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浅谈查封的物权效力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浅谈查封的物权效力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对动产、不动产的查封是最常用的强制执行措施。查封在学理上是指“人民法院执行员将作为执行对象的财产加贴封条予以封存,禁止被执行人转移或者处分的措施”,其对象是有形的动产和不动产,也包括存款、债权等无形资产。“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明确将查封与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并列。”但在实践中,“查封”一词带有一定的口语性,泛指一切非财产处分性的、临时控制性的强制执行措施,主要有扣押、冻结、扣划(提取)等多种形式,在本文中,“查封”即指此广义上的含义。查封具有如下的特征:1、查封是一种公权行为,民事诉讼中的查封只能由法院实施;2、查封具有一定的期限性,针对不同的财产,规定了不同的查封期限;3、查封的对象只能是财产,包括有形的财产和无形的财产。

由于查封能够对标的物的物权产生影响,因此本文对查封的一些问题做一探讨。

一、查封对标的物物权的影响

人们在查封对执行标的物权权利的影响上有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查封是对被执行人标的物所有权的限制。从所有权的四种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来看。首先,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法院查封,但不一定丧失对财产的占有。实践中,因为没有足够场地供执行标的物的保管等客观原因,许多法院都采用了“动态查封”(或称“活封”)的形式,即由被执行人继续占有执行标的,法院向其送达执行裁定书、查封清单并告知其必须遵守的法律义务。属于不动产或者特殊动产的,法院还向有关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以限制执行标的物的处分。其次,从使用和收益角度来看,在动态查封过程中,被执行人仍然可在不损害标的物价值和不处分收益的情况下使用标的物。再次,不动产、车辆等财产,在法院采取拍卖、变卖等执行行为并作出裁定前,仍然按照财产登记簿的记载属于被执行人所有。因此,单纯地把查封看做是对被执行人对标的物处分权的剥夺、或者是丧失所有权的看法是不正确的。在查封后,被执行人对标的物仍然享有所有权,标的物所有权四个权能中除了处分权必定被限制外,其他三项权能是否受到限制,则由法院执行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二、查封的物权效力与标的物租赁权的行使

“要实现查封的目的,查封的效力首先就应反映在对债务人就查封物所为处分行为的全面限制上。”那么,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后,是否应限制其对标的物行使租赁权,对此也有不同的观点。我认为,上述两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但从查封的目的和法律性质上来看,如前文所述,查封直接指向被执行人对标的物的处分权能,对其他权能的是否限制要由法院执行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具体解决。对与一些暂无法处置的不动产和动产,可以在限制被执行人处分权的基础上允许其租赁。这样做与当前法院生道执行、原情执行、谦抑执行、和谐执行、经济执行、高效执行的理念相吻合,也能物尽其用,最大程度的发挥出标的物的财产价值。

三、查封与债权受偿次序

实践中,往往存在着被执行人财产被一个或多个申请执行人申请采取查封措施,但标的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全部债务的情况,这就产生了债权受偿次序的问题。对于这一问题,在理论界也有对立的观点――优先主义与平均主义,以及折衷于两者之间的群团优先主义。优先主义基于对先申请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努力行使其权利而应给予奖励的思想,其基本内容是谁先查封谁先受偿。例如在德国,经查封动产或债权后,债权人于标的物上取得质权,优先于一般债权人而受清偿。数债权人就同一标的物申请查封的,则依查封先后决定质权的优先次序。而查封不动产,则可为强制抵押权登记,并依登记的先后决定优先权的次序。平均主义则是基于债权的平等性原则以及申请执行人共同分担损失的法律思想,不承认先申请查封能够产生优先受偿的效力,各债权平等地参与分配,即无论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的先后顺序,一律按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占被执行人总执行标的的比例来从标的物或其变价的案款中获得偿付。群团优先主义则以最初申请查封的债权人及在一定期间内参加到执行程序的其他债权人为第一群团,再以其后申请查封的债权人及于一定期内参加到执行程序的其他债权人为第二以下的群团。群团优先主义承认第一群团各债权人相对于第二群团有优先权,而在群团内部,各债权人则地位平等,按债权比例受偿。

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此问题没有做详尽的规定,在实践中,各地的做法也不一致。比较普遍的做法是在一般情况下,先清偿如抵押等优先受偿债权,然后在没有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而由法院主动采取的情况下,按照平均主义的做法清偿。但在有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的情况下,则采取优先主义的做法,按照申请查封的顺序清偿债务。

笔者认为,上述做法融合了各种做法的优点,既兼顾了法律制度,又比较符合当前我国社会的具体国情,在实践中也能被债权人广泛地接受,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今后,应当通过立法途径进一步将其固定下来,以维持法律的统一,减少实际操作过程中的随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