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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死不救酿遗撼,归责居委会终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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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儿童不幸溺水,路人佟某竟选择了冷漠地离开,岂料亡童竟是佟某自己的儿子。悔恨已迟,佟某将儿子溺亡的责任归咎于居委会,并要求赔偿巨额损失。那么,法院将如何判决呢?

见死不救,不料溺者是亲子

2010年6月27日傍晚,在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某村居委会的中浜河道两岸的小路上,行走着散步的老人和过往匆匆的行人。突然,有人大叫:“有小孩落水了!”大家循声望去,只见河道中一个五六岁的小孩在水中不停地挣扎着……

围观的人越来越多,大家七嘴八舌地议论着,却无一人施救。一名中年男子旋即转身离开,跑向不远处的一处住房。他在房前屋后转了一圈后,随即折身返回,冲向河道,将小孩捞起。这时小孩的脸色已经惨白,嘴唇发紫……

这个溺童竟是该中年男子佟某的儿子。佟某不敢相信眼前的事实,抱起儿子奔向医院。经过抢救后,医生不无遗憾地告知他,他的儿子已经死亡。

事后,有人指出,佟某第一次要离开围观人群前,和佟某儿子一起玩耍的伙伴曾拉着他的衣服求他下水救人。可是,佟某选择一走了之,因为他不确定是不是自己的孩子。佟某转身回家寻找儿子无果后,方才返回出事地点,但为时已晚。

归责居委会,索赔巨额赔偿款

饱受失子之痛的佟某夫妇常常以泪洗面,但是责难的舆论却像汹涌的潮水将他们淹没,使佟某追悔莫及。然而,佟某想,本村居委会对河道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对儿子的溺亡难道没有责任吗?他只是道德上缺失,与儿子的溺亡没有因果关系,而本村居委会对河道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才是他儿子溺亡的直接原因。

7月16日,佟某夫妇向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提出诉状,请求法院判令该村居委会赔偿其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抢救费共计477405.67元。

8月3日,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该村居委会代表辩称:佟某的儿子溺水身亡之河系自然河,不是其管理单位,请求驳回佟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村中浜河道虽坐落在该村,但系通往外河汇入运河的自然河。根据调查,村居委会虽是事发河道的管理者,但仅负河道换水、打捞漂浮物的职责,而佟某夫妇也未能举证该村居委会存在开发利用河道、经营收益的行为,故该村居委会对河道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2011年6月2日,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佟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佟某夫妇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佟某夫妇诉称:出事河道处在该村居委会的行政区划内,村居委会履行了公共事务及公益事业的职能,理应负有相应安全保障的义务。出事河道北端没有护栏,没有警示标志,没有相应监察安全员,导致孩子落水后该村居委会没有组织人员施救。该村居委会代表辩称:佟某儿子溺水死亡是由于佟某夫妇监护不力造成的,佟某在发现有人落水后不是紧急救人,而是先回家看到其儿子不在时才返回施救,佟某夫妇未尽到监护责任是导致其儿子死亡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庭审中,该村居委会代表出于人道主义,愿意补偿佟某夫妇1万元。

2012年2月3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该村居委会支付佟某夫妇1万元,驳回佟某夫妇的上诉请求。一起备受社会关注的人身损害赔偿案,随着终审法院的法槌落下而尘埃落定。(江苏 江中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