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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策划监管工作谋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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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直各单位,城市规划区内企业、居民、个体商户: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保障规划审批管理和实施管理的一致性,保证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内容严格按规划实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更好更快地推进城市建设上水平、出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此通告如下:

一、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建设内容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规划确定的各类建设用地性质。需要申请建设用地的单位,必须持项目批准文件,向城乡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项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工程,必须持有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向城乡规划局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局根据城市规划提出规划设计要求,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三、凡是大型公建、重要建筑、大型雕塑、城市标志性建筑和临城区主街道的建筑,需报送三套方案(立面效果图和亮化效果图),由城乡规划局初审后,报县规划委员会审议评定。

经县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建设临时性建设工程,应申请领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凡是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获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等文件,批准文件和土地转让文件无效,其占用的土地由县政府责令退回。

凡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局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并依法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无法整改的建设项目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建设项目将依法没收实物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五、沿街两侧的建设项目,必须由城乡规划局进行放线、验线。建设工程(包括外悬和台阶)不得超占道路控制红线。凡超占道路控制红线的应主动退让,对拒不执行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将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拆除。

六、城区内大型建设工程和主要道路两侧的建设项目,将实行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制度。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局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建设项目未经规划验收或规划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使用,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同时,有关部门将责令建设单位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将依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