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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制度意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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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是在西方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作为适应社会化生产的一种组织管理形式出现,进而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它的出现极大的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是,如果考察人类文明的创造历史,我们就会发现,人类的文明某种程度上是建立在这样一种制度基础上的,及制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促进了人类社会的发展。在这种对制在人类文明创造中的贡献和作用的历史考察中,我们发现,我们不能忽视伊斯兰教确立地思想和制度的理论价值和对历史的贡献。早在一千三百多年前,伊斯兰教在其经典《古兰经》中就明确提出了制的思想并形成了完整的制度。《古兰经》首章在提出伊斯兰是正道,接着第二章论述正道是公平分配真主所给予人们的之后,接着就论述了制,《古兰经》第二章第三十节指出:“当时,你的主对众天神说:‘我必定在大地上设置一个人’。”(《古兰经》2:30)并且在其后的许多章节中直接提及和论述过问题。

在伊斯兰信仰体系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而且,在伊斯兰理论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然而,今天人们在对伊斯兰的研究中往往忽视对这一重要问题的研究。更为令人担忧的是,作为伊斯兰信仰和理论载体的穆斯林对于伊斯兰的制度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正确认识人与真主之间与被的关系,并清楚认识自己做为人的使命,进入创造性的工作,完成自己的使命。反而忽视自己的责任,要么独善自身,要么走向物欲,使信仰和行为分离。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伊斯兰的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以提高穆斯林对使命的认识,提高穆斯林的水平和能力,提高人们完成责任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更为重要的是伊斯兰的思想和理论,对于今天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也具有借鉴价值。本文试就伊斯兰教的制度进行初步的探讨,以就教于方家。

一、伊斯兰制度的基本观点

整部《古兰经》可以说是论述理论和教人类怎样完成职责的。在这种论述中,主要就是以真主对人的思想、信仰和行为及意志的要求,完成从个人向社会、从情感到理智、从索取到奉献的转化,以完成责任的。下面,我们依据《古兰经》对的论述,提出自己对伊斯兰有关问题的一些思想和理论认识:

1真主只在大地上设置一个人。在伊斯兰的信仰理论中,天地万物都是真主的,真主处理万物,而真主只在大地上设置一个人。《古兰经》中指出:“天地的宝藏,只是真主的”(《古兰经》63:7),“天地的遗产只是真主的”“你们的主确是真主,他曾在六日内创造了天地,然后升上宝座,处理万事。”(《古兰经》10:3)“我必定在大地上设置一个人。”(《古兰经》2:30)真主是天地万物的所有者和管理者,而真主只在大地上设置一个人。

2天地和山岳都具有的资格,而只有人承担了这一责任。《古兰经》中指出:“我确已将重任托天地和山岳,但它们不肯承担它,它们畏惧它,而人确承担了。”(《古兰经》33:72)真主在大地上设置者,大地的管理权归者;在大地上的被造之物中,天地和山岳都具有的资格,只是人具有不怕困难,承担责任的勇气,因而承担了治理大地这样一种重大责任。因此,人只是真主被造的天地、山岳的有效组成部分,并且勇于造物主管理大地而已。这样,在伊斯兰的信仰理论中,既是真主对管理权力的信托,也是人类勇气和自觉性、主动性的体现。

3人真主成为大地的主人公,人的使命和职责只是真主治理大地。《古兰经》明确指出人是大地的主人公“继先民之后而为大地的主人公的人们。”(《古兰经》7:100)人是真主被造的天地、山岳的有效组成部分,并且造物主管理大地,而成为大地的主人公。因此,人在伊斯兰的信仰和理论体系中,具有非常独特的地位。人既是真主在大地上的被造物中的有效组成部分,同时人又超越于其它被造之物,具有真主治理它物的勇气和能力;人在大地上既具有超越的地位,真主而成为大地的主人公,但又赋予人类与这种优越地位相应的真主维护万物的责任和义务。不仅仅是者的优越和尊严,而且是者肩负的责任和义务。人的使命和职责只是真主治理大地。

4人们的行为不同,真主具有指导的责任。伊斯兰认为,自然界的发展,有一定的规律,人类社会的发展,也有一定的法则。“这是早有的常道,对于的常道,你绝不能发现任何变更。”(《古兰经》48:23)这种规律和法则是对人们的行动规范和要求的基础,它要求人们按照客观规律和规则办事,行使自己的权利,完成自己的职责。但是,伊斯兰也认为人们的行为是不同的,人们的行为有遵循规律和规则的,也有破坏规律和规则的;有尽职尽责的,也有监守自盗的。因此,伊斯兰在宣布和确认人为真主在大地上的人和代治者的同时指出,人的行为是不同的,真主具有指导的责任,真主对人们的行为提出了规范和要求。《古兰经》第九十二章指出:“你们的行为,确是不同的,至于赈济贫民,敬畏真主,且承认至善者,我将使他易于达到最易的结局。至于吝惜钱财,自谓无求,且否认至善者,我将使他易于达到最难的结局。当他沦亡的时候,他的财产于他有什么裨益呢!我确有指导的责任。”这就说明真主在赋予人能力的同时,也因此指明了人类行为能力的二重性,人有建设的能力和可能,也有破坏的能力和可能。人既有真主维护大地的可能,也有滥用权,为自己的私利服务的可能。作为天地万物的主宰,在赋予人的责任的同时,也有必要对其行为提出要求和进行指导。因此,在《古兰经》中真主指出:“我确有指导的责任。”(《古兰经》92:12)且以《古兰经》为指导,“这部经,其中毫无可疑,是敬畏者的向导。他们确信幽玄,谨守拜功,并公平分配我所给予他们的。”(《古兰经》2:2—3)并且指出,谁遵循信仰的指导,自受其益,谁否认正道的指导自受其害,信仰和正道使者获得信仰的报酬和福利。“他使你们成为大地上的代治者。不信道者自受其不信道的报酬;不信道者的不信,只使他们在他们的主那里受痛恨;不信道者的不信,只使他们更蒙亏折。”(《古兰经》35:39)“我派遣使者,只为要人奉真主的命令服从他。“(《古兰经》4:46)“谁服从使者,谁确已服从真主”(《古兰经》4:80)因此,真主以《古兰经》为人类的指导,以使者为楷模,要以真主的启示和正道为指导,规范人类的行为。在伊斯兰信仰中,真主派遣使者、启示《古兰经》是对人类职责和行为的要求和指导,并且要求以对真主的信仰对其加以遵循。

5人只有管理住自己,才能管理他人,完成职责。伊斯兰的代治、首先是人类对自己的自制。万物的管理权归真主,而真主让人类。但人类的行为是不同的,人要完成之责,首先就要管理住自己,人只有管理住自己,才能管理他人。这样人就要首先革自己的命,完成个人向社会的转化,人才能完成自己的责任。因此,真主让人类代治,并且选择具有崇高美德者为使者,对人类的行为以启示为依据进行指导,就是以真主的法则为依据对于人类自己的管理,是人类的一种自制行为。人只有完成了对自己的自治,人才具有和代治他人和他物的能力和基础,人才能治人、治物。否则,人不仅不能完成责任,而且,人的行为有可能造成人类自身的毁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