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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征信,互联网金融发展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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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技术日臻成熟,基于互联网大数据来进行征信成为未来解决信用风险问题的主要途径

做为一种新的金融形式,互联网金融能使金融资源配置得以优化,正在中国以井喷的态势发展。但这种金融创新业态在带给企业及个人周转消费便利的同时,也在考验各类金融机构风险控制水平。其中最突出的表现,就是由于征信体系的滞后导致了互联网金融运作过程中风险集聚。信用风险的发生不仅会带来经济损失,增加交易成本,还会影响互联网金融市场交易秩序。随着互联网技术日臻成熟,基于互联网大数据来进行征信成为未来解决信用风险问题的主要途径。依托大数据征信,相关企业可以降低行业总体经营风险,优化互联网企业信审流程,大数据征信将为推动中国诚信文化的传播和诚信体系的构建贡献独特的价值。

互联网金融的野蛮发展

2014年是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之年。据《中国P2P网贷服务行业评价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年底,网贷运营平台约1600家。其中当年新上线平台超900家,注册资金在1亿元以上的超48家。

进入2015年,我们依然在接受互联网金融对国家金融体系的“洗礼”,无论是货币基金、银行理财,还是保险理财、票据理财、基金、债券、P2P网贷,里面都有互联网金融的身影,互联网金融已然成为中国大部分老百姓熟知的一种金融方式。比如P2P网贷就通过信用贷款、房产抵押贷款、汽车抵押贷款、供应链金融、银行过桥、委托贷款、保理业务、融资租赁等方式迅速普及了我们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理解。

然而,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也显示出其野蛮的一面。

比如对于P2P行业而言,截至2015年5月底,一家从事P2P行业研究的第三方机构的统计数据显示,全国共有3349家P2P网贷平台,今天的互联网金融,已经迅速转为红海,由于竞争非常激烈,其野蛮生长背后所出现的风险大、管理弱、安全性存疑等问题越来越得到重视。

在P2P行业中,近两年就发生大量的跑路倒闭情况,这也造成网贷行业“满眼尽是繁华,终究不太放心”的尴尬。其中2013年年底和2014年年底,P2P行业就出现了两次“跑路倒闭潮”。根据第三方机构的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全年,问题P2P平台总数为275家,其中诈骗类平台高达126家。进入2015年以来,这种情况今年并未得以缓解。今年4月,全国P2P网贷发生倒闭、跑路、提现困难等各种问题的平台新发生53家;今年5月,新增主动停业的平台以及问题平台新发生67家。

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所涉及的其他问题也越来越多地暴露出来。

比如因内控缺位导致个别互联网金融平台捏造虚假资金供求信息骗取客户资金;或是平台建设缺位,资金支付或借贷环节存在安全隐患,无法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还有因为网络技术安全漏洞、个人隐私保护不力等;以及部分互联网金融平台存在的洗钱、非法集资、高利贷等违法违规行为等。

一位业内人士坦言,现在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一个最好的时代,但是从另外一个层面看,这又是一个最坏的时代。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本应随互联网金融同步发展的信用体系建设滞后,由此带来的潜在信用风险和监管问题持续集聚,继而导致了以上所说的各种问题。

信用为题缘何成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关键?其主要原因在于征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能够为市场交易者提供全面的信用信息,能有效的解决经济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有效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为社会提供一个良好的金融交易环境。

但是与国外相比,我国目前针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征信体系仍然缺乏,据统计,截至2015年底,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中有征信记录的约3.3亿人,约占总人口数的24%,远低于美国征信体系85%的覆盖率。大量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无法获得有效的征信数据来源。这就导致一些问题连环发生,比如有的借款人违约造成坏账出现后,由于其失信成本较低以及尚未纳入到征信体系,但其他平台根本无法获得警示,造成了整个行业信息不透明持续存在,信用风险越来越高。

可以说,作为一种新的金融形式,互联网金融的确有很多优势,比如能使金融资源配置得以优化,能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但纵观目前中国整个互联网金融市场,因为互联网征信不健全所导致的互联网金融发展障碍也很多。这些问题集中表现在信息共享机制有待建立、信息安全风险突出和失信惩戒力度不够等。在互联网金融飞速发展的过程中,如何做好互联网金融信用与风险控制,完善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与行业规范的发展,实际上已经不仅是该行业需要解决的问题,更是关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问题。

信用体系建设成为国家发展的重点

信用在任何社会、任何时代都尤为重要。司马光曾讲:“夫信者,人君之大宝也。国保于民、民保于信。非信无以使民,非民无以守国。”更早的《左传》也认为:“君子之言,信而有征。”即一个人说话是否算数,是可以得到验证的。

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更是很多新经济发展的支点

比如在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初期,曾经饱受缺乏商业信用的困扰。因为不管是付款方还是发货方,总有一方不放心,这一信用“瓶颈”直到第三方中介支付宝的出现才得以缓解。

当下互联网金融飞速发展,行业规范与风险控制问题依然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最大挑战,例如在征信体系不完善的条件下,企业或个人向P2P平台贷款,由于信息不对称,P2P平台很难全面的掌握贷款对象的信用信息,有些企业和个人的贷款额度远超过其贷款能力,此时一旦出现问题,将会给P2P平台造成严重的影响。信用风险的发生不仅会带来经济损失,增加交易成本,降低资金利用率,更严重的会影响市场交易秩序,阻碍经济发展。

在现在发达国家中,信用报告是个人的“经济身份证”,所以征信服务非常常见。通过征信既可防范信用风险,保障交易安全,又可营造“诚信受益,失信惩戒”的社会环境。清华大学中国与世界经济研究中心公布的一项研究表明:与没有征信系统的情况相比,征信系统可以拉动约0.33个百分点的GDP增长;征信系统可促进小微企业贷款增加额占比近三成。

一个市场经济能够蓬勃健康发展的社会,也必然是一个征信体系完善的社会。正因为如此,从2013年开始,中国征信建设的节奏明显加快。

其中在2013年3月,我国首部征信行业法规《征信管理条例》开始实施;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征信机构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2014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开始对个人查询本人信用报告实施收费制度;2014年6月,国务院出台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明确到2020年,基本建成以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基础的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并明确了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方向。以此为基础,全社会开始对征信业的重视程度已经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并开始努力推动征信业发展。

为提供有效的信用信息支持、构建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和环境,2015年6月,中国保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中国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该规划目的是到2020年左右将保险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范围进一步扩大,信用记录覆盖率力争提高到95%,并依托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国家其他各类信用信息系统实现有机对接。

与此同时,国务院也迅速批准了《2015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发改财金〔2015〕1104号)有关规定。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的统一工作部署,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做了一系列工作,包括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设,在政府采购领域建立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等内容。

同样在6月份的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表示,发改委近期将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各领域信用记录,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

与此同时,我国针对互联网金融有效征信体系也开了了具体的部署。其中中国人民银行在1月印发《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公布了首批获得个人征信牌照的8家机构名单。

根据这份通知,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腾讯征信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征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鹏元征信有限公司、中诚信征信有限公司、中智诚征信有限公司、拉卡拉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华道征信有限公司等八家机构需要在6个月时间内准备好个人征信业务的准备工作。所以才有阿里的蚂蚁信用查分、腾讯微众银行的人脸识别贷款、拉卡拉的考拉评分等一系列基于大数据的征信产品陆续面市。

大数据征信为互联网金融提供风控保障

征信过程最重要的就是数据。传统金融机构征信采集的数据基本上是通过现场方式进行采集,也就是要求客户到银行去,在柜台上填写各种关于收入、固定资产等财务情况相关的表格后当面采集信息,因此身份识别很容易。这种数据收集方式可以看做是定量化收集,是小数据。

但是在今天,互联网金融平台无法通过这种方式来收集数据。由于巨大的客户数量,随时变化的金融服务要求,以及移动化的在线特征,互联网金融平台不可能要求客户进行现场采集数据,这就要求更为便利的征信服务方式。

幸好有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由这两项技术组成的互联网征信让这一问题迎刃而解。

今天的互联网征信过程中所要求的信息的全面程度,已经完全超乎了你的想象。脱胎于互联网的信用数据是一种“大数据”,其特征是来源更广、种类更丰富,时效性也更强,涵盖了信用卡还款、网购、转账、理财、水电煤缴费、租房信息、社交关系等方面。很多非财务类的数据,例如社交行为、文字言论、谈话语音、图片甚至交友情况等信息也被列为征信的数据对象。由于客户通过互联网产生了实时,留有痕迹,容易追踪的数据,所以相对于传统线下的采集和整合更加全面和准确。

不过,由于“大数据”太复杂,比如用户利用社交网络、电商网站、网贷平台中产生的大量碎片化数据非结构性特征强,这就要求征信企业对数据的存储和挖掘、分析计算能力有极高的要求,特别是需要挖掘数据之间的相关性。这时候,云计算就派上了用场。云计算则利用高效的数据挖掘技术和计算能力来增加征信的效率,同时允许使用专有的硬件部署来运行关键业务应用程序,所以可为用户提供了效率和安全的保障。

以2015年1月央行批准的可以对企业和个人征信的8家机构为例,这8家机构的数据来源均使用了大数据模式,其中的数据大同小异:既包括自己长期积累的数据、外购第三方的数据,也包括金融机构提供的数据、客户自己提供的数据,更包括从网络上公开获取的“大数据”,比如用户行为数据、社交数据等。其中芝麻信用和腾讯征信特别看重互联网行为数据,“芝麻分”和“猪猪分”都侧重对个人行为习惯进行分析。

另外,政府也注意到大数据在完善我国征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2015年6月17日,国务院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我国政府也承诺要依法应予公开的政务信息,特别是市场主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积极推动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的建立。

目前已经有很多互联网金融平台开始应用互联网征信来提高工作效率。其中阿里巴巴网贷就是利用芝麻信用的其电商平台进行“大数据”征集和使用的案例。目前芝麻信用在蚂蚁金服旗下以征信事业群的形式存在,能够横向调取阿里巴巴集团的数据。阿里巴巴的征信平台,可以借助借款人在阿里平台上的所有消费信息进行有效评估,从而降低坏账的风险,进而实现稳定、可观的利息收入。

此外点融网、银湖网、拉拉财富都已经把芝麻信用分纳入风控模型,作为审核合格借贷人的指标之一。这些信用评估将帮助相关互联网金融企业对借款用户的还款意愿及还款能力做出决策判断,丰富了对借款人资质评估的手段。同时,合作双方会把自有资源互换利用,通过黑名单分享,芝麻分评定等措施,更好地针对信用类借款用户进行信用评估以及贷后追踪。

需要加快对大数据征信的立法

将大数据(主要是社交、电商等数据)纳入征信体系是中国征信业的一大进步,利用大数据来进行征信,可覆盖人群面广,对于在互联网上留有数据的人信用描述相对准确,但是业界人士仍然表示,大数据征信还有几个重大的问题尚未解决,其一是身份识别,即如何确定留下的数据属于这个人,以及保证所采集的数据的真实性,还有征信的授权的问题等。因为这些问题涉及到征信方是否有资格去采集、是否侵犯了个人隐私以及法律的边界问题,里面都有很大的探讨空间。

目前我国对大数据征信主要是以《征信业管理条例》为依据,并不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虽然《征信业管理条例》明确禁止征信机构采集与信用无关的个人隐私信息,规定了绝对禁止采集和限制采集的个人信息范围。比如绝对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范围包括、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严格限制采集关于个人财务状况的信息。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个人财务状况的信息,包括收入、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是完全可以通过大数据的方式进行部分采集的,而这些采集过程是否合法,目前还没有具体的说明。

另外就是个人隐私的问题。通过互联网征信平台在数据获取渠道、覆盖人群等方面显然优于传统征信系统,但也使得用户个人信息面临更多被泄露的可能。虽然很多征信平台表示,个人隐私的保护是征信的首要考虑因素,所有信用相关信息的采集一定在用户知情的前提下开展。但是目前大数据征信的快速发展以及大数据征信平台的迅速对接,都为个人信息隐私的泄漏都留下的空间。

笔者建议应该尽快对征信立法,只有有法可依,才能确保征信过程中数据集、信息使用的有序和合法。比如征信机构采集和向信息使用者提供个人信用信息都需要征得信息主体的同意。再比如在保障隐私方面,《个人信息保护法》应尽快出台;针对数据缺失,大量原始数据分散在司法、工商等政府部门的情况,国家相关部门应建立从立法层面使数据采集从私法授权的方式改为公权力授权,即当央行授予民间征信机构征信牌照之后,该机构即拥有央行的公权力授权,可以直接对接拥有原始数据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但涉及法定的保密信息的除外。

此外,有专家表示,《征信业管理条例》作为一部框架性的法规,具体落实执行还需要配套的规章细则,因此,应尽快制定相配套的制度,包括《征信机构管理办法》、《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用户管理规范》和《企业与个人征信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细则,使征信机构和征信业务规范发展,保障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当然,互联网征信系统也不能解决所有的社会征信问题,对我国而言,互联网征信系统至多能覆盖约全国约50%的人口,大数据征信体系再强大,也不能认为是唯一的征信解决方案,应该尽快发展政府征信作为补充。据悉,我国政府正在收集工商、税务、海关等征信数据,比如有些部门已经推出了失信黑名单,联合进行失信惩戒,这样将有效弥补大数据征信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