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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收货人拒付海运费货代可向发货人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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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中国S公司与泰国F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S公司向F公司出售一批苹果,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价格条款为FOB,即由泰国F公司安排海上运输事宜。F公司向S公司推荐青岛Y公司作为出口货物的货运人。于是,S公司通过传真方式向青岛Y公司发送了订舱单(但双方没有签订正式的委托合同)。通过电子邮件确认了提单内容之后,青岛Y公司妥善履行了租船订舱任务,将S公司的货物装载到T船公司的集装箱班轮上,T船公司通过Y公司向S公司出具了“运费到付”的海运提单,S公司凭提单向银行议付了信用证项下的货款。货物安全运抵目的港,泰国F公司收取了货物。

上述货运事务进行过程中,青岛Y公司按照行业惯例向T船公司垫付了相关的港杂费、海运费等。S公司仅向青岛Y公司支付了人民币港杂费,但是对于美元海运费部分,无论是收货人泰国F公司,还是发货人中国S公司,都没有向青岛Y公司履行付款义务。青岛Y公司向泰国F公司索要海运费未果后,委托我们处理本案。

庭审焦点

我们经过分析之后,认为本案中青岛Y公司垫付了海运费,如果向收货人泰国F公司索要,成功概率极小。于是,我们接受青岛Y公司的委托,在青岛海事法院了中国S公司,要求其支付Y公司垫付的海运费。

本案之后,被告中国S公司在庭审中提出的主要抗辩理由是:本案所涉国际买卖合同的价格条款是FOB,根据国际贸易规则,在FOB价格条款之下,应当由买方即泰国F公司安排运输、租船订舱,并向青岛Y货代公司支付海运费。被告S公司仅仅是将提单上的文字(包含发货人、收货人、货名、数量、体积等信息)发给了青岛Y公司,这只是S公司对于提单文本的确认,并没有委托Y公司租船订舱的意思表示。S公司不是海上货物运输委托合同上的委托人,没有义务向青岛Y公司支付任何费用。Y公司应当向租船订舱的委托人泰国F公司去索要海运费。

很显然,被告中国S公司的上述抗辩,是明知道青岛Y公司向收货人泰国F公司索要海运费困难,选择国内的S公司主要是因为诉讼成本可控、胜诉后可能有效执行成功。

于是,针对本案的最大焦点,即在没有书面委托合同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谁是有义务支付海运费的责任主体?我们针对中国S公司的抗辩,代表青岛Y公司提出以下法律意见。

明确法律关系

本案中S公司与Y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为货运合同纠纷,不是买卖合同纠纷,二者系不同的法律关系。被告S公司不能混淆二者之间在法律关系上的独立性,不能以买卖合同上的约定来对抗和拒绝对Y公司的付款义务。

明确被告身份

本案委托合同法律关系中的委托人是被告S公司,主要体现在:(1)订舱委托书上明确显示被告S公司是委托人、原告Y公司是人;(2)提单上的托运人是被告S公司,而不是收货人泰国F公司;(3)已经实际向原告Y公司支付人民币港杂费用的是被告S公司,而不是收货人泰国F公司;(4)结合贸易合同履行的流程,只有在原告Y公司被告S公司垫付、预交海运费的情况下,T船公司才会通过原告Y公司向被告S公司出具了正本提单原件,被告S公司才有可能凭全套正本提单去银行议付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原告Y公司已尽最大努力履行了货运人的义务,协助被告S公司完成了整个业务流程,被告S公司作为直接受益人,应当向原告Y公司支付其垫付的有关费用。

明确赔偿责任

即使原被告双方有口头约定,由收货人泰国F公司支付有关费用,但是在原告联系不上收货人、收货人也未向原告支付有关费用的情况下,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也应当由被告S公司向原告Y公司支付有关费用。

明确现实情况

即使收货人F公司曾经向被告S公司推荐原告Y公司作为其出口运输货物的人,被告作为发货人也有权做出选择原告或者不选择原告的决定。现被告S公司实际选择了原告Y公司作为其货运人,且原告Y公司已尽职尽责地妥善履行完毕货运人义务之后,应当由作为委托人的被告S公司承担向原告支付有关费用的义务。

处理结果

由于本案原告Y公司存在证据上的诸多瑕疵,比如订舱委托书传真件的真实性难以认定,来往电子邮件仅能证明双方对提单内容的确认,无法准确地证明S公司就是委托人。另外,被告S公司作为发货人,又在事实上实际收益,而原被告双方纠纷的产生恰恰是因为泰国F公司的消失。因此,综合以上复杂因素,最终双方经过法官调解,达成了S公司向青岛Y公司支付70%海运费的和解协议,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律师建议

首先,货代公司应选择大公司(无论是发货人还是收货人)合作,进行海运费垫付才能获得有效保障。其次,对于大量皮包公司性质的小贸易公司,尽量少做垫付,而应选择运费预付。即使对小贸易公司做了运费垫付,货代公司也应当向对方提出有效的担保,比如由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等提供财产担保。最后,与委托人签订完善的委托合同,是货运公司在当前市场激烈竞争条件下防范法律风险的重要措施。必须对委托人、委托事项、运费金额、费用承担、支付期限、延期支付违约金、纠纷管辖法院、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等做出明确约定,并且货代公司可以依法在合同上明确约定以控制提单等单证的方式作为收取垫付费用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