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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产权变革保证农村公共产品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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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随着中国9亿农民告别农业税,我国已经对后农业税时代的财政作出了相应安排:按照现行体制和政策,农业税为地方税,取消农业税后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沿海发达地区原则上由自己负担,粮食主产区和中西部地区由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补助。

我们知道,当下散落在中西部地区的大多数乡镇,经济发展水平一般都不高,国税和地税收入所占比重不大,乡镇收入主要以农业税为主。农业税的取消,对地方财政特别是乡镇财政的影响不可小觑。虽说中央、上级会进行转移支付和补助,可是,不仅远水解不了近渴,而且,随着工资水平的不断提高,中央的补助也难免“杯水车薪”。

在乡镇财政收支矛盾突出,债务负担进一步加重的情况下,面对不断增长的公共需求,农村特别是中西部农村的公共产品供给将如何自处?

目前,在税费改革之后,农村社区内的道路修建、河沟整治、水利建设、五保供养等公共产品的供给,一般采取的都是“一事一议”的决策方式以及“等、靠、要”的资金筹集模式。由于“一事一议”的公共产品供给机制本身存在操作上的困难,再加上农村群体利益的分化,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除了向上伸手要钱之外,似乎很难有别的选择。即便如此,上面的补贴,在一些地方甚至存在被私自瓜分的危险。

县乡财政力所不逮,农村社区有心无力,这直接导致了农村医疗保健、养老保障等公共产品的供给至今仍处于原始状态。毫无疑问,农村要增强公共产品供给能力,最根本的是要发展农村经济,培植更多的财源,然而,随着农业税的取消和农村税制改革的推进,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变革同样重要。

显然,一味地希冀政府的财政支持是不现实的,对政府财政的“等、靠、要”必将延缓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步伐。三农学者鞠正江认为,吸引农民和其他社会成员参与到某些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来,将一些公共产品改由民间提供或转化为私人产品,形成乡村公共产品的政府供给、农民适当缴费以及民间主体的市场供给多元供给格局,将有助于解决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失衡问题。

笔者以为,后农业税时代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最关键的问题是“明晰公共设施的产权”,保护私人资本的产权收益和居民合法私产。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乡村治理主体才能在公共产品的供给上最终拥有独立和有效的决策权,也才能真正“财为民所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