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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制度反应快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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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刘建军

(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

私人无法实现安全

心理学家马斯洛博士曾指出,人类对安全的需要,仅次于对生存的需要。因此,一个不会打断人们日常活动的外部环境不可或缺。安全概念是对这种外部保障的抽象概括。简单来说,安全是客观上不存在威胁,主观上不存在恐惧。安全是安全主体与外界环境及社会之间的和谐共存关系。这种关系,客观上防御了危及人类安全事件的发生,主观上拥有安全感。

私人安全观是无法自我实现的,于是,国家介入了,私人安全也取得了它的现代形式:公共安全。公共安全有多种解释,从心理学上看是主观感觉,从社会学上看是社会秩序,从法学上看是公共安全,从行政学上看是国家职能,从政治学上看是制度成果,从经济学上看是公益物品。公共安全问题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显示出如此强烈的公共性与全球性。新安全观不是原始的、狭隘的私人安全,而是针对整个社会的公共安全。

每当公共安全事件爆发时,人们习惯于观察政府怎么应对。这成了对政府能力和政府职员的责任心考试。从传统国家职能看,这无可厚非,国家垄断了合法暴力使用权,就应承担全部公共安全职责。但实际上,当代社会的政府并没有足够能力完全承担公共安全责任。公共安全问题已丧失了先前的单纯性而日趋复杂,以至于外国学者现在称为风险社会。

面对危机,政府行为的一般方式是将其安全化。这意味着打破惯例,由政府根据自己的判断便宜行事。这必然同时造成两个结果,一是政府权力扩张,二是社会参与减少。权力扩张对政府而言也不见得是好事,理由是政府日常事务中安全事务的比重会大幅度上升,安全事务因特殊性容易被优先处理。更不幸的是,政府对此缺乏经验,找不到可以遵循的原则规范,必然导致越来越多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其中。倘若政府对公共安全事务的处理不尽如人意,那它得到的后果,必然是政府声誉受损。

将某个问题安全化,排除社会参与,必然导致在这个问题上信息沟通的减少。这会对政治民主和公民自由产生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额外增加解决问题的成本,或者使问题更为复杂甚至恶化。一般说来,充分的交流与沟通对减少公共安全事故具有不可低估的效用。

多种力量共参与

吉登斯认为,使人们陷入安全困境的并不是风险和威胁本身,更多是制度对变化的反应迟钝,我们需要重构这些制度,或建立全新的制度。

政府应将注意力转向公共安全制度建设,在面对新的安全挑战时,政府首先要考虑的不应是将问题安全化,而应当把它作为检验和改进安全制度的材料,最终纳入制度防范的范畴中。为此,应注意以下原则:

一是积极预防原则。公共安全制度建设包含日常防范制度和危机管理制度。如果把应急预案和危机管理当重点,那只能建设消极被动、疲于应付的低水平公共安全制度。一般说来,越是有效、完备的公共安全制度体系,基调越是积极的、行动的。因此,制度建设应以日常防范制度的建设为主,尽可能消除各种安全隐患,防患于未然。危机处理预案也要有,但不能作为主要内容,简言之,就是日常预防为主,兼顾危机管理。

二是逐步改进原则。公共安全制度在政府和民众间构筑了一道屏障,使政府免于直接面对公众的批评,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政府。在遇到公共危机时,这种制度可以代替政府承担相当部分的责任,政府的压力可能就转化为改进制度的动力。公共安全制度实际上是政府的安全阀,由于它的存在,可以在保持政府稳定的前提下改善公共安全状况。

三是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原则。安全消费融生产和消费于一体,每个人每个组织都是公共安全生产要素的组成部分,那种由政府包揽公共安全生产的看法忽视了这一特殊性质。政府当然是公共安全产品的主要提供者,但政府无力独自完成这一任务。政府在能力范围内所能做的,就是主持建设社会性的公共安全制度体系,吸收社会各界参加,发挥个人、社区、社团组织和经济组织的作用,充分开发和整合社会中的公共安全资源,在减轻政府压力的同时提高政府管理公共安全事务、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公共安全无法凭一种社会力量就能构建,它是在各种力量参与的基础上形成的。首先,政府可以借法律等强制性力量以及对资源的调动,为全社会提供稳定的公共安全保障体系。其次,民间组织是应对公共安全危机的重要组织者和参与者。最后,既然公共安全危机对每个人的打击概率均等,那就需要每一位公民都要成为构建安全社会的积极力量。公民对维护公共安全的责任应该是积极的。消极公民意识曾酿成了很多公共灾难。因此,在构建安全社会过程中,每个人都应该扮演积极公民的角色。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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