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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企业纪委组织监督职能浅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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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纪委组织监督职能

供电企业是资金技术密集型企业,投资量大面广,企业招投标活动频繁。随着企业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招投标活动也逐步规范。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环节不但有严格、规范的制度,而且有多部门、多人员参与,监督严密。但是,招投标后续阶段活动,往往是少数人员在执行,甚至是由个人操作,缺乏应有的监督,容易产生漏洞,引发违法违纪事件,损害电力企业的形象,招致企业经济损失。2004年金华电网物资采购领域发生的廉政风暴教训之一,就是招投标活动的后续阶段缺乏有效监督。为此,全面加强招投标活动各个环节管理的同时,发挥纪委监督协调职能,切实加强对招投标后续阶段的监督,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招投标后续阶段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开展监督认识不足。主要表现为“四不”

一是不重视监督。普遍认为企业各种招投标本身就是公开、公正、公平的阳光工程,是廉政建设的具体措施。相对于过去经办人说了算,或者领导说了算时代已好多了。对招投标活动比较放心,并不清楚招投标活动还没有严格按招投标的程序和制度执行,还有许多漏洞、有许多空子可钻;甚至有的招投标是图形式、做表面文章,摆个花架子给人看,仅仅用来应付上级的检查。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严重走样。

二是不能自我监督。有的过于自信,认为自己不错,看不到自己的缺点,有的认为自己能在这个“重要岗位”工作,是领导信任、职工拥护的结果,因此有高人一等的感觉。认为是否自我监督是自己的事,同他人不相干。

三是不愿意接受监督。有的认为监督多了会束手束脚,影响工作开展,影响工作效率;有的认为监督就是跟自己过不去,是找茬整人,是对自己的不信任、不放心。因此,有抵触监督和反感监督的情绪,其表现就是工作不配合监督,甚至拒绝监督。

四是不敢监督。监督上级怕穿小鞋,遭打击报复;监督同级同事,怕影响关系,不利于团结共事;监督下级怕伤了和气,怕丢了选票或者评议时对自己不利。

(二)监督责任不落实,甚至无人监督

当前,电力企业对招投标活动后续工作的监督责任落实还不到位。一是纪检监察职能不易发挥。电力企业的纪检监察部门力量相对薄弱,甚至有的没有设置专门的纪监机构和人员。即使有专门纪监机构和人员也往往没有精力去监督招投标后续阶段的执行情况。再次,企业纪监部门的人员专业知识也不是那么全面,缺乏有效的监督的手段。三是财务审计往往流于形式。三是其它监督难以形成合力。那么,电力企业招投标活动后续阶段工作应由谁来监督,责任应由谁来承担呢?从理论上讲,企业内部监督的组织、部门和人员确实比较多。纪委、监察可以纪律监督。工会、职工可开展民主监督;财务审计可以开展财务审计监督。但在事实上,人人都可以监督往往就等于人人都可以不监督;人人都有责任也就等于人人都没有责任监督。这集中表现在工作中相互推诿、相互扯皮,出了问题,谁也不承担责任。

二、招投标后续阶段监督的主要途径

(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监督的意识。开展纪律监督是给予纪委的基本权利,也是企业纪委、监察的基本职能。为便于招投标制度得到更好落实,维护本单位的利益,防止或减少企业员工违法乱纪事件的发生,纪委、监察有必要加强宣传教育,形成对招投标活动全方位监督的良好氛围。通过教育,使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到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是防止权力作用的重要手段,是保护被监督人的一项措施;是反腐倡廉的需要,也是完善自我,提高自我,促进自身进步的需要。同时,协调整合其它监督力量,发挥工会、财务、审计监督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发他们对招投标监督的满腔热情和强烈愿望,把严资金支付审查关、开支审查关、效能监察关。从而达到自觉开展监督并接受监督的良好工作氛围。

(二)拓宽监督渠道,提高监督的综合效果。一是纪委要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立足能监督,会监督,善监督,提前介入,参与招投标有关制度的制订,参与企业招投标系列活动,以便实施监督权,负责对招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和场内、场外全方位的监督。对招投标制度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不但要对招投标工作前期工作的监督检查,更要重视招投标后续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二是纪委要协助企业工会开展对招投标活动的民主监督,重点是做好企业招投标的公开工作。不但要公开招投标活动的内容、过程和结果,而且要公开招投标中合同签订、变更、解除和履行情况。三是纪委要协助财务、审计部门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工作,重点对合同的签订情况,物资的质量、数量、资金支付等方面开展财务和审计监督检查。四是纪委要发挥职工群众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作用。本企业职工对招投标活动制度执行情况感觉最直接,反映最敏感。从这个意义上讲,本企业职工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更具有广泛性和实效性。因此,纪委要调动职工的监督积极性,在做好来信来访处理的同时,还要主动到职工中去,进行民情走访,民意调查,获取对本单位招投标活动的第一信息,以提高监督针对性。

(三)落实责任,确保招投标制度执行到位。发挥协调职能,企业纪委要协调企业的工会、财务、审计等部门认真落实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既要开展招投标前期阶段的监督和实施阶段的监督,也不能忽视后续阶段监督。特别是要加强合同签订、变更、解除及履行情况的监督。2004年,磐安局物资公司副经理厉德华受贿案的发生就与招投标活动的后续阶段监督不到位有关。虽然,企业已建立了一整套招投标活动的管理制度,但由于执行乏力,监督乏力,让人有机可趁,案件照不误。比如,与业务单位可以一个人单独接触,采购部门设备材料可以一个人说了算,甚至在价格上可以随意变动。又如,供货商说原材料涨价了,原合同价格不能付他一人就可以随意变更合同的价格。再如,在供货时间紧的时候,甚至可以不招投标,由个人随意确定供货商。在付款方式和时间上存有较大的自。显然,上述行为都违背了物资招投标方面的制度。由此可见,加强招投标活动监督的重要性。因此,企业纪委要充分行使监督的职能,协调整合,发挥其它监督机构的作用,把整个招投标活动的全过程全方位置于严密的监控之下。把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结合起来,使监督贯穿于招投标活动的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