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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教所问题少年生活事件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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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采用自编生活事件调查表,对河南省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管理所的问题少年进行了调查,发现在各类生活事件中造成青少年心理应激的重要因素;同时生活事件因犯罪性质、刑期、入所时间不同而存在显著差异。

关键词:罪错少年;生活事件;心理应激

中图分类号:D4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21020701

1 调查对像和方法

调查对像:河南省未教所140名年龄在1318岁的罪错少年,平均年龄在16岁,抽取两个中队。

调查方法:生活事件调查表,此表参考“生活事件量表”再加上未教场所实际发生的日常生活事件编成。在心理辅导人员的指导下,采用团体测试方法,由被试者根据一年内的实际经历在相应的题目后回答影响程度,对调查数据进行描述性统计(均值标准差、等级、总体均值)和差异性检验。统计分析均用SPSS PC统计软件在LBM微软上完成。

2 调查结果

2.1 140例罪错青少年犯错23项生活事件基本状况

我们把生活事件引起心理紧张的强度分为1-5级;没有(=1)较少(=2)中等(=3),偏重(=4)严重(=5)。23项事件中,强度均值接近或达到重度的事件(强度均值>3.5)有1项,即争取早日改造好的压力,中强度心理紧张刺激(强度均值在3.5-2.5之间)的事件有2项,即对少管所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不适应和担心自己的身体健康;强度均值在2.5-2.0之间的事件有6项;如:家庭经济因难,学习有困难,环境改变,人际关系,对法律约束的抵触;低强度心理紧张刺激因素有14项。

2.2 生活事件在总体样上的差异检验

同一事件对不同的人,由于经历、价值观、性别等方面的差异,对生活事件的影响程度也存在不同。研究结果表明。少年犯因其性别、文化程度、犯罪性质、刑期、入所时间的不同,其生活事件的影响也存在显著性差异。

(1)不同性别的生活事件中有10项存在性别上的显著性差异,在对待生活习惯、环境改变和受法律的约束方面,男少年犯强度高于女少年犯;在学习(包括劳动技能方面)、对前途、亲友关系方面,女犯强度高于男犯,这些差异P值约小于0.05。

(2)不同犯罪性质的生活事件比较。

我们把犯罪性质分为抢劫、杀人、盗窃、其它(包括、贩毒、拐卖)三个比较组。以表2可以看出,生活事件在不同犯罪性质的被试上存在显著差异。从性质上看,暴力少年犯(抢劫、杀人)对失去自由和生活环境改变方面的强度高于盗窃和其他类;在对待早日改造好的压力这个问题上,暴力少年犯强度明显低于盗窃和其他类;在对待前途问题上,其他()类的高度高于抢劫、杀人、和盗窃。

(3)不同刑期的生活事件比较。

我们按照0-3年、3-10年、10年以上分为三个比较组,从表3年出,通过三组不同判刑年限的比较,发现在希望得到家庭的支持上,刑期短的比刑期在10年以上的更强烈;在担心前途问题上,刑期短的比刑期长的更强烈;在对待刑期的问题上,刑期越长越强烈表现出不满。

3 分析

(1)犯罪青少年23项生活事件基本状况与心理应激。

本研究结果表明,犯罪青少年所面临的最主要生活事件有:早日改造好的压力,对少管所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不适应,担心自己的身体生病,家庭经济困难,学习困难,环境改变,对法律约束的抵制,人际关系担忧(与家庭亲友的关系)等。以上生活事件的影响强度均值在3.8-2.0之间。(低强度心理紧张刺激因素有14项,如有关所中人际关系的紧张方面、改造没信心等。)从总体所承受心理紧张刺激强度均值为2.12来看,少年犯面临生活事件造成心理压力程度属于中等。本研究结果同国内关于正常人群紧张性生

活事件的调查结果在强度和生活事件类别上是不同的。表现在:在强度上,正常青少年受生活事件影响的心理刺激最高强度均值在3.5左右,而少年犯的最大刺激程度在3.81;在生活事件类别上,影响正常青年心理健康水平的紧张性事件类别主要是学习婚姻家庭、恋爱、人际关系、工作与经济等问题,而少年犯的生活事件偏重于争取早日改造好的压力,健康,对环境改变生活习惯的不适应,对法律约束的抵触等。这说明在管所这个特殊环境中,少年犯所面临的生活事件具有特殊性。

不少研究表明,生活事件作为应激源,易引起精神紧张或不良情绪体验。本文结果表明,少年犯处于中强度心理应激,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出现了对失去自由严格管束和劳动改造不习惯,产生了苦闷,抵触的情绪;有些出现自暴自弃,有些对前途顾虑重重,这些负性情绪严重阻碍着他们的改造。如果心理应激未能及时疏导,心理平衡受破坏,将会出现心理卫生问题和其他疾病。本文调查结果,少年犯对自己的健康特别是自己精神问题表现也的心理紧张,更说明了生活事件对造成心理应激的影响是很大的。只有当应激因素减少或消除,应激反应才会减少或消除。因此,如何从生活事件入手去掌握少年犯的心理健康状况,减少心理应激及其他不良情绪反应,发挥主客观条件的积极作用增强他们对心理压力的应对能力,进一步改革劳改劳教的措施,是值得少管所及有关部门重视与研究的问题。

(2)如何减少青少年消除少年犯由生活事件带来的心理应激。

生活事件造成心理紧张是客观存在的,而心理应激的存在是改造顺得进行的不得因素,因为心理应激地持久将会产生心理异常或不良行为。一些研究表明,思想的转化和行为的矫治,只有在心理上得到矫治的基础上才能从根本上实现行为的矫治,才能避免重蹈覆辙,才能激发少年犯增强改造的自觉性,以规范化标准要求自己,争取早日把自己改造成为守公守法公民。因此如何减少或消除少年犯的心理应激,应该做为劳改劳教的一个重要方面来抓。这里提供如下建议:

①通过调查,了解少年犯面临的生活事件,不断改善生活环境,减少紧张性生活事件。

②对管教干部和少管人员分别开设心理学知识讲座,普及必要的心理学常识。同时管教干部要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水平帮助少年犯疏解焦虑,紧张的情绪,纠正对一些问题的认识。

③在少管所开展心理咨询,对少年犯进行心理测试建立心理档案。通过心理咨询帮助少年犯学会自我心理调节,树立应激社会的观念,增强心理承受能力。真正实现良性转化最主要靠少年犯自己。因此要不断地提高少年犯本身的素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减少心理应激,从而使少年犯在认罪服法的基础上痛改前非,改除恶习,重新做人。

④充分发挥家庭社会支持系统的调节作用,少年犯的心理应激的良性转化,除了依靠党的劳动改造政策感召和少管所的常规措施外,还需要社会家庭等方面的帮教。事实上说明,这些系统对应激反应能够起到缓冲作用。调查结果也反映出少年犯对社会支持特别是家庭亲友的去持强烈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