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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法律 实现索赔权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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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常常会发生人身财产受损的情况。在索赔的过程中,当事人如果选用法律合理、索赔对象恰当,也许会得到双倍或多倍的赔偿。

消费遭遇欺诈,可获三倍赔偿

【案例】今年“五一”节前,某服装专卖店挂出大幅广告标语声称:为加速资金回笼,现以最低价格清仓甩卖全部商品。路过此店的刘某被甩卖广告所吸引,便以399元的价格买了一件六折的羽绒服。时隔不到一个月,刘某从该店在电视台所作的广告中了解到,他劳动节前购买的同一品牌羽绒服已降至每件180元。为此,他投诉到消费者协会,要求专卖店依法三倍赔偿其购衣款。消协经过调查核实后,依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责令服装专卖店退还刘某购衣款399元,并三倍赔偿其购衣款1197元,合计1596元。

【点评】修订后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实践中,经营者欺诈行为的构成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经营者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即经营者故意制造假象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二是经营者在客观上已经实施了欺诈行为;三是消费者由于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而陷入错误的认识中,购买了含有虚假成分的商品。本案中,服装店宣扬的“最低价”与事实并不相符,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其行为已构成了欺诈,故应三倍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商家“假一赔十”,承诺并非戏言

【案例】今年春节前,消费者鲍某到某超市购买白酒两瓶,价款400元,售货员当面保证是正牌产品,否则将“假一赔十”。后来鲍某在招待朋友时,发现所购白酒系假酒,即向超市要求退货并按其承诺赔偿,但遭到拒绝。鲍某为此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购买白酒的行为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行为,被告所做出的“假一赔十”的所附条件成立,应承担其售货员承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鲍某人民币4000元。

【点评】所谓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指定或约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本案中,由于鲍某所购白酒并非售货员所保证的正品,此时“假一赔十”的所附条件即成立。应当指出的是,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做出了三倍赔偿的规定,但因为“假一赔十”是商家为了赢得顾客,让顾客确信自己经营的商品不是假冒伪劣商品而自愿承担的义务,是商家对顾客做出的承诺。这种承诺是商家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并不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这种承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商家必须依此承诺来履行自己的义务。

重复投保人身险,几份合同算几份

【案例】唐某去年6月退休时,甲人寿保险公司为其办理了“健康综合保障计划”保险。3个月后,其女儿又在乙人寿保险公司为她办理了“重大疾病保险”。去年底,唐某在保险期间内因病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8万余元,乙人寿保险公司依照合同赔付了住院医疗保险金6万余元。当老人要求甲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时却遭到拒绝。为此,唐某向法院提讼。法院审理认为,我国《保险法》并未禁止人身重复保险。因此,甲人寿保险公司“重复保险合同无效”的辩解主张不能成立,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医疗保险金5万元。

【点评】人身保险,是以人的身体和生命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保险法》并不禁止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重复保险,被保险人可以先后或同时参加同一种或多种人身保险,而且可以根据约定得到规定的保险金。唐某在两家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了人身保险,在理赔事由发生后,这两家保险公司均应按各自所签的保险合同理赔,相互之间并不存在竞合免赔。对于保险者来说,人身保险的合同就是索赔依据,有几份保险合同,就可以得到几份赔偿。

山东省昌乐县司法局

张兆利 王晓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