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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保卫条例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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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府各部门,县属各厂矿、中学:

国务院颁布的《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条例》,规范我县企事业单位(县内一切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单位正常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5〕14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搞好《条例》的宣传贯彻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是整个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地规范单位内部保卫工作制度的行政法规。贯彻实施好《条例》对于推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维护单位内部治安秩序,促进社会稳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条例》颁布的重大意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一是要切实加强对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工作的领导,制订学习宣传贯彻方案;二是采取有力的措施,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增强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贯彻《条例》的主动性、自觉性,保证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与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同步进行;三是落实责任,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条例》的贯彻实施。

二、明确职责,构建多方位监管体系

按照《条例》的规定,我县将建立以“单位负责,政府监管”为核心内容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新机制。

(一)单位负责

单位法定代表人是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没有法定代表人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是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单位要依法组织开展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并将其纳入管理目标,与生产、工作、经营和科研等任务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主要抓好以下工作:

1、抓好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组织建设和人员队伍建设。根据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如果是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必须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保卫机构,配备专职的治安保卫人员,并注重抓好治安保卫人员的业务培训,做到机构健全,人员落实,工作到位。

2、抓好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制度建设,落实并检查好各种安全防范措施。

3、抓好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日常管理工作,突出重点,落实任务,确保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

(二)政府监管

1、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

一是确定单位内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检查、考核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好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是把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的检查考核范围。

2、公安机关依法指导、监督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公安机关要建立完善“条块结合,分级负责”的指导、监督工作体制,按照“职能管辖”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切实抓好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一是指导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治安保卫队伍建设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治安保卫机构建设,指导重点单位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和定期演练;二是检查、指导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发现单位有违反《条例》行为或者治安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的,依照《条例》进行处罚;三是接到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警后,立即出警,依法处置,坚决查处非法干涉、暴力抗拒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和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违法犯罪行为;四是指导单位开展基础社会治安防控工作,督促单位及时分析掌握可能影响稳定的各类信息;五是指导单位保卫组织加强区域协作和维护周边治安秩序。

3、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从管理的职能出发,指定相应的机构或人员,实行条块结合的方式,在职责范围内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单位内部的治安保卫工作。

三、突出重点,确定治安重点保护单位

县公安局、县安监局要按照《条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我县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标准,并制作统一格式的《报批表》。县公安局要根据《条例》规定的范围,于9月1日前提出县级重点单位名单,填写《报批表》,报县政府确定。在摸排重点单位时,公安机关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及单位的沟通,避免遗漏和重复,并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情况,及时提请调整确定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要确定本单位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并对重点部位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实施重点保护。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要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

四、培训考核,加强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建设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队伍的素质必须与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性质、任务和要求相适应,必须与市场经济条件下保卫工作面临的复杂社会治安形势要求相适应。

对治安保卫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由公安机关组织实施。培训的内容主要有:法律知识,治安保卫业务、技能及有关专业知识,要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轮训一遍,对培训合格的发给《培训合格证》。

治安保卫人员考核工作由单位组织实施。考核的重点是:政治是否合格,业务是否过硬,是否品学兼优。考核的主要方法:一是在选用人员时通过面试和调查进行考核;二是通过公安机关对其培训情况进行考核;三是在实际工作中从政治、业务、技能、成绩、处理问题的实际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通过考核,对不适合从事治安保卫工作的人员不能录用,对不胜任治安保卫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调离岗位,以确保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队伍的素质。

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因履行职责伤残或者死亡的,依照国家工伤保险、伤残评定、批准烈士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五、落实责任,严格依法行政

县公安局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违反《条例》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单位,能立即整改的,公安机关要责令单位立即整改,并将情况记录在案;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发出《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单位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或者没有造成损失但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要按照《条例》规定严格进行处罚,并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条例》规定,需要对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的,由有指导监督职责的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实施;涉及听证程序的,严格按照《**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举行听证。

被处罚人对处罚不服申请复议的,依据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

被处以罚款的单位或责任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每日按罚款额数的3%加处罚款;对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生效后拒不执行的,由公安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严格管理,认真考评

县公安局每年对单位执行《条例》的情况进行评比考核,并将考评结果报告县政府。对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公安局要向县人民政府推荐,由县政府指定机构审批后进行表彰和奖励,以推进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