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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特殊教育作为整个教育体系中的一部分,从产生到基本发展完善经历了不同的阶段。在此背景下,本文对特殊教育发展过程中的几点特点进行梳理分析,以引起我国对特殊教育的重视,并为我国特殊教育提供借鉴。
关键词:特殊教育观念立法一体化
1.引言
特殊教育是相对于普通教育而言的。它是以特定的组织、以特殊的方式对特殊的对象实施的一种教育。残疾儿童,或“异常儿童”或“特殊儿童”,来自不同的群体,却占有全体学生总数的8.7%-35%。大多数教育者的观点是他们不同于正常的学生。某些学生的问题太严重而必须接受特殊教育;如果没有持续的帮助他们甚至不能生存。多数特殊儿童都存在学习困难,但是我们却无法区分轻度和重度。例如,有的儿童习惯倒叙书写字母,习惯写镜像顺序,或者在初级阶段无法阅读某些字母都是正常现象。许多情况下,患有身体残疾的儿童可能会因为影响学习而不被那些自认为正常课堂的学校所接受。通常情况下,各州法律否认大多数严重的特殊青少年拥有接受公开的被支持的教育的权利。实现教育平等是一个长期的和不易解决的问题,特殊儿童在特殊教育中不成比例表明了教育不平等这一现象源于教育隔离和歧视的长久历史。[1]
2.特殊教育观念的变化
从人类发展的历史来看,普通教育已有几千年的历史,但特殊教育的发展仅仅是近200余年的事情。特殊教育发展起步很晚,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是受到了社会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观念转变的双重限制。所以特殊教育观念的变化也经历了四个主要的阶段。
2.1从慈善型向权益型的转变
特殊教育起源于欧洲,盛行在美洲,所以最早创办特殊学校的多是一些富有同情心的牧师、医生和教师。这些富有同情心的教师、医生、牧师在开创欧洲特殊教育方面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他们也都是基于善心而收养和帮助残疾人,并未意识到发展特殊教育应该是政府和社会所承担的责任。而接受特殊教育是特殊人群应该享受的权益。
2.2医疗型向教育型的转变
早期的特殊教育的对象是盲、聋、弱智等残疾儿童,因此,家长和教师多数关注的都是特殊儿童的身体状况和生理条件。所以对于特殊儿童的教育多是医疗康复为主,这也往往忽略了对特殊儿童的社会性和心理状况的考虑。随着特殊教育的深入发展,要加强了对特殊儿童心理健康状况的关注和社会适应能力、人际交往能力的教育。
2.3从狭义型向广义型的转变
特殊教育发展早期主要是对聋哑人和盲人等残疾儿童进行教育。然而随着特殊教育的发展,特殊教育对象也在不断扩大。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特殊教育的对象既包括视觉障碍、听觉障碍和精神障碍等残疾儿童,也包括资赋优异的超常儿童,还包括各种有严重行为与情绪障碍的问题儿童。
2.4从隔离型向融合型的转变
早期特殊教育发展并未完善之前,由于人们对特殊人群的歧视,特殊儿童也只能在特定的机构接受教育,即使在普通学校也会被分到特殊班级进行教学。但是随着相关政策的出台和法律的制定,特殊儿童也可以进入常规学校学习。与此同时,通过回归主流,特殊教育的安置逐步从分离转向融合,倡导特殊儿童应最少受到限制,尽可能安置在正常环境中接受教育和训练,鼓励特殊教育与普通儿童的相互结合、相互渗透、共同发展。例如一些国家目前特殊教育的现状也充分说明了这个问题:“英国全国大约有120万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其中仅有2%残障程度严重的特殊儿童在特殊学校接受教育”;美国也有许多特殊儿童上了普通学校和幼儿园。
3.特殊教育范围的扩大
世界各国的特殊教育都是从发展盲、聋、哑教育起步,然后逐渐发展到弱智教育和其他特殊儿童的教育。特殊教育的对象是那些在生理和心理上有缺陷、在学习上异常困难、或在情绪和行为的表现上有间题的人。根据有关研究总结,特殊儿童的类型大约包括12种。这12种类型的鉴别都是遵照严格的原则和流程。其中的原则主要体现在三方面:当今的学生,家庭,朋友和社区;关于零拒绝,一视同仁,和适当教育的趋势;还有包容与合作的行为。主要流程包括了真实学生的简介,分类信息,评估过程,专家意见,项目选择,未来愿景,以及提到的资料的参考。这12个类型包括;(1)学习障碍,(2)情绪或行为障碍,(3)精神发育迟缓,(4)重度或多重障碍,(5)自闭症,(6)天才(7)病弱儿童,(8)身体残疾,(9)言语和语言障碍,(10)听力丧失,(11)盲和低视力,(12)创伤性脑损伤。[2]
4.政府的直接干预和特殊教育立法
政府的干预和宏观调控对促进特殊教育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其表现在一系列教育法规、特殊教育法案的制定与不断修订。某些发言人的观点是,法律干预是保障特殊儿童教育改革的最有效的手段。例如,心理学家BurtonBlatt已经阐明:“我现在越来越理解律师的强大积极作用,如果没有法律现在就不会有我工作的领域...律师们都是英雄,即使是现在对于我们大多数人来说也是。”[3]制定政策和法规,保障特殊儿童受教育的权益。世界上一些特殊教育发展较为完善的国家,都是通过立法或制定相关的政策等手段,保障特殊儿童接受早期教育的权利。没有政策与法律的保障,也就不能保证特殊教育的顺利进行。例如,美国早在1968年就颁布了《援助障碍儿童早期教育法案》,1975年颁布的《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94-142法)又提出3~5岁的特殊幼儿均应接受特殊教育,有条件的州可再提前到0~3岁开始实施特殊教育。此外,该法明确规定,各州必须为3~21岁的残疾儿童、青年提供免费的适合他们独特需要的特殊教育和有关服务;各学校要为每一个残疾学生制定适应个人发展情况的个别教育计划(IndividulizedEducationalProgramme,简称IEP)。这一法律规定不仅保障了特殊儿童接受教育的权利而且还保障特殊儿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接受最好的教育。1870年之后的一个世纪引入并实施强制入学,特殊教育的发展遵循不断增长的分类和独立的界限。1981年的教育法案是一种包容措施,存在各种各样的解释。1988年重新修订教育法案鼓励教育中的市场作用,这是由父母的选择和受教育程度所决定的。在这样的竞争环境中有特殊需要的儿童可能不需要接受国家课程并且会有更灵活和综合的方式对待他们。[4]教育政策的不断改革和完善对特殊儿童早期教育带来更多的有利影响。与此同时特殊教育法律的制定要遵循六个原则:(1)零拒绝,或每个孩子都有进入免费公立教育系统的权利;(2)一视同仁(3)个性化并且适当的教育(4)最少受限制的配置(5)依据正常程序(6)父母参与。例如,在1975年,法国政府制定了《残疾人照顾方针的法律》,规定残疾儿童(者)的预防、保健、教育、职业教育、雇佣、等均为国家的义务,残疾儿童有接受教育的义务。日本在1999年新修订的《特殊教育学校指导要领》别规定了特殊幼儿园除了教育、指导在园的特殊儿童以外,还要针对虽然未到3岁入园年龄,但已显示出有残障的儿童开展工作。
5.特殊教育的一体化
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特殊教育明显地向三个一体化的方向发展。一是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的一体化,其基本的含义是让每一个特殊儿童,尤其是身心障碍儿童尽可能回归到主流社会生活、学习和工作。二是学校教育、家庭教育与社会教育的一体化,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一体化是80年代以来世界特殊教育发展的特点之一。三是医疗康复、教育训练与社会就业的一体化,其目的是把医疗养护、教育训练、劳动就业三者密切地结合起来,保持残疾儿童的身心健康,使他们掌握一定的知识,具备从事某一适合他们身心特点的职业能力。
6.小结
根据国外特殊教育发展的特点,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特殊教育先进的观念和机构理念。根据中国国情和实际情况,对我们的特殊教育发展提出实质性意见。总而言之,世界各国都更加重视早期诊断、早期干预和早期补偿教育的作用,并通过多种形式对特殊儿童实施早期教育,这将是未来特殊教育发展的趋势之一。
作者:徐艳 单位:辽宁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