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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问酒家何处有 牧童遥指杏花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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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时节雨纷纷,路上行人欲断魂。借问酒家何处有牧童遥指杏花村。”这首唐代诗人杜牧的《清明》诗早已妇孺皆知,流传千古。也正是这绝世美文,引发了人们对“杏花村”地望无休止的考证。及至今日,由此引发的文化争夺和利益冲突时有发生。偶然的机会,笔者在搜集山西陶瓷资料时,从景德镇寻得两件带有“杏花村用”款的白釉碗底残片标本,为目前仅见,弥足珍贵。遂得拙文一篇,试着对标本的烧造、使用等情况作一初步探讨。

一、两件“杏花村用”款白釉瓷

两件标本皆为碗。

标本一,编号XH:1。器形规整。弧腹,底微塌,圈足,足墙外低内高(俗称“挖足过肩”),外墙竖直,内墙微弧,足沿尖圆,足心有乳状突起。胎体坚致,胎质洁白细腻,有细小气孔。内外施釉,足沿及内墙局部无釉。白釉泛青,呈鹅蛋青色。釉面平滑光洁,偶见“爆釉点”。足底有“火石红”和“粘砂”现象。内外光素无纹,底心用青花书写两行四字楷书款“杏花村用”,字体较规整(见图1)。

标本二,编号XH:2。器形规整。弧腹,底较薄,微塌,圈足,足墙外低内高,外墙竖直,内墙微弧,足沿圆滚,足心有乳状突起。胎体坚致,胎质洁白细腻,可见细小气孔。内外施釉,足沿及内墙局部无釉。白釉泛青,釉面平滑光洁。足底有“火石红”现象,内底落有一块窑砂。底心用青花书写两行四字楷书款“杏花村用”,字体较规整(见图2)。

二、窑口、时代等属性的考证

两件标本皆胎体坚致细腻,釉面光洁平整,制作规整,胎釉特征更符合江西景德镇窑产品的特征。明清时期,生产所谓的“细瓷”的窑口,特别是青花瓷,除江西景德镇的诸多窑场外,还有江西的乐平、吉安,云南的玉溪、建水、禄丰,广东的博罗、揭阳、澄迈、东兴,福建的平和、德化、漳浦、诏安、华安、安溪、屏南,浙江的江山,湖南的益阳,四川的会理窑,香港的大埔碗窑等。但无论是烧造规模还是产品质量都比景德镇要逊色很多。景德镇拥有优质的制瓷原料,元代之后,为了改善瓷器的理化性能,景德镇的窑工们在制备胎料时采用了瓷石加高岭土的二元坯料配方。高岭土的掺入,使得瓷胎中氧化铝(Al2O3)的含量增高,扩大了瓷器的烧成温度范围,减少了瓷胎的变形率,提高了瓷器的强度和胎的质量。同样,配制釉料的瓷石,采用了相对风化程度较差的一类,含较高的K20和Na2O,减少了釉中CaO的用量,有利于增加高温烧成过程中釉的黏度和增宽烧成温度范围,也有利于釉面白度的提高[1]。胎釉制备技术的提高,对景德镇瓷器质量的突飞猛进和开创新品种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为景德镇制瓷业的发展超过其他瓷区奠定了物质基础。

明代中期以前,景德镇的优质制瓷原料高岭土以及先进的烧瓷工艺皆被官窑垄断,民窑生a瓷器得不到优质的高岭土。使用的是麻仓附近所产的低等高岭土,胎釉白度不高,青花料呈色暗淡,产品粗糙劣质,少有精美者。这种现象一直延续到明代中晚期。随着资本主义萌芽,商品经济的日益发展,官营瓷业日趋没落,御窑厂的制瓷原料,虽然防范极严,但还是“青色狼藉,有司不能察,流于民间”。万历四十八年(1620年),神宗遗诏曰:“诏告天下,烧造等项悉皆停止。”景德镇御窑厂宣告停烧,给民窑制瓷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会。这时民窑瓷器在质量上逐渐提高,甚至能生产出和官窑相媲美的精细制品。明代晚期,民窑中大量出现精细制品也便不足为奇。这两件标本,胎釉比较精细,为明代晚期民窑所烧造的较为细致的日常生活用瓷。

纵观两件标本,胎体较薄,瓷化程度较好。釉薄而色泽光亮,釉色白中微泛青。器形特征为塌底,圈足内弧,足心有乳状突起。装烧工艺遗留的痕迹上,足底有“火石红”和“粘砂(俗称‘米糊底’)”现象。落款方式上比较随意,青花发色灰蓝,收笔处色浓发黑等。这些更符合明代末期天启、崇祯时期的器物特征。

明清时期,景德镇所生产的瓷器,依使用对象的不同,大致可分为四类:一是御窑厂烧造的专供皇室所用官窑瓷器,二是为普通百姓所用民窑瓷器,三是民窑为个人所订烧的高档瓷器,四是供出口贸易的外销瓷。订烧的瓷器一般都有款识,大多记订烧者的堂号、斋号或写有吉言,也有带干支款者。并且一般制作都比较精细,多为民窑为一些达官贵族或文人雅客所烧制。这里的两件标本,为杏花村以集体的名义在景德镇民窑所订烧的产品。这种现象在景德镇制瓷史上十分罕见。因此,这两件标本的出现,为研究景德镇陶瓷的生产提供了弥足珍贵的实物资料。

三、标本中“杏花村”地望的考证

据调查,全国名曰杏花村的地方有80余处。历史上曾产酒的主要有三处,即山西汾阳、安徽贵池和湖北麻城。其中争论最大、冲突最多的当为晋皖两地的杏花村之争,双方各据一词,互不相让。较有影响的考辨见有郎永清先生的“安徽贵池说”[2]和吕世宏先生的“山西汾阳说”[3]。纵观双方所举,无不是从史书典籍出发,通过考证杜牧的生平任职、游历事迹,还有唐代的气候环境等方面来据理力争。文献典籍对研究古代历史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然而,单凭史料所载,其可信度便打了折扣。因此,必须文献结合实物,尤其是田野考古发现的遗迹遗物,运用“二重证据法”的历史学方法来进行考证。

1982年秋,由国家文物局、山西省考古研究所和吉林大学考古专家组成的晋中考古队,对杏花村遗址进行了野外调查和试掘,面积约15万平方米。根据获得的层位关系及对其内涵的分析,杏花村遗址的堆积形成经历了八个阶段,分属于仰韶、龙山、夏、商文化时期。遗址下埋藏的古代遗物相当丰富,从仰韶文化时期的小口尖底瓶,到后来的小⒑、杯等酒器的出土,表明早在六千多年前,这里已经有先民从事酿酒生产活动,且一直延续至夏商未曾中断过[4]。同样,邻近的宏寺、峪道河等遗址也发现了数量较多的酒器[5]。

进入商周,山西方国林立,吕梁处于鬼方的势力范围,在汾阳及其附近的石楼等地出土了大量造型奇特、纹饰精美的青铜酒具,如商代兽面龙首提梁卣、云纹铃觚、雷纹爵、龙形觥、弦纹壶、夔纹械龋说明当时酿酒和饮酒之风在汾阳一带十分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