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教育局发展毕业生就业管理意见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教育局发展毕业生就业管理意见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各县(市)、区教育局,大榭开发区管委会文教卫生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市科技园区管委会社会事务管理局,各有关学校:

今后几年,随着我市师范教育结构调整和基础教育各阶段生源的变化,中小学尤其初高中教师,总体上供不应求,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因此,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就业制度改革,优化高校毕业生资源配置,除切实做好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外,要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有计划地引进非师范类高素质毕业生充实到中小学教学第一线,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确保我市基础教育持续健康地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经与市人事局商定,现就全市教育系统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我市生源的师范类毕业生继续实行“双向选择、积极推荐、择优录用”的就业方式,放开师范类毕业生的就业限制。

从20*年起,师范类毕业生可在全省范围内通过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并允许出教育系统就业(委培、定向毕业生仍要求回原委培、定向单位或地区就业,如不愿回原委培、定向单位或地区就业的,则须经有关单位〈部门〉同意)。

对优秀毕业生实施优先推荐、优先录用。本市师范院校按不多于同一专业毕业生数的30%确定优秀毕业生。

*大学教师教育“3+1”模式培养的毕业生可在全市教育系统内自主择业,享受师范类毕业生待遇。

二、当年5月底前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师范类毕业生,其档案原则上转至生源地所在县(市)、区,由教育行政部门或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帮助推荐就业。

当年7月底前还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师范类毕业生,允许延长一年择业期,其档案可暂由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师资交流中心管理,毕业生可继续在本县(市)、区教育系统内择业。紧缺专业的毕业生在当年6月底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由生源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推荐就业。师范类毕业生到第二年8月底前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其人事档案原则上转至县(市)、区人才交流中心。

三、合理配置人才资源,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有关高校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为毕业生在教育系统就业提供全方位服务,采取积极措施,建立毕业生求职信息库和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库,通过教科(教育)网、人才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本地教育系统教师需求计划和安置岗位,规范程序,竞争上岗,择优聘用,提高透明度。

四、为使师范类毕业生有较多的就业机会,在同等条件下,各学校应优先接收当地生源的师范类毕业生从教。在本地师范专业毕业生尚未妥善安置前,各县(市)、区原则上不接收同专业师范类或相近专业非师范类非优秀毕业生跨区就业。按“特事特办”的原则,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重点推荐并妥善安排好师范类家境“特困”毕业生的首次就业。

为切实办好地处农村(山区、海岛)及边远地区的中小学校,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并完善相应配套政策和保障措施,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从教。

五、为进一步优化教师队伍结构,要继续吸纳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非师范类高素质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尤其要积极吸收硕士研究生到高中段学校任教,硕士研究生就业不受学校编制限制。非师范类毕业生进教育系统就业后,应尽快完成教育学、心理学、教材教法等课程的进修,并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六、毕业生一律使用国家、省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须经就业单位及单位主管部门同意盖章(非师范类毕业生交当地人事部门鉴证)。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一般应在协议书中约定违约责任,双方应严格履行协议。

为建立教师合理有序的流动机制,进一步深化全员聘任制,今后对直属学校(单位)接收的高校毕业生(暂不含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实行人事,其个人档案及人事关系挂靠在*市师资交流服务中心(现设在市教育局人事处内)。

七、各师范院校应认真负责地对毕业生进行健康体检,在派遣前如发现患病而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毕业生,应动员其回家休养,并及时通报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或签约学校;一年内病愈的,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病愈的,将档案转至生源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按社会待业人员办理。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正式协议前,可视需要安排毕业生体检。

八、毕业生就业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高校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监督机制,宣传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方针、政策,加大就业指导力度,努力提供就业需求信息、就业服务,切实加强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纪律教育,帮助毕业生转变观念,适应新形势,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价值观。有关高校在确定优秀生时应做到公正、公平、公开,严格按程序规范操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九、本意见未涉事项,参照浙政办发〔20*〕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和甬人才〔20*〕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精神办理。今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人事部门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如有调整,则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