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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资产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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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会计实务中存在着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加之现行制度不规范性,导致企业中高估资产、虚增利润的现象较为普遍,资产负债表上所列示的资产价值与实际相背离。为此,新的《企业会计制度》为使企业避免承担更多的经营风险,全面贯彻谨慎性原则,不仅将可以计提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难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实施范围由股份制企业扩大到了所有企业,而且还将合理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扩大到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项目。本文拟就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应注意的问题作粗浅探讨,并对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量、提取、会计处理等作一比较,以便理解和运用。

一、资产减值的一般规定和职业判断问题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保证会计信息客观地反映企业的经济事实的必然要求,也是这次会计制度改革中比较重大的改进措施之一。新制度第5l条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这是对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原则性规定。同时,新制度中还对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做了具体的规定,强调企业应根据以往的经验、企业的实际情况及各种迹象,合理地判断某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市价或可变现净值是否低于其账面价值或成本,如果资产的账面价值或成本超过通过使用或销售而收回的价值,则该项资产就是按超过其可收回价值计量的,此时就应视为已经减值,企业应当确认资产减值损失。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对企业会计职业判断提出的具体要求。因为新的企业会计制度除了在会计政策、会计处理方法(如折旧政策、投资核算方法等)的选择以外,在资产减值的提取上也给了企业很大的选择空间,要求企业的会计人员根据各项资产的检查情况和各项减值条件进行具体的判断,尤其是随着企业的不断创新,新的会计业务不断出现,使得会计处理方法变得更加灵活和多变,加大了会计处理的风险和对风险控制的要求,使得会计职业判断与企业经营成败直接关联。如果企业的会计人员不能根据新形势、新变化及各种不确定性的风险进行合理的判断,就会加大企业的经营风险并可能由此不能对各种风险进行有效地控制。所以,企业会计人员要加强对职业判断能力的培养和锻炼,加强对会计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与会计相关的经济、财政、管理、贸易、金融、计算机、网络等知识的学习,不断积累、不断锻炼、不断提高,成为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职业修养的高素质管理人员。

二、资产减值准备的计量问题

新制度关于资产减值的范围较为广泛,而且还规定了多种计量标准,所以,必须掌握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量基础。如,第52条规定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是在期末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市价低于成本的部分,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可采用按投资总体、投资类别和单项投资的方法计提,如果某项投资占整个短期投资10%及以上,应按单项投资为基础计算并确定计提的跌价准备。对委托贷款则按委托贷款本金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可收回金额低于委托贷款本金的差额,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在资产负债表上,委托贷款的本金和应收利息减去计提的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并入短期投资或长期债权投资项目。第53条规定,坏账准备的提取主要应根据各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并分别不同情况进行,第54条一55条规定,存货跌价准备主要是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根据成本与可变现净值,按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的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并应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计量,特殊情况下可按存货类别计量。第56条一61条规定,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均按单项项目的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由于新制度中涉及的计量标准较多,如可收回金额。可变现净值等,为加强其操作性,必须明确各种计量标准的确切涵义。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两者中的较高者。这里的销售净价是指资产的销售价格减去所发生的资产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对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而言,可收回金额就是销售净价;对于长期投资而言,可收回金额是指投资的出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有和投资到期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较高者。其中,出售净价是指出售投资所得价款减去所发生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可变现净值,是指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估计售价减去估计完工成本以及销售所必需的估计费用后的价值。即目前重新取得相同存货所需的成本。提取存货跌价准备的计量标准未选择市价,是因为市价的选择往往带有很大的主观性。

三、资产减值的比较基础和提取方法

由于各类资产的具体特性不同,所以,新制度在规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量标准时,选择了不同的计量标准,因而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比较基础和提取的方法也就有所不同。因此,在具体运用时应注意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比较基础和提取方法。如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应以市价与其成本相比较;存货跌价准备应以可变现价值与其成本相比较;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均应按可收回金额与其账面价值相比较;委托贷款应以可收回金额与贷款本金相比较,根据比较后的差额进行提取或冲减;应收账款应以可收回程度按一定的比例计算提取或冲减。

四、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

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应设置相应的科目进行核算。如果计算的当期应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高于已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应按其差额补提减值准备;如果低于已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应按其差额冲回多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但冲减仅限于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最多只能即将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降至为零。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冲减已提的减值准备。已确认并转销的资产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应当相应调整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不同资产项目的减值准备,在提取时所记入的费用类科目各不相同。如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记入“投资收益”的借方;存货跌价准备、坏账准备记入“管理费用”的借方;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记入“营业外支出”的借方。

同时,为防止利用资产减值准备人为地操纵和调节期间利润水平,制度第62条规定,如果企业滥用会计估计,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按照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即企业困滥用会计估计而多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在转回的当期,应当遵循原渠道冲回的原则(如原追溯调整的,当期转回时仍然追溯调整至以前各期;原从上期利润中计提的,当期转回时仍然调整上期利润),不得作为增加当期的利润处理。

此外,新制度还规定,企业在处置已经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以及债务重组、非货币易、以应收款项进行交换等,应当同时结转该项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长期投资等应当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长期投资等,应按管理权限,经批准后作为资产损失,冲销已计提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

五、资产减值准备的特别规定及其他问题

在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时,除应注意上述问题之外,还应注意各项资产减值的特别规定问题,如计提坏账准备时应区别哪些不能全额计提、计提范围的划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时应注意是否应计提减值准备及是否有全额转销或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况,如果某项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符合资产定义,不能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应将其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或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对于长期投资还应分别有市价和无市价来判断是否计提减值准备;对于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应根据其时间来确定是计入短期投资减值准备还是应列入长期债权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