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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正当竞争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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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建立市场经济、确立以经济建设为目标的国策,到我国的GDP仅次于美国,中国的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然而时过境迁,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不同种类、不同性质的不正当竞争形式,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跟不上市场中所暴露出来的现实问题,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使得许多案例无法做出明确的判决,从而使该法律所体现出来的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不能够完全体现出来。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竞争主体;不正当竞争行为;界定

相对于我国改革开放前的计划经济,我国现行的市场经济主要是通过市场所固有的规律,结合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引导市场价格机制,形成我国所独有的宏观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所体现的自由竞争在市场经济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着一些不足。针对市场自由竞争下出现的一些消极作用,我国在1993年就出台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应对已经出现或即将出现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然而时过境迁,经过几十年经济的快速发展,现实中也出现了更多的游离于法律之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些行为对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了有效规避,扰乱了市场经济自由竞争、公平竞争的主旨。所以对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系统完善,成了我国现阶段迫切需要完成的一件事情。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不正当竞争需包含了以下构成要件:

一、不正当竞争的主体

不正当竞争的主体应该是经营者,是从事商业经济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的法人、经济组织和个人。”即不正当竞争的主体包括两大类,一类是经济组织,一类是个人。经济组织的前提条件是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了依法登记,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合伙企业、私营独资企业、合伙型联营企业等。个人一般是指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农村承包经营户等。除了以上主体要件之外,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主体须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否则即使实施了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然而不具有盈利性,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形式与类型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一些地方法律实施者发现,拘泥于“经营者”的狭小范围并不能有效的调节社会生活,毕竟国家1993年正处于经济的转型期,很多实际问题还没有完全暴露出来。很多时候不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的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从事经济活动的过程中,也会直接或者间接的实施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性规定,从本质而言这也属于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甚者,国家及其机构也能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他们可以通过某种途径,限制合法经营者公平竞争的权利。

所以经济形势的变化,对于不正当竞争的竞争者的界定,也应该与时俱进,做出相应的司法解释,以适应时展的变化。很多地方性立法也已经开始将反不正当竞争的适用范围在原有的基础上做了相应的拓展。

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在本质上是损害了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公平、公正的经济秩序,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违法性。

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违法是指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具体行为,即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章5~15条的具体规定,如果不属于这里面规定的就不能归类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然而再明确的归类也不能涵盖所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于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市场上所涌现出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形式及内容也更加的丰富、更加复杂,这便需要立法部门和执法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与时代相适应的司法解释,或者修改法律。

(二)侵权性。

侵权主要体现在民事上的侵权,不正当竞争侵犯的是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合法权益包括经营者的知识产权、财产权、名誉权、经营权等合法权益。在侵犯直接竞争者的合法权益之外,也间接的侵犯了消费者的各种利益。例如虚假广告,不仅侵犯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也使得消费者购买到了与广告宣传不实的货物,违反了消费者的购买初衷。所以合法的商业经营者与消费者都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对象,对他们所造成的权利侵犯,都应能够实现可诉之目的。

三、不正当竞争是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公平竞争,即所有的经营者在国家法律框架下,诚信经营、合理经营、合法经营。市场经济的目的是通过市场竞争,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和创造性,使资源配置更加优化,经营服务质量更加提高,市场经济发展更加健康有序。而不正当竞争正好与我国市场经济的期望目标相左,不仅妨碍正常的交易秩序,腐化社会风气,影响我国经济建设目标的实现。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需要,我国司法部门应该坚决对扰乱正常经济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狠狠打击,给国家经济有序、健康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

四、结论

综上所述,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的竞争行为就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参与市场经营的组织或者个人,从事了违反法律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了扰乱市场经济正常有序发展的后果。

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符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形式也越来越多,内容也越来越丰富;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也发生着变化,为了能够有效的发扬《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公平与正义,我国各级人民政府立法机构、司法机构、执行机构,应当与时俱进,完善相关司法解释的不足,为我国的市场经济注入更多公平正义的能量。

参考文献:

[1]孔祥俊著,《反不正当竞争法新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5月第1版,第180页。

[2]邵建东著,《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9月第1版,第387页。

[3]孔祥俊著,《反不正当竞争法新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5月第1版,第193―193页。

[4]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文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9月第1版,第23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