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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以下简称四区)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逐步完善和优化农村公路网结构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农村公路条例》、《市关于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意见》及有关规定,结合四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区列入市级财政补助投资的县道、乡道、重要村道及附属大中桥梁养护大中修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按照“统一指导、分级管理、区镇为主、共同参与”的原则进行管理。
市交通运输部门及其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四区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的监督、指导与考核;区级农村公路主管部门负责县道养护大中修工程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并对乡道、重要村道养护大中修工程实行监督与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道、重要村道养护大中修工程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四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以确定区级农村公路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范围。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应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养护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五条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计划应根据交通发展规划,以农村公路路面和桥梁技术状况评定为基础,按照“先重点、后一般,先县乡、后村道”的原则,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科学制定。
第六条申请列入市级财政投资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每年年初由区级农村公路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建议计划,经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审查汇总后报市交通运输部门审批,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实施。
第七条申请列入市级财政投资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纳入全省农村公路统计范围,并纳入专项调查数据库管理;
(二)按照设计年限,已进入养护大中修周期;
(三)项目路线实施长度不少于1公里;
(四)设计文件已编制完成;
(五)地方配套资金来源已落实。
第八条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应严格按照计划确定的项目和规模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凡是到5月底仍不能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预期到10月底不能完工的项目,应取消该项目年度计划,并核减相应的补助资金。
第九条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原则上应按年度计划当年完成,特殊情况下确实不能完成的,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可转入续建计划。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条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建设资金按照“省市补助、区镇配套、积极筹措、量入为出”的原则进行筹集和使用。四区应承担主体责任,落实配套资金,确保工程建设资金及时到位。
第十一条市交通运输部门及其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对工程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向市财政部门提供相关拨款信息,提出补助资金拨付意见,由市财政部门拨付下达。对已经拨付补助资金的工程项目,凡是严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重大质量缺陷未达到整改要求、未进行或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市交通运输部门及其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向市财政部门提出收回已拨付补助资金的意见,由市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章设计管理
第十三条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和中型以上桥梁养护大修工程项目设计,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它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可以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四级以上农村公路和中型以上桥梁养护大中修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它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区级农村公路主管部门组织有相关工程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承担。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实行设计文件审批制度。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大型以上桥梁大中修工程设计文件由区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及其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其它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由区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市交通运输部门及其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设计文件未经批复不得开工建设;一经批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受各种客观条件限制,必须对原设计进行适当变更的,应按照原设计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第五章施工管理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实行工程招投标制度,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择优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项目应建立健全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群众监督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依据农村公路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工艺要求组织施工,并对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或人员应依据农村公路工程建设有关法规和规定,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监督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实施,并对其监理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市交通运输部门和区级农村公路主管部门应对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实施政府监督。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实行项目公示牌制度,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不少于一年。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现场和作业车辆上应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必要时应安排专人进行交通秩序维护,确保作业和行车安全。对车辆不能通行的施工路段,应按照有关规定指定绕行路线或修建临时便道(桥),设立绕行标志或警示标志,并做好绕行路线和便道(桥)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六章工程验收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交工、竣工验收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除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和大型以上桥梁大中修工程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条县道、大型以上桥梁养护大中修工程完工后,由市交通运输部门及其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组织验收;乡道及重要村道养护大中修工程由区级农村公路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报市交通运输部门及其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备案抽查。
第二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应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保存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