的国有企业或许有讨论的空间,但对于广大的竞争性国有企业,肯定不能一概视为公共机构。美国等国家显然对公共机构做了扩大解释,这不仅缺乏事实依据,在法律上也是站不住脚的。即便是欧美国家自身的国有企业,也从未被明确为世贸规则意义上的公共机构。因而,上诉机构驳回了2010年10月专家组有关“公共机构就是由政府控制的任何实体”的裁定,使得美国有关中国国有企业正常销售基本材料构成补贴的行政裁定不攻自破。

双反措施的发展分析

世贸组织机制的通报讨论、监督执行、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争端解决机制、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等,是维持该组织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也为我们参与和运用多边贸易体制,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可供选择的渠道。

世贸组织的裁决依赖于当事各方的自觉履行,裁决何时能够和多大程度上得到遵守还是一个未知数。从以往的实践来看,虽然世贸组织无法强制其成员执行裁决,但裁决本身具有巨大的影响力,败诉方不履行裁决还可能招致贸易报复,所以绝大多数都会主动履行。

从当前形势看,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对外贸易仍将保持增长态势,出口增速将继续高于世界贸易平均增速和大多数国家的出口增长水平,与一些国家的双边贸易失衡状况恐将难以得到完全解决。由此,我国出口产品在全球范围内遭遇贸易救济措施及贸易壁垒也难以避免,各种贸易争端仍会长期存在。美国并不一定要同时开展双反调查,单独进行反倾销或反补贴调查仍是美国推行贸易政策的有利工具。

通过世贸组织机制解决争端是两个贸易伙伴间正常关系的一部分。美国与中国作为世界第一和第二大经济体,在垒球化的发展中,早已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一边是日益紧密的经贸往来,一边是持续不断的贸易摩擦和争论,中国和美国能够坦诚地就这一争端问题进行磋商,乃至通过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来定纷止争,说明中美贸易关系已经是成熟的关系,不会对双边关系产生根本性影响,贸易争端最终还是要通过对话和磋商的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