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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P2P网络贷款风险管理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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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P2P网络贷款平台呈现爆发式增长,截至2014年底,P2P网络营运平台已超过1500家,P2P网络贷款也成为潮流人士理财的一种重要方式。然而,在P2P的高速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本文就P2P网络贷款的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对P2P网络贷款风险管理给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P2P网络贷款 风险管理 对策建议

一、我国p2p网络贷款发展现状与研究背景

(一)P2P起源与发展现状

P2P网络信贷模式起源于孟买经济学家・尤努斯1993年开创的小额贷款。在金融创新过程中,小额信贷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2005年3月在英国伦敦诞生世界第一家网络互贷平台(Zopa)。我国P2P信贷由唐宁创办“宜信”信贷服务平台引入国内。2008年上海拍拍贷创立,成为国内第一家小额信贷网站。此后,因交易手续简便、贷款门槛低、资金需求旺盛等原因,网络信贷平台在我国快速发展。

截至2014年底,我国P2P网络贷款运营平台数量、网贷成交量、贷款余额等均较以前年度有了大幅度增长(见表一)。截至2014年末,P2P网贷扎根中国已有第七个年头,行业的发展也逐步体现出了如下三方面的变化:

一是资产多样化。2014年,作为P2P后端的资产端,出现了融资租赁、票据、保理业务、私募债、信托等资产。P2P不再原来纯粹的点对点信贷,而逐渐演变成为在线金融资产交易平台的趋势,这不仅体现了资产分散化的需求,也是整个行业蛋糕能继续做大的需求。

二是P2P网贷平台的金融属性渐强。早些年的平台互联网属性偏主导,互联网体验好的平台能得到更快的发展。但随着平台的激烈竞争以及风险的不断累积,平台的金融风险控制越发重要。平台资产多样化进一步要求了平台的金融属性逐步增强。相较于其他互联网行业发展趋势,P2P网贷在2014年的增长速度是有所放缓的,也正是因为金融的风险性抑制了之前的高速增长。

三是资金归集方逐渐显现。P2P网贷金融属性增强带来的效应就是,对于网贷平台风险的判别和定价的需求在逐步提升。不断的平台倒闭事件,也意味着散户投资人闭着眼睛投网贷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但是并不是每个散户都能识别平台那些隐蔽但汹涌的风险的,所以对专业的资金归集方的需求应运而生。2014年出现了一些P2P垂直搜索和投资基金,未来中国的P2P市场,专业的机构投资人和投资顾问,将会占据一个重要的地位。

(二)研究背景

P2P网络贷款,作为一种新型金融创新工具,在其发展过程的不同阶段,反应出了不同的问题。

2008年以来,王艳、陈小辉、邢增艺(2009),傅晓锋(2013),孔非凡、江玲(2013),梁笑雨、魏鹏(2013),许婷(2013),戚君贤、王理冬(2014),赵恒吉(2014),黄睿龙(2015),叶勤克(2015)等国内学者分别从不同角度对P2P网络贷款发展过程中的问题与风险进行了探讨。

本文立足于以上学者的分析和P2P网络贷款实务,对P2P网络贷款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我国P2P网络贷款发展存在的风险(与成因)

2014年P2P网络贷款行业遭遇的红岭创亿元坏账、人人聚财虚假融资、贷帮网千万逾期不兜底等新闻事件,暴露出其发展过程中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与风险。

对于P2P网络贷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风险,国内学者主要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了分析。

(一)信贷管理体系不完善引发信用风险

出借资金是否存在信用风险,取决于三个方面,一是信贷风险管理体系的完善性,二是管理人员的工作责任心,三是借款人的经济状况。信用风险,原则上无法根除,管理的有效性在于通过大量、重复的贷款三查等日常信贷管理活动,尽可能降低信用风险发生的概率或频率,再完善的系统,因为外在经济环境的影响,只能尽可能低的降低信用风险。P2P网络贷款因为介质平台的虚拟特性,信用风险无法像商业银行贷款管理那样便于监控,因为更容易引发。

梁笑雨、魏鹏(2013)认为P2P网贷公司的信贷风险评价机制不健全,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尚未完善,民间网络借贷平台不能直接享受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的信息资源,从而使借方、贷方和网络平台三方之间的信息缺乏透明性,与传统金融机构的信贷管理体系相比,大多数网贷平台自行开发的出借双方信用指标的校验标准,不能有效降低网贷资金的信用风险。

戚君贤、王理冬(2014)认为,P2P网贷公司的信贷管理体系不完善,网贷公司的线上资料审核不能保证贷款资料的真实性问题,即使有公司能够坚持线下审核,但由于专业信贷管理人才的缺乏,还是不能保证送审资料的合规性,让信贷审核流于形式。

黄睿龙(2015)认为,P2P网贷资金的信用风险由以下几个因素导致,一是P2P网络贷款其性质属于民间借贷,作为资金出借方的债权人对借款人的资信能力缺乏专业评估,不能主动防范信用风险的产生;二是P2P网贷平台的虚拟特性,弱化了借款人的道德和信用约束,会增加借款人主动违约风险或欺诈的风险;三是网络贷款的跨地域性增加了坏账催收的难度,使信用风险进一步恶化。

叶勤克(2015)则认为,社会征信体系不健全,导致了网贷资金的信用风险。

(二)平台运营风险

王艳、陈小辉、邢增艺(2009)认为,平台运营风险体现在,如果网络借贷平台本身存在不规范经营,则容易引发社会问题。首先,网络借贷的实名认证,可能导致留存网上的借款人身份信息等重要资料泄露,从而给借贷双方带来重大损失。其次,由网络借贷平台开立代为发放贷款的第三方账户,在网络借贷平台疏于自律、内部控制程序失效、被人利用等情况下,可能出现捏造借款信息而非法集资的情形。第三,当网络借贷平台总共的放贷金额达到一定规模时,如果平台的风险控制不得力,就会产生危及社会稳定的严重后果。

许婷(2013)认为,存在三大类的网站运营风险。一是由运营不善引起的风险事件,国内的大多数P2P平台为吸引客户,而提供的借款人不能及时归还贷款时平台会先行垫付的优惠措施,可能导致平台无力垫付时发生平台倒闭的事件。二是网站本身运营过程中的道德风险,国内大部分P2P平台的运营中,贷款人的资金需要通过平台的账户借给借款人,这样会产生大量资金沉淀,在该账户本身不受任何人监管条件下,如果网站运营不规范,制度不完善,就会存在挪用客户资金、甚至卷走客户资金的困难。三是网站在运营过程中可能涉嫌非法集资,触碰相关法律。

黄睿龙(2015)认为,互联网时代的商业模式的主要特征是先烧钱打造品牌效应,然后通过规模化摊低成本运作,P2P网络贷款也是如此。通常情况下P2P网络贷款平台的收入来源是交易手续费,利差收益并不是主要收入。不合理的盈利模式导致平台经营的运营成本很大,在达到一定规模前难以实现良好盈利,更有些平台因为实行了本金保障制度,加剧了经营风险。一旦平台倒闭,不仅投资者无法收回本息,也会导致行业信用危机增加。

(三)基于监管视角的操作风险

监管视角的操作风险存在于两个方面,一是指因为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的不清晰、不完善导致的风险;商业银行的借贷活动有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贷款通则等一系列完善的法律、法规的约束,P2P网络贷款,虽然也属于资金借贷,但目前其业务目的开展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条款的指引,监管存在盲区。

二是指人总是有惰性的,正规或完善的风险监控系统需要投入大量的精力和责任,由于相关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或责任心的缺失,在对相关风险管理规章制度的合规执行上存在不足,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的风险。

梁笑雨、魏鹏(2013)认为,由于P2P网络贷款是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资金借贷需通过网贷公司或其高管的个人账户进行,即使可以与银行联合开立中间资金账户,但对这类中间资金账户缺乏明确的监管办法,出借资金的安全缺乏保障。

傅晓锋(2013)认为,网络贷款平台监管门槛很低,因其身份为公司,不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央行和银监会无法依法对其业务与风险进行监管,其他部门也无法对具有金融性质的借贷活动进行监管,从而导致监管缺失。

戚君贤、王理冬(2014)同样认为我国的P2P网络贷款缺乏有效的监管。目前国内网络借贷虽已见雏形,但是监管体系还处于模糊地带。网络借贷公司从事的资金交易业务属于金融监管范畴,但“担保中介”之名又使其游离于金融监管范围之外。网络借贷公司实际所开展的网络借贷业务,涉及到大量资金交易,本应该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管束,但事实上却没有受到任何金融监管。

叶勤克(2015)指出,国外的P2P借贷市场已经建立起一套包括行业准入机制和违规处理措施的完善法律与监管制度,但国内没有明确的针对P2P网络贷款的法律法规,从而导致监管职责不清,无法做到依法合规进行监管。

三、解决我国P2P网络贷款发展风险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个人征信体系的信息共享

在银行信用或商业信用借贷活动中,不合理的信用政策,是形成信用风险最直接、最主要的因素。因此,要防范信用风险,首先是做到不向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客户或个人发放贷款。虚拟的借贷平台不同于实体经济的借贷活动,无法做到实地调研等基础风险信息的收集与反馈工作,因此个人客户合格信息获取的重要性不可低估。

梁笑雨、魏鹏(2013),黄睿龙(2015),叶勤克(2015)认为,要解决P2P网络贷款发展过程中的信用风险,首先需要完善我国的社会征信体系,获取真实、合格的个人信用信息。

个人客户的信息主要来自于个人信用报告,但是按现行规定,个人信用报告仅限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合法使用,网络借贷中介平台无法获取相关信息。因此,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全面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对接外部信用体系,实现信用信息在不同行业间的沟通;同时,可以借鉴金融业贷款证的设计思路,P2P网络借贷行业可以建立一个共同的“黑名单”信息库,防范贷款人在不同平台重复骗贷的风险。

(二)建立规范的平台运营制度

规范的平台运营制度,是平台合理进行内部控制和防范借贷风险的必然要求,是网贷平台适合于自身的日常风险控制系统,平台营运方需要通过合理设计的交易流程和风险防范机制,来保障借贷资金的安全性,具体而言,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规范其日常运营制度,以积极防范风险:

一是通过基本面审查、线下担保、实名认证与平台信息共享等措施来规范管理,明确潜在客户的资格条件,以合理确定客户的授信额度,从而降低客户的违约风险。

二是需要通过界定风险评估、核实借款风险杜绝虚假借款、建立客户失信惩罚机制、平台风险拨备机制来规范平台运营。

三是要加强网站安全保障措施,通过增强网站的防钓鱼措施,保障线上交易的安全性;通过计算机加密技术保障个人隐私信息、平台交易数据的安全。

(三)监管制度的完善与强化

针对目前P2P网络贷款行业的监管空白,需要把网贷行业的资金借贷纳入正规金融监管的范畴。王艳、陈小辉、邢增艺(2009)认为,由于网络借贷从事资金融通业务,一旦出现风险,容易引发社会问题,因此,将其纳入金融监测和管理的范畴十分必要。许婷(2013)认为,要尽快建立起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市场准入机制、建立统计监测体系和P2P贷款行业有效的征信机制、加强资金监管。

虽然银监会在2014年度里明确了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四条红线(平台的中介性质、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和P2P网贷行业监管的十大原则①,但还没有明文体现在全国性的金融法律法规里面,需要对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完善,以便依法对P2P网贷进行合规性监管。

就监管内容而言,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各级机构应加强对网站电子支付的风险管理,并建立完善的网络借贷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对借款用途、利率、期限、偿还情况等进行监管。

注释

①十大原则:1、P2P机构不能持有投资者的资金,不能建立资金池;2、落实实名制原则;3、P2P机构是信息中介;4、P2P需要有行业门槛;5、资金第三方托管,引进审计机制,避免非法集资;6、不得提供担保;7、明确收费机制,不盲目追求高利率融资项目;8、信息充分披露;9、加强行业自律;10、坚持小额化。

参考文献

[1]傅晓锋.P2P网贷平台的现状及其风险[J].《中国商贸》.2013年32期.

[2]何崇阳.“助借贷平台兴起新型融资风潮”, http://.cn/money/bank/bank_yhpl/20080111/17364396194.shtml.

[3]黄睿龙.我国P2P网络贷款现状_风险和防控建议[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05).

[4]孔非凡,江玲.我国P2P小额信贷模式存在的风险及对策建议[J], 西部经济管理论坛,2013(01).

[5]李钧.P2P借贷:性质、风险与监管[J].金融发展评论,2013(03).

[6]梁笑雨,魏鹏.P2P网络借贷风险[J].新产经,2013(4).

[7]戚君贤,王理冬.网络借贷的风险分析与建议[J].金融科技时代,2014(01).

[8]宋伟锋.P2P网络信贷法律问题研究.北大法律信息网.

[9]王艳,陈小辉,邢增艺.网络借贷中的监管空白及完善[J].当代经济,2009(24).

[10]许婷.P2P网络贷款平台潜在风险分析及对策[J].金融科技时代,2013(6).

[11]叶勤克.P2P网络贷款平台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商场现代化,215(11).

[12]赵恒吉.论新形势下我国P2P网络贷款平台的风险与监管[J].东方企业文化.2014(21).

[13]上海盈灿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清华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2014年中国网络借贷行业年报.

作者简介:李道波(1975-),男,四川绵竹人,中级职称,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主要研究方向:证券投资、股权投资、风险管理、商业模式;姚瑾(1974-),女,上海市人,中级职称,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主要研究方向:投资组合、互联网金融、征信管理;刘继模(1969-),男,四川安岳人,中级职称,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主要研究方向:资本运作、商业银行管理、投融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