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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在《论语》中的含义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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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语》中涉及了仁、义、礼、智、信等几个不同概念,除了仁和礼两个核心概念外,对于“义”在《论语》中的地位我们同样不可漠视。通过对《论语》中相关章句的梳理,阐释“义”与“君子”之间的内在联系。

论语义君子义以为质

《论语》是儒家学派的经典著作之一,它以语录体和对话文体为主,比较真实地记述了孔子及其弟子的言行,也比较集中地反映了孔子的思想。在孔子学说中,虽然“仁”与“礼”具有核心范畴的地位,但是“义”在其思想学说中,也同样具有不可忽略的地位。程颐认为,孔子在《论语》中,说到“仁”的时候,并没有“仁义”并提;只有到了孟子时,方才“仁义”并提。并且在《论语》中,孔子对“仁与义”、“礼与义”以及“义与利”都作了解释。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义”在孔子学说中有其自身的内涵及意义,其地位不可小觑。

我们知道“仁”和“礼”始终是《论语》中的两个核心范畴。通过对《论语》相关章节的研读,可以认为孔子建立了以仁为本源,以礼为表征,仁礼合一的思想系统。“仁”和“礼”是两个不可分割的内容,是体和用的关系。相对而言,仁侧重从人的内心来讲道德品质与人格理想,而礼侧重从外在的角度来讲约束人的行为规定和最终社会理想,两者表里如一,是一而二,二而一的关系。而“仁”与“礼”糅合之后的产物便是“义”,可以说,“义”是对过于理想的“仁”和过于现实的“礼”的一种折中。“义”在《论语》学而篇第十三章中首次出现:有子曰:“信近于义,言可复也;恭近于礼,远耻辱也;因不失其亲,亦可宗也”。朱熹对它的解释是:“义者,事之宜也”。这种恰当、合宜、适宜似乎是具有某种外在强制性准则。

从《论语》颜渊篇第一章“克己复礼为仁”的表述中可以看出,孔子强调的是人对道德的实践,身体力行的“行”。在这种实践理性的指导下,“仁”和“礼”实际是一种互动的关系。追求这种“仁”“礼”关系互动便形成了一种较普遍、较易至、较完美的人格典型――君子。在《论语》中,君子具有相当程度的德性意义,因而孔子非常推崇人格修养。然而孔子在《论语》中也为我们阐明了君子人格的修炼与“义”的重要关系。

一、“君子义以为质”

在《论语》一书中,“义”被当作君子人格修炼的最根本品质。《论语》卫灵公篇第十八章中写到:“子曰:‘君子义以为质,礼以行之,孙以出之,信以成之。君子哉!’”孔子认为君子之道就是要以义为质,即君子行事的根本原则是“义”,礼之行,孙之出,信之诚等等所有衣食住行都要符合“义”。也就是说“义”是孔子衡量一个人是否符合社会政治、伦理规范的行为准则。从这一点来看,“义”的实质就是“礼”。但孔子推崇的“礼”不是刻板的教条,他对传统礼制也是有坚持有不坚持,他认为某些礼仪上的损益是可行的,但这种损益必须有理有节,这个依据就是“义”。只有用“义”的标准来践行“礼”才能使人的外在表现恰当,内心情感适宜。在这个意义上,“礼”就是“义”,“义”就是“礼”。

然而,孔子认为君子应该“义以为质”、“义以为上”(论语阳货第二十三章),将“义”作为道德人格典范的“君子”所具有的基本品质。这似乎是把“义”纳入了仅次于作为最高道德标准的“仁”的道德价值范畴。我们知道一个有仁德的人,自然知道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可见“仁”能生“义”。既然“仁”是人心中最自然最本真的道德情感,那么“义”则是君子本性情感的自然流露。君子之“义”是内化为自然欲求的一种本性心理,是“仁”的表现。《论语》里仁篇第十六章:子曰:“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就是孔子对“义”的本质描述。这里孔子并不是对“君子”、“小人”的特质做了一个简单对比,好让我们知道君子于事必辨其是非,而小人于事必计其利害。孔夫子对君子之“义”的解释并不止于此。他认为在君子的思维世界里根本不知道“利”为何物,为何逐“利”以及如何逐“利”,因为他们看到的、想到的、追求的,只有“义”而已。君子对于“义”的追求和热爱就像小人对于“利”一样,是因为他本性如此,“喻于义”是他最本真最自然的情感表达。“君子喻于义”其实质就是“仁”。

由上我们可以看出,“义”是对过于理想化的“仁”和过于现实化的“礼”的一种折中。作为孔子仁学、礼学相互糅合的产物,仁与礼合一的具体体现,它既有“仁”的内在思想规定性,又有“礼”的外在仪节规定性。在那个礼崩乐坏的时代,孔子提出了“义”这个贯注着“仁”与“礼”相互规定的道德价值标准,是因为相对于“仁”来说,它显然更容易得到实践。

二、“徙义”

“义”是君子自然本性中所固有的基本品质,也是《论语》中孔子教导人们在德行修养过程中所追求的。那么“义”到底是什么,如何才能做到“义”呢?

“义”在《论语》中的解释是“事之宜”,即行为合乎时宜。《论语》里仁篇第十章:“子曰:‘君子之于天下也,无适也,无莫也,义之与比。’”恰恰体现了这一点。君子面对一切事物的态度都是既不盲目排拒,也不盲目倾羡,更不会因为缺乏理性仅凭一己之爱憎好恶而亲近或疏远。孔子认为不能主观的否定什么和肯定什么,是是非非、亲亲疏疏都要合乎时宜,即以“义”为依据、为参照。“无适无莫”就是在强调这一点:意为办事恰到好处,行为合乎时宜的“义”是君子一切思想行动的指南。

孔子认为“义”是修炼君子人格最根本的德性要求,修炼人格、崇高道德的途径就是“徙义”。《论语》颜渊篇第十章:子张问崇德,辨惑。子曰:“主忠信,徙义,崇德也。爱之欲其生,恶之欲其死。既欲其生,又欲其死,是惑也。诚不以富,亦以异。”孔子回答子张怎样修炼才能崇高道德:“德性修养只有向“义”靠拢才能有所进步。”君子就是要做到所有行为实践符合“义”的要求。因此想要修炼君子人格就应该严格要求自己,以“义”为一切行为的标尺,规范自己,而对于不“义”的行为则能够徙己意而从“义”。

君子对于“义”的追求需要有坚定地信念。孔子在《论语》中也说明这一点。《论语》为政篇第二十四章:“子曰:‘非其鬼而祭之,谄也。见义不为,无勇也。’”其中“见义勇为”即表明孔子认为德性修养的要求不仅仅是知道什么是“义”,更重要的是勤奋不息、孜孜不倦,能够果敢的修正自己的行为接近“义”、符合“义”。《论语》述而篇第三章:“子曰:‘德之不修,学之不讲,闻义不能徙,不善不能改,是吾忧也。’”孔子认为追求“义”与“德”、“学”、“善”一样,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一点一滴的积累,因此忧心人们不能坚持有所进步。《论语》微子篇第七章中子路的一段话表明了孔子同样的立场:“不仕无义。长幼之节,不可废也;君臣之义,如之何其废之?欲洁其身,而乱大伦。君子之仕也,行其义也;道之不行,已知之矣。”君子行“义”,是不计较成败结果的,因为“义”是君子人格的内在要求,是其本性使然。孔子认为结果是天命所属,就算“知其不可”,也要行之以“义”。

三、“义”与“利”

从上文对《论语》里仁篇第十六章:子曰:“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义”的对立面是“利”。那么二者的关系如何?当它们发生矛盾或冲突时,君子该如何面对,要做出怎样的选择?

“利”在《论语》中多解释为私利。孔子从来不否定物质利益对人的生存和国家的存在具有重要意义。他认为对“利”的追求是人的本性,有其合理性。但既然“义”是衡量人思想行为的道德准则,那么在“利”与“义”发生冲突或“利”危害到“义”的时候,就应该舍弃“利”而保全“义”。正如孔子所讲的“饭蔬食饮水,曲肱而枕之,乐亦在其中矣。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论语述而第十六章)孔子的确重“义”,但也不轻“利”。孔子并不是一般的反对富贵,而是反对以“不义”为代价所获取的富贵,即“不义之利”。如果是通过正当合理的渠道获得的“利”,孔子持肯定和鼓励的态度。《论语》宪问篇第十三章:“子问公叔文子于公明贾曰:‘信乎,夫子不言、不笑、不取乎?’公明贾对曰:‘以告者过也。夫子时然后言,人不厌其言;乐然后笑,人不厌其笑;义然后取,人不厌其取。’子曰:‘其然,岂其然乎?’”在本章中,尽管孔子怀疑公叔文子是否真的能够做到“时然后言”、“乐然后笑”、“义然后取”,但孔子对于此类做法本身是没有异议的。也就是说,这里的“言”、“笑”、“取”都是符合“义”的,而符合“义”的“利”显然都是可以“取”的。

《论语》宪问篇第十二章中记载了孔子回答“子路问成人”的一段话。“子曰:‘若臧武仲之知,公绰之不欲,卞庄子之勇,冉求之艺,文之以礼乐,亦可以为成人矣。’曰:‘今之成人者何必然?见利思义,见危授命,久要不忘平生之言,亦可以为成人矣。’”在这里“见利思义”同样不是一般地反对“利”,而是指见到利益,应首先思考这种“利”是否符合“义”:该取则取,不该取则不应据为己有。孔子认为,现在的人成就自己,不必要求过高,只需做到见利思义,临危受命,恒久不忘平生许下的诺言,就可以称得上是成就了自己的人。在孔子看来,一个人之所以为人,最基本的伦理要求就是在利益面前,能够反思这种利益是否符合“义”。同样,“君子有九思:视思明,听思聪,色思温,貌思恭,言思忠,事思敬,疑思问,忿思难,见得思义”。(论语季氏第十章)“义”是君子人格的基本品质,“见得思义”就是指成就君子人格也应该要把“义”作为对利益取舍进行考量的基础。这就意味着不“义”之“利”不能取,如果见“利”忘“义”,不仅不能修炼成为君子,甚至还会失去其做人的基本条件。因此,我们可以认为“义”不仅仅是人之为人的最低的道德底线,是规范人、指引人、成就人的道德评价标准,更是君子人格必不可少的基本要素。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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