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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竖起这面旗》连载之八 军地互涉案件套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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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作者:董刚

硬骨头

9点25分,我站在了王萍案法庭的门口。刘叔拦住了我。

“小刚,我怕你紧张,所以没跟你说。”

“怎么了?”

“王萍请的律师可是这里数得上的律师,叫某某某。我刚才在走廊里听他们法官议论,说那个律师搞了几个名案子,得瑟得厉害,在法院都飞扬跋扈的。”

我好奇地看着刘叔,直到他不说话。

“刘叔,要不咱给人家磕个头就回去?”

“别呀!说什么呢?”

“还是的呀!军人什么作风?宁可被人打死……”

“也决不能吓死!”刘叔一拍我的肩膀,“好样的!小刚,上!”

我在同一天第三次坐在了被告人的席位上。

一开庭,我就领教了原告人的飞扬跋扈。

法官问:“人姓名?”“我你都不认识么?我是某某某呀!”

果然张狂得很。

法官没理他,继续着庭审。问得很细,几乎对所有时间段的各方行为都进行了询问。原告针对于合同无效及无效造成的原因方面组织的证据很是严密,链条脉络非常清晰。但原告人怎么也没想到我们会很轻易地放弃这一战线。案件的审理很快向前发展着。原告人开始举证证明因合同无效而产生的损失了。但很明显原告人对案件侧重点估计错误。在原告提交的十八项证据材料中,有十四份证据用来支持合同无效的主张;但对因合同无效而主张的损失赔偿的证据,仅有四份。而且证据均未装订,全都是一张一张的票据,用一个红色、一个黑色的两个大塑料袋装着。我和法官很多的时间都是在等他和他的助手,将一把一把的票据从塑料袋里掏出来,看一看,摇摇头,扔回去,再掏。到了这一阶段,原告人因为忙乱渐渐失去了开始时的胸有成竹。很好的开场优势也慢慢地消失殆尽了。当然他们的忙乱也有我的原因,我总是在要这一部分或那一部分的原件,而且回回都会指出该部分原件审核的必要性。偶尔,我还会故意地在发表质证意见的时候提及前一套票据上的某个细节,迫使原告人不得不应法庭的要求,再次把脑袋埋进塑料袋里寻找。这中间夹杂着法官不断的催促。

在原告人忙乱的过程中,我提出了质证意见,对原告总投入128万元证据中的55万元再装修投入不予认可,因其提供的收据并非正式发票,且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对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了质疑。

轮到我举证了。为了让原告人再忙乱一点儿,我拿出了一份特别准备出来的材料,其实并不算什么证据,只是一个统计表格,证明原告还欠部队少量的土地房屋使用费。表格上面列满了原告已交房租的缴款时间和欠缴的房租、利息以及对应的应付时间、滞纳时间。原告人只得再次掏出了一沓又一沓的票据,进行着核对。庭审已经按照我们的节奏,向着我们希望的方向推进。

“原告人,卷宗都不装订,证据都不排列。你也把这案子太不当回事儿了吧!”法官再次开始了不断的催促。不过这次话比较重,也透着对原告人平时飞扬跋扈的看不惯。

接着,我们看到的是一个完全偏离了庭审主线和焦点的原告人。准备好的五页的词,有四页都在论述合同为什么是无效的,以及无效是部队的责任云云,而赔偿构成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却寥寥几笔带过。

我的第一轮辩论开始了。

“审判长、审判员,结合今天庭审的焦点问题我发表意见如下:

“一,虽然涉案合同应属无效。虽然被告在合同无效的原因方面存在过错,但鉴于原告已实际使用了涉案房屋并经营获利,依据民法中的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原告主张退还已缴纳租金19万元的诉讼请求,即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二,原告参照双方约定的使用期限确定相应损失额的计算方法虽属得当,但两个数字存有问题。其一,128万元。其中30万元建房款我们是不持异议的,但计入从案外人处买入时花费的43万元是不正确的。原告与案外人进行转让交易,其交易价格中不仅包括房屋及内外装修,还包括内部物品和其他设施设备。原告将这笔费用计入经济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再者,原告将没有正规票据且无其他证据佐证的55万元再装修投入计入损失,没有事实依据。其二,28个月。原告举证之间存有矛盾,原告列出证据十七、证据十八均为证明2004年5月20日后停业。这也同时证明了,在此日期之前是正常营业的。由此可见,原告未获正常使用的时间充其量不超过17个月,而不是28个月。”

“综合上述两项问题,原告第三项诉讼请求的计算结论应为30万元/108个月×17个月≈47222.22元。恳请法庭依法判定。”[论文网]

“其三,原告依据其2004年1月1日至5月20日的营业票根,以主张其经营的德利大酒店的预期利益,即原告的第四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恳请法院驳回。”

说完了前三个辩论意见,我看了看原告人。虽然我知道第四项辩论意见肯定会因为非法获益而被判定不予采纳,但还是要让原告人继续乱下去,要不然他提到我担心的那个问题可就麻烦了。

“其四,原告尚欠被告土地房屋使用费及利息43256.66元。这笔费用,原告在刚才质证的阶段已经侧面确认。恳请法庭判决时予以冲抵。我的发言完毕,谢谢法庭。”

原告人果然被牵着鼻子走了,即兴的意见非常散乱,而且时不时又回到了他很熟悉的无效归责方面。这轮发言的重点除了重复第一轮之外,完全放在了我的第四项意见上,着重地阐述了他并没有在质证阶段侧面或者正面确认该笔欠款,同时主张该笔费用属于非法获益,不应得到法庭支持。

原告人发言完毕,等着我对他第二轮辩论意见发表看法。看他忙着抄写的样子,看来还想开第三轮辩论。

“报告法庭,我没什么说的了。”

“好!原告人发表你最后的意见。”

原本以为我会进行抗辩,然后再开一轮辩论的原告人,再一次的没有反应过来:“我,我们坚持意见。”

“我坚持答辩意见。”

“双方看笔录签字。”

原告人签完字就愤愤地走了。我慢慢地挪到审判台前,额头上沁出一圈冷汗。好长时间不动的原因,是脚踝正在烈烈地疼。张处长过来扶我,法官看了很奇怪。

“这是怎么了?”

“骨裂,脚踝!”张处长抢着说。

“骨裂?从北京赶到我们这儿开庭?你骨头可够硬的!”

这法官真行,我都疼成这样了,还能让我笑出来。

“对了,法官。”我趁签字的时候,头也没抬,假装随意地问出我最担心的事儿。

“原告庭后还能提评估鉴定的事儿么?”

法官等我抬起头,摆出一副特认真的表情:“人家是大律师,放弃这样的诉讼权利自有人家的道理。您操什么心呀?”

我们相视一笑。

看来中国人还是欣赏淡定,从骨子里不喜欢飞扬跋扈的人。我不断地提醒自己,今天的情形一定要记住,什么时候都不能张狂。

一个礼拜左右,判决下来了。李连案,驳回;杨国案,驳回;王萍案,判合同无效,判仓库支付47222.22元,驳回原告其他诉

请。

当天晚上,结案汇报会。

“小刚,你还记得我说的第四个活宝么?”

“嗯,您说处理完前面三个,再处理他的事儿。”

“对。这小子,叫李志强(化名)。他从我们这儿包租了一个三层楼,招租了很多商户。按说挣着钱了吧?嘿!这小子,从始至终只交过一次钱。接着就找不着他了。他留给各个商户一个银行账户,并且在和商户的合同里约定只接受银行汇款。这家伙,欠我们钱都两年了,就是拿他没办法。这不后天又到他收商户钱的时候了么?他一收钱,这些商户又得在我这儿占一年。业务部门打算明天一大早就组织些人,把整个楼围起来,一户一户的清理。”

我吓了一大跳。这是要出大事情的,这个“雷”可比前面三个加起来都大!

我略一沉吟,说道:“刘叔,我这儿有个办法,保你不动一兵一卒,把钱收上来。”

“真的?”

我没说话。掏出纸笔开始写一份公告。

大楼各租户:

我部与李志强曾于某年某月某日签订大楼租赁合同。并约定每年某月某日支付当年租金;同时约定迟付租金达十五日的,我部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李志强违约责任。合同签署后,李志强仅支付我部一笔租金,计4万元。自某年某月某日至今,再无支付。

即日起,我部决定解除与李志强大楼租赁合同。鉴于各商户入住已久,为降低损失,建议各商户在某年某月某日前与我部直接签订租赁合同,租金不变。逾期视为退租,我部将采取相应措施腾退。

联系人:某某某,电话:××××××××

写完了,我拿给刘叔:“您先贴在大楼门口试试。”

刘叔乐了:“你小子,办法挺多啊,哈哈!”

不到一个礼拜,刘叔打电话给我。

“小刚,你猜今天谁来了?”

“谁啊?”

“李志强,就是我说的那个第四个‘活宝’。他给我们道歉来了,还把从前两年的钱都还了,请我们不要和他解除合同。哈哈,你小子真行。不动一兵一卒,嘿,不错不错!”

刘叔爽朗地笑着,我心里的最后一块石头终于落地了。

小后记

军地互涉法律事务,很多都是打着包儿、成着捆儿的。会议室里,首长、干事和律师分别坐定后,往往首长的第一句话就是:“我们单位最近有几个事情,第一个事情……”有些像花生,一个仁儿的少,两三个仁儿的最多,而且往往是相互关联的。如果考虑不周全,就会出现为了将一个案件处理好而选择的方案反向作用在别的案件中,使别的案件陷入泥潭的情况。毕竟,我们在处理案件的时候,不能像妇产科的医生一样问首长:你是要保大人还是保孩子。所以,这就要求律师不仅要对个案有所把握,对几个案件也要有全面的规划,更是要求律师对部队单位的整体利益有全面的考虑。

这就需要我们这些从事军地互涉法律事务的律师们,配合军队依法治军工作,走进军营,在了解了部队情况的前提下,实心实意地给他们出主意想办法,并尽心尽力地指导他们落实解决方案。

回想当年军队要求换签由总后统一制定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的时候,我应邀奔走于各个部队,帮助他们逐一分析、逐一落实。当真忙累得紧,却也受益颇多,以致我在四年后总结了一篇万余字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的缔约及履行》。这篇文章当时就被不少基建营房部门看好,纷纷复印留存,现在仍然是他们在处理军队房地产租赁事务时所参照的“宝鉴”。这是我很开心也很骄傲的一个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