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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娜号”韩国被扣有讲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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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4日中午,中国海航集团下属公司海航旅业对外通报了一项乍看令国人憎恨韩国法院的消息:9月13日16时,公司“海娜号”邮轮由韩国济州开往仁川,但在离港时,被韩国济州地方法院扣留,从而导致1659名游客及650名员工滞留。海航旅业解释说,是中国江苏沙钢集团旗下公司沙钢船务与海航集团旗下大新华轮船公司发生经济纠纷,现在却以法律纠纷为由,向韩国法院申请扣押了该非涉案船只。韩国法院对非涉案船只乃至非涉案当事人旗下资产强行进行扣押,涉嫌违反国际公约。

一石激起千层浪,网友纷纷留言,气愤地称自己国家企业纠纷,为什么要外国法院介入?韩国法院有什么理由扣押载满旅客的中国邮轮?

然而,律师却指出,这是可行的,属于沙钢船务的诉讼策略,利于其追讨债务。9月15日沙钢集团的声明证实了这一点。由此,又有网友感慨:值得学的知识还真多!

扣船风波

滞留事件很快引起中国有关部门的重视,原因也随之浮出水面,是典型的“企业打架,殃及旅客”事件,而非关国事。

一切祸起企业官司。2008年8月6日,沙钢船务与海航集团下属公司大新华轮船签订了租船协议,即沙钢船务出租一条海峡型轮给大新华轮船公司,海航集团为大新华轮船公司出具了担保函,该轮于2010年4月20日交给大新华,但大新华于2010年12月起就拖欠直至停付租金。对此,沙钢船务根据合同约定,向英国伦敦仲裁庭提交了仲裁申请。2012年11月2日,仲裁庭裁决:大新华公司须支付沙钢船务5837.57万美元(不包括利息及律师费用等约700多万美元)。同时,沙钢船务向英国高等法院提出了要求海航集团履行担保义务的诉讼。

沙钢集团作出的《沙钢船务关于“海娜号”邮轮在韩被扣事件的情况说明》指出:目前,大新华公司因拖欠多方租金已在香港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因此,海航集团作为担保人必须履行担保责任。沙钢船务多次同海航集团沟通,要求其依法履行担保责任,但海航集团拒不履行。在多次努力无果的背景下,沙钢船务不得不在全球范围内追索海航集团资产,并向韩国济州地方法院提交了扣押海航集团资产的申请,济州地方法院按照司法程序于2013年9月13日,裁定扣押了“海娜号”邮轮。最终造成了人员滞留。

诉讼策略

新的疑问是,中国的公司为何到英国诉讼,又申请韩国法院扣船?这就要学习一下国际商法了。此前曾处理过多起国际海事海商诉讼的律师郝俊波表示,海事海商案件中,扣船并不罕见。也就是说,中国的一家公司向韩国法院申请,扣押另一家中国公司的船舶,在法律上是可行的。

还有,值得注意的一个细节是,无论是沙钢船务,还是海航集团下属公司大新华轮船,注册地是中国香港,也就是说,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外企。而且,双方合同中也早已经注明,若发生纠纷,按英国法律解决,并且约定,债权方发出申请后,债务人或担保方的船只在任何一个港口都可以被扣留。

事实上,之前的诉讼也都是在英国伦敦仲裁庭进行的。至于扣船,沙钢集团已经在声明中说出“不得已”的原因。郝俊波也说,这应是沙钢船务的一种诉讼策略。他说,扣船是常见的诉前财产保全的方法。原告方通过向法院提交保证金,申请法院扣住被告的船。被告迫于压力或避免更多的损失,往往会向法院提交担保金,让法院归还船舶。此后,若两家公司继续进行诉讼,也会在上述已接受担保金的法院进行。如果原告胜诉,被告已经缴纳的担保金就可以成为赔偿的组成部分。但如果原告方此前未采取申请扣船的方式,就算官司赢了,被告方应该执行的赔偿可能迟迟不予兑现。所以,扣船往往等于官司赢了七成。

另外,郝俊波指出,“海娜号”在韩国港口靠岸,按照相关国际法,韩国法院对邮轮就有了管辖权,也就是说,即便双方合同中没有“船只在任何一个港口都可以被扣留”的约定,韩国的法院也有权扣留该邮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