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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母如何面对不孝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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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张先生生于1966年3月,其出生后不久生父去世了。经大队妇联干部介绍,李女士夫妇依照当地风俗收养了张先生,且在当时的大队进行了登记,当时张先生只有7个月大。收养成立后,李女士夫妇将张先生抚养到他成年。后来李女士丈夫去世,李女士与张先生因生活琐事而导致关系恶化。为李女士的生活供养问题,经当地村委会及亲友调解,李女士、张先生曾于1998年12月3日达成协议,“由张先生每年支付稻谷500斤、每月支付人民币5元给李女士”。协议达成后,1998年张先生按协议给了李女士500斤稻谷,之后张先生每年都只给了李女士稻谷,有时是400斤,有时是500斤,但5元钱的每月生活费,张先生一直未付过。2006年,张先生只给了李女士60斤稻谷,2007年的稻谷至今未给。更让人气愤的是,张先生仅因生活琐事起争执就切断了养母赖以照明的电。李女士一气之下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张先生的养母子关系,并要求张先生承担其赡养费。

来一点家法:

面对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养子女时,养父母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分析:

很显然,案例中的张先生是一个十足的不孝子,养父母辛辛苦苦将他拉扯大,他却不懂知恩图报,使得年迈的养母竟走到了上法院这一步。

1966年李女士夫妇收养张先生,并到当时的大队进行了登记。李女士与张先生之间形成收养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那么,李女士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请求能否实现呢?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所以在本案中,作为有养母养子关系的李女士与张先生之间有抚养的相互义务,那么养母抚养养子长大成年后,作为养母的抚养人因年老失去劳动能力后,养子必须赡养养母,完成自己的赡养义务,同时这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在本案中,作为养子的张先生在养母年老后却长期不履行赡养自己养母的义务,最后在村民的调解下,达成与养母的赡养协议,但是却长期不按协议履行自己的赡养义务,实际上并没有尽赡养义务的主观心态。所以养母最后只得请求法院判处解决自己和养子的养母子关系。法院在查证确定这些事项后就得同意解除养母子关系。

那么,在解除养母子关系后,李女士是否还能向张先生主张赡养费呢?我国《收养法》第三十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依据上述条款的规定,经养父母抚养成年独立生活的养子,对缺乏生活来源又没有劳动能力的养母,需要付给生活费。再加上张先生仅因生活琐事起争执就切断上诉人养母赖以照明的电,所以其实已经构成了虐待养母的事实,所以养母有权利要求养子补偿收养期间为养子支付的生活费。

综上所述,作为养子的张先生应该对养母尽赡养义务,而在违背赡养义务时,养母有权力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同时要求养子给付生活费。另外,对于养子虐待行为而造成收养关系解除,养母还可以要求养子赔偿生活费。

马骏(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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