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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休谟的信念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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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人性论》是休谟的代表作,直至今天仍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文主要选取了书中的“信念”和“正义”两个点加以展开论述。“信念”与“印象”和“观念”关系密切,两者也规划了信念的性质及其作用。而正义作为一种德性,其产生自然是出于对社会的有益,而且由于正义是出自于人性中的一种善良行为的动机,因而它属于一种人为的德性。此外,在人与社会的相处中,“正义与私利”是一个恒久的焦点。

关键词:休谟;《人性论》;信念;正义

《人性论》是休谟最为著名的著作,也是人类文明发展中,影响深远的经典。但由于书中的思想过于晦涩难懂,出版后一直鲜有人问津。直至几年后,休谟先后将《人性论》的第一卷“论知性”和第三卷“道德学”,用较通俗的文风改写成了《人类理智研究》和《道德原则研究》,才引起了较大的反响,由此奠定了他在欧洲思想界的地位。

休谟的《人性论》是西方哲学史上第一部公开以对“人性”的探讨为唯一研究对象的哲学著作。在书中,休谟偏离于柏拉图以来关于人类本性以“知――情――意”为三元结构的这一传统的对人类本性的划分。按照传统的划分方式,“‘人学’作为以人类本性为对象的科学在理论构架上只应当包含‘论知性’和‘论激情’两个部分,前者构成认识论,后者构成心理学,而不应当包含传统上属于‘论意志’的道德学。”①而休谟却将其分为三个阶段,即人的知识、情感和道德。

下面,我就书中的两个论点:论信念以及论正义,来简要的谈一下。

一、论信念

“信念(belief)”这一词第一次出现于本书中实在第一卷第三章第七节:Of The Nature Of The Idea Or Belief,对于“idea”与“belief”之间的关系,不同的译本观点不一,有的将“or”译为“或”②,有的则译为“和”③。

概括而言,休谟是如此定义“信念”的,“信念乃是通过与当下的印象的关系而被产生出来的一种生动的观念。”④这里涉及了两个概念:“印象”与“观念”。

休谟将人的知觉分为两种,印象和观念。“最强劲、最猛烈地进入我们思想的那些知觉,我们可以命名为印象。”⑤至于观念则是指“感觉、情感和情绪在思维和推理中的微弱意象。”⑥由此可以得出,在休谟看来,信念是一种生动的、有力而稳定的观念,在某种程度上它接近于一个印象。

1.信念的性质

了解了信念的含义后,再来看一下信念有哪些性质。

以上帝为例,当一个人听到有上帝时,一直到当他相信上帝是存在的时候,他的关于上帝的观念是不会增加的,也不会减少。也就是说当我们得知一个事物的简单概念以后,再到认为它是存在的时候,实际上我们关于这个事物的观念并没有增加或改变。但是,对于一个对象的简单概念和对它的信念是有巨大的差异的。而且这种差异的原因并不在于构想的那个观念本身,因此,这种差异必定源于构想它的方式。也就是说,我们对一个事物的观念是不会增减的,但信念则不然。两者差别的原因在构想它们的方式不同。信念在某种程度上接近于印象,而印象相较于观念而言,要更强劲猛烈一些。

虽然信念与观念之间有很大的不同,但并不能因此而割裂两者的关系,信念始终是存在于一个与当下的印象相关的生动的观念中的。

2.信念的作用

前文已经说过,“印象”是指那些最强劲、最猛烈地进入我们思想的知觉,“观念”则是一种较为微弱的意象。而信念作为观念的一种有力而稳定的概念,在某种程度上接近于一个印象。因此,信念的作用就是将一个简单的观念提升到一个相当于印象的位置,并赋予它与情感一样的相同的影响。

二、论正义

在《道德原则研究》里,休谟花费了不少的笔墨来描述他对于“正义”的一些看法,甚至声称正义“是人类的福利和社会的实存绝对不可缺少的。”⑦由此可见,休谟对“正义”的评价着实不低。

1.正义的起源

对整个人类以及人类社会来说,正义是有用的,从这一个角度出发,至少正义在这方面的价值是出于这种考虑的――如何做能对人类、对社会有益。“公共的效用是正义的唯一起源”⑧,关于这一点,似乎是毫无置疑的,人类之所以需要正义,就是为了维护整个社会的公平,以及大多数人的福利。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我们对于人类生活的看法越是变化,我们就会越发的觉得,正义的这一德性的起源的说法是实在的和令人满意的。

可以说,正义的这一种对于维持社会的必需性是正义的这一德性的唯一起源。然而这也是有一定前提的,必须要人们都遵守“正义的游戏规则”才行。正义或者说是公道,其产生效用是完全依赖于人们所处的特定的状态和状况。正义的起源和实存要完全归因于人们对它所指定的规范的遵守,如此它才能为公共社会带来效用。对公共的效用是“正义”这一德性的有益后果,而对这一后果的反思更是其价值的重要基础。正是由于人们对正义的有益后果的不断反思与完善,才促使了整个人类文明的维系与前进。

2.正义是自然的德性,还是人为的德性?

德与恶(Virtue And Vice)是《人性论》中的一个重要的论题。因而对于这两者的划分也就显得尤为重要了。“我们究竟是通过我们的观念,还是通过我们的印象来对恶行和德行加以区别,并且断言一种行为是可以责备的或是值得称颂的呢?”⑨理性是一个重要的标准,没有谁会否认这一点,但理性是完全没有主动力的,而且是绝对不会产生或者阻止任何行为和感情的。因而,除了理性,还应该有其他的衡量标准。其中,情感也应该是必不可少的一点,“情感”是人类始终无法规避的一种属性,因而也必然会影响到人的判断。

无论从理性还是情感的角度来看,“正义”都是一种德行,因而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正义究竟是属于自然的德性,还是人为的德性?

在这一点上,这似乎是一种无可辩驳的观点:人们对每一种德行的感觉都不是自然的,这些德行之所以能引起快乐和称赞,主要是由于其满足了人类的某种情感与需求。而正义就是这样的一种德行。

可以肯定的是,“公平”应该是一种人为的德行,是出自于人性中的一种善良行为的动机。虽说是如此,但也并不能说“公平”是一种自然的德行,“人性”也是“人为的”,因而,“公平”是一种人为的德行。(作者单位: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参考文献:

[1] 休谟,关文运.人性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97~120.

[2] 休谟,张晖.人性论[M].北京:北京出版社,2007:7~15.

[3] 休谟,石碧球.人性论[M].北京:九州出版社,2007:3~995.

[4] 休谟,曾小平.道德原则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3~51.

注解:

① 休谟:《道德原则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3页。

② 休谟:《人性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12页。

③ 休谟:《人性论》,北京・九州出版社,2007年版,第193页。

④ 休谟:《人性论》,北京・九州出版社,2007年版,第199页。

⑤ 休谟:《人性论》,北京・九州出版社,2007年版,第3页。

⑥ 休谟:《人性论》,北京・九州出版社,2007年版,第3页。

⑦ 休谟:《道德原则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51页。

⑧ 休谟:《道德原则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35页。

⑨ 休谟:《人性论》,北京・九州出版社,2007年版,第93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