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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事务管理局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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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体干部职工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关作风严肃工作纪律的若干规定》(办发〔〕3号)等有关规定。

2、实行签到、签退制度。

(1)干部职工应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前签到,在规定的下班时间前15分钟以后签退。有特殊情况的要由股室长向办公室说明,并由负责考勤人员注明,否则视为迟到、早退或旷工。

(2)签到、签退一律由本人书写,不允许他人代签。他人代签的,给予双方当事人通报批评。

(3)规定的签到、签退时间完成后,负责考勤人员要及时收好考勤表并送交领导办公室。

(4)正常上班时间内,办公室锁门但考勤表上没有外出登记的,视为旷工。

(5)考勤情况每月公布一次。

3、实行请销假制度。

(1)干部职工享受的假期分为两类,即法定节假日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假期。法律法规规定的假期包括带薪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等。

(2)干部职工请事假、病假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假期,应当按照局机关规定程序执行,即到办公室领取假条,填写完整并经领导签字后报办公室存档。特殊情况报经领导同意,可以先请假,返回后由本人补写假条,交办公室存档。返回后五个工作日内未上交假条的,按旷工处理。

(3)一般人员请假,半天内(含半天)由分管领导批准,1天以上由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向办公室说明。中层人员请假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向办公室说明。除主要领导外的班子成员请假,报经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向办公室说明。局主要领导请假,按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政发〔〕9号)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外出报告制度的通知》(政办发〔〕40号)文件规定执行,并向办公室说明。

全体干部职工周五集体学习期间,无特殊情况的一般不允许请假,有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必须报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向分管领导、股室长和办公室说明。

(4)事假原则上每季度不得超过5天,超过5天的部分从带薪休假的假期内扣除。双方父母生日请假的,视为正常上班。

(5)全体干部职工实行国家规定的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具体休假情况参照《干部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执行。

(6)局内部组织的活动,不能参加的须向组织该活动的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请假,并向组织该活动的股室说明原因,无故不参加的,在职工会议上说明情况。

4、工作纪律督查及违纪惩戒制度。

(1)干部职工上班时间不得串岗。

(2)上班时间严禁打牌、下棋、玩游戏、上网聊天、炒股、买卖基金或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3)工作日中午原则上不准饮酒。确因公务接待需要饮酒的,如无急重工作,经有关领导批准,下午可回家休息,视为正常上班。

(4)工作纪律督查工作由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负责。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考核小组成员可以随时督查。对查出的违纪行为,办公室形成书面材料向分管领导通报,对当事人的处理按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5)年终对股室、干部职工执行纪律情况进行统计并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