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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险业“营改增”的国际经验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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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保险业的营改增已经进入到试点及最后推行的阶段,而财险业与寿险业在增值税税的征收方面存在较大的区别,本文选取财险业为分析对象,先对国际上通行的几种财险业增值税征收的方法及经验进行分析,然后提出了对我国财险业营改增的具体政策建议。

【关键词】财险业 营改增 国际经验

`一、引言

财险业“营业税改增值税”是我国商品和劳务流转税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和保监会等部门也已经进行了深入的调研与论证工作,改革的筹备过程正在进行中。而国内学者对我国金融保险业“营改增”的态度分为两类,一类是认为应该对保险业继续征收营业税或者采用简易计税办法,另一类是认为我国保险业营业税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滞后,不利于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主张加快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进程并借鉴西方保险业商品流转税的相关经验建立健全保险业增值税体系、降低保险业税负,以促进保险业的繁荣发展。本文主要通过比较国外几种不同的财险业增值税的计税方法,以期提出对我国财险业营改增有益的政策建议。

二、国际经验:几种财险业增值税计税方法

(一)基本免税法

由于保险行业本身的收益难以确定,财产险的任务是分散风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加之保险行业竞争激励,历史上大部分欧盟成员国曾经对财产险免征增值税。根据欧盟第六号增值税指令(article135),27个欧盟成员国对保险业收入全部免增值税{1},但这项规定实际上是不将保险业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这是因为大部分欧洲国家实行的是中间型增值税税收体系。大部分欧洲国家都单独征收流转税形式的保险税,真正意义上的完全免税基本没有,只有瑞士将金融服务和保险事务排除在增值税之外而没有任何形式的流转税。丹麦对财险公司征收保费收入0.331‰的保险税,也可以看作是免税。

基本免税法的应用曾经产生了重大影响,它规避了保险服务难以确定税基这一最棘手的问题,使得财险业可以像其他行业一样开征增值税,降低了征税纳税的成本。但其最大的缺陷在于免税会造成税负不公平。由于保险环节规定免税,财险公司购进增值税应税商品的进项税额无法得到抵扣,造成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此外,当接受保险服务的对象为企业时,企业相应的进项税额不能获得抵免,造成企业税负过重,而接受保险服务的对象为自然人时,消费者可以完全享受免税带来的福利,没有任何税收负担,税收负担不公平。

(二)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免税法

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免税法也是一种过渡性的保险业征税方法,其实质是不完全的增值税抵扣方法。新加坡和澳大利亚都曾经在借鉴欧盟免税法的基础上,实施过该种改进后的免税法,两国规定财险公司向国内客户提供的保险服务时免征增值税,同时允许服务提供者按照一定比例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这种方法解决了财险公司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的问题。具体而言,新加坡规定财险公司根据其投保人将业务分为零税率、免税、应税等项目,享受不同的税收待遇。根据新加坡商品和服务税法案,当客户享受免税待遇时,财险公司签订合同时无需缴纳商品和服务税,支付保险赔偿金时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但是由于财险公司同时面对着零税率、免税、应税的客户,因此在购进固定资产等应税商品和服务时,则允许财险公司按进项税总额的一定比例申报和抵扣。澳大利亚则规定:财险公司同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一样,可以按照25%的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

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免税法具有税收征管简便、方法相对合理等优点,同时解决了消除免税法重复课税的问题,是相当先进的保险业征税模式。但是其也有不可忽略的缺点,究其根本,主要是人为设定的比例不一定合理,不能完全消除重复征税的问题,并且没能从根本上解决进项税额如何在免税服务与应税服务之间分摊的问题。

(三)反计还原法

所谓“反计还原法”,是指一种由新西兰首先采用的、将财产保险完全纳入增值税征收体系、完全适应保险业“先收后支”特点、对保险赔款给予税收抵免的一种特殊征税方法。具体而言,就是在签订保险合同也就是保险公司取得收入时,由财险公司代收代缴营业税构成其销项税额;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提出索赔要求,财险公司除了支付约定好的保险赔偿金外,还要向投保人支付一定比例的增值税,这部分进项税额在当月允许抵扣,减少本月实际需要交纳的增值税{2}。

新西兰对包括保险在内的商业企业征收商品和服务税(GST-Goods and Services Tax),当前普通商品的税率为15%。就火灾保险和通用保险来说,注册了GST的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收取的款项包括保费和增值税,向投保人支付的款项包括赔款和增值税,且如果境内保险公司直接与供应商处取得相关维修服务、替换货物并取得发票时,也可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

新加坡也在“允许抵扣的免税法”基础上进一步改革保险业流转税,改革的方向就是“反计还原法”。新加坡新的方案规定:按照保险服务的增值额(订立保险合同收到的总保费和赔偿金之差)收取商品和服务税,保险公司允许将赔偿金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但是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必须是要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已经依照保单进行了现金赔付。

(2)投保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①没有注册GST的企业。②虽然注册但是根据GST法案26和27条,医疗保险、意外保险、乘客保险不能将赔偿金作为进项税额抵扣。③独资经营者以其私人财产购买保单,且不以保障经营为目的。

(3)保单必须使用GST标准税率。满足的险种有:汽车保险、人身意外保险、健康和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火灾和财产保险、公众责任保险。

(4)保留凭证或证据{3}。

新加坡的改革方向侧面说明了“反计还原法”与“可以抵扣的免税法”相比更具优势。它真正的将财险业全面纳入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增强了整个税收体系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同时纠正了免税法的扭曲效应,综合平衡了保险人、被保险人、政府的利益,真正的贯彻了税收中性原则。可以看出,“反计还原法”是相对有效的保险业征税方法,但同时也是对整个国家税收征管体系要求最高的一种方法。

三、我国财险业“营改增”的政策建议

(一)区分财险业和非财险业,财险业单独征税

财险业和寿险业在税收领域存在着较大的差别。人寿保险的购买者往往是保险产品的最终消费者,即使实行免税的办法也不会造成服务购买方税收重叠的问题,因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对寿险实施免税。而财产保险存在着分保的问题,并且对整个保险行业实施免税也不具有可行性,财险业应该实施更为合适的征收模式。就寿险业税收征管的国际现状来看,欧盟部分国家如德国、瑞士、卢森堡、荷兰、西班牙都将寿险业务列入免税项目,另一些国家虽然对寿险业务征收,但是规定的税率极低,可以视同为免税。免税或低税率一定是我国寿险业务改革的方向,现阶段可能实施增值税简易征税办法。同时将寿险和财产险划分为不同税目,使用不同的征税方法和税率。

(二)财险分步推进、最终实行新西兰“反计还原法”

我国财产保险的增值税模式可以分阶段逐步推进,最终以新西兰“反计还原法”为蓝本。现阶段,鉴于我国的征收能力,可能先推行“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免税法”,即采取增值税一般征税办法,在对财产险业务保持免税的同时,允许对外购商品或服务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长期来看,以10年或15年为期限,逐步完善我国税务系统的征收能力,向新西兰“反计还原”的模式转移。

(三)深化财税改革、合理确定中央与地方政府税收共享的比例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征收机构负责征收保险总公司的营业税,并且纳入中央预算收入;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各分公司的营业税,纳入地方财政收入。但是由于保险业的监管、调控及风险承担责任主要集中在中央政府,按照税收贡献与税源对等的原则,保险业改征增值税后,应该由国家税务机关统一负责征收增值税,然后再将其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进行分配。具体来说,可以通过新一轮的财税体制改革,改变目前中央地方75:25的税收分成比例,相对提高地方分享比例是很好的选择,比如,比例可以调整为60:40或50:50。此外,综合利用财政税收政策,解决营改增造成的地方财政收入减少问题,如加大政府间转移支付力度,提高资源税、房产税等地方主体税种的征管效能等。

注释

{1}任小燕.金融服务业增值税的三种课征模式及对我国的启发[J].涉外税务,2010年,34-37页。

{2}数据来源:新西兰政府官网,https://www.govt.nz/。

{3}数据来源:新加坡政府官网,http://www.gov.sg/government/ web/content/govsg/classic/home。

参考文献

[1]Alan Auerbach and Roger Gordon,Taxation of Financial Services Under a VAT[J].The American Economist,2002.

[2]Boadway,heoretical Perspectives on the Taxation of Capital Income and Financial Services.Taxation of Financial Intermediation,Theory and Practice for Emerging Economies,2003.

[3]Donald J,Should Financial Services Be Taxed under a Consumption Tax[J].National Tax Journal,2002.

[4]OECD,Indirect Tax Treatment of Financial Services and Instruments,1998.

[5]任小燕,金融服务业增值税的三种课征模式及对我国的启发[J].涉外税务,2010年,34-37页.

作者简介:王艳(1975-),女,汉族,辽宁省沈阳市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博士,副教授,研究方向:保险财务与会计,偿付能力监管与管理;贾智渊(1991-),男,汉族,内蒙古包头市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硕士研究生,现供职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