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浅论无罪推定原则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浅论无罪推定原则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摘要】无罪推定原则产生于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作为一项具有普遍意义的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已被许多国家重视并采用,并逐步演变成为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的理论基石。因此有必要对这一原则在我国的应用进行进一步的探讨。文章主要从无罪推定的涵义着手、分析了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现状以及完善对策。

【关键词】无罪推定;疑罪从无;沉默权;司法理念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5-131-01

无罪推定源于古罗马诉讼中“有疑,当有利于被告人之利益”的原则,后来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提出:“在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能被称为罪犯。之后又被明载于《联合国公民权利公约》第一十四条第二项。我国签署加入了这一公约,并在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在立法中初步确立了这一原则。但是和国外相比,我国在立法上尚有保留,司法实践中也未得到真正贯彻,还存在很多的问题,所以我们要完善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司法中的应用,推动我国的民主与法治建设。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涵义

无罪推定本质上是一种法律推定,其在国外的通常表述是:被告人在被依法确认有罪前,应当被推定为无罪。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控方举证规则。诉讼中的证明责任由主张的一方承担,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只能是控诉机关,控诉机关必须用确实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而被告人不负有举证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其次是疑罪从无的规则。在刑事诉讼中,相对于司法机关来说被控方在诉讼中处于弱势地位,疑罪从无规则的确定正是从保护弱者权利出发的,控诉方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时应作无罪处理;再次是沉默权规则。沉默权最早起源于英、美、法等国家,并逐渐被大多数的国家所接受,基本含义是指被控方在面对侦查机关或司法机关的讯问时,有不说话或者停止说话的权利。

二、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现状

1996年3月17日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对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其中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吸收了无罪推定的先进的思想,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处理原则,结束了长期以来刑事司法活动中有罪推定的历史。虽然我国在刑事诉讼法中也引进了无罪推定这一原则,但是由于这一原则在我国适用的时间不长,所以还存在很多问题。

(一)“自证其罪”的现象很严重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受有罪推定观念的影响,侦查、检察及司法机关从一开始就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从而被控告人承担着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也无权保持沉默。在自证其罪前提下,口供在定罪量刑中就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刑讯逼供未能杜绝

由于很多自证其罪和亲信口供的现象发生,当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无罪,又不认罪的情况下,就很可能会导致刑讯逼供的现象发生。

(三)滥用审前羁押措施,超期羁押现象泛滥

在司法实践中,拘留、逮捕为最常见的措施,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适用相对较少。这一问题也与有罪推定有关,既然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就要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想方设法延长侦查期间,或者补充侦查。

三、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完善对策

针对上面所分析的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一)树立程序优先的意识,更新司法理念

我们要改变原有的“入门三分罪”、“有罪推定”、“重实体、轻程序”等旧的司法理念,重视程序公正,通过程序的正当化来吸收当事人的不满。

(二)应当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负如实回答的义务,这一规定变相的剥夺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沉默权。所以要想完善无罪推定原则的内容,就必须赋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沉默权。

(三)切实贯彻疑罪从无规则

遵循疑罪从无规则是我们经过权衡利弊采取“宁纵勿枉”的体现,既使放纵了某些真正的罪犯,但也决不能冤枉一个好人,这是实现司法公正不得不付出的代价。

(四)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宪法地位

无罪推定是重要的法治原则,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对无罪推定原则作了表述,但仅仅做到这一点还是远远不够的,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将其规定在宪法中,由于宪法的效力远远高于刑事诉讼法等其他普通法律的效力,所以将无罪推定宪法化,有助于推进我国政治民主化的进程。

四、结语

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还存在很多问题,还需要我们进一步的努力,最关键的是要更新司法观念。这就要求我们的司法人员亟需转变陈腐落后的思想,加强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学习和认识,不断更增强现代法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