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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案件性质的判断是进入刑事诉讼的前提,不能因为公安工作的前导,就放弃检察机关的基本工作职责。犯罪概念在犯罪构成之前具有思路引导的价值,再用基本犯罪构成要件检验完成审慎的判断过程。在此基本原则和基础理论下的解决思路对于类似案件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争议;理论梳理;案件处置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6-130-01
一、基本案情及争议观点
犯罪嫌疑人张某、李某、陈某,均系某甲物流有限公司员工。一日,三人到航空机场货运部提取公司货物。三人将提货单交给机场货运部的相关人员后,由机场货运部的搬运工从仓库中将提货单上的货物装上一平板车运出仓库,在该搬运工交货给三名犯罪嫌疑人时,未能对照提货单,一一清点,致未能发现该平板车上有不属于该物流的货物。三名犯罪嫌疑人将平板车上货物装车时,发现不属于自己提货单上的货物,但未及时归还,在开车离开时将这件货物装入车内拖回公司。回到公司后,三人将公司货物卸下后,将该货物隐匿在车厢内。离开公司后,三人将隐匿的货物打开,取出里面的6台手机,各分得2台。事后,机场货运部与某甲公司多次向三人询问,查找货物,三人均矢口否认。经物价部门核价,该五部手机价值19000元。
对于此案中三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可能会构成何罪,存在着三种主要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认为三名犯罪嫌疑人到机场货运部提取货物,是基于三人是物流公司的员工,对于他们因身份获取的财物有保管义务;
第二种观点:构成个人侵占罪。认为对收到的货物,三人有保管义务,拒不归还就是侵占;
第三种观点:不构成犯罪。认为三人获取财物,是因为机场货运部搬运工的失误造成,三人虽有占有故意,但应视为不当得利,不应以刑罚处罚。
基于案件情况的了解,以上几种观点是实务中经常会出现的几种办案思路的体现。要对此类型案件得出具有解释力的结论,必须在梳理办案基本思路的基础上,在刑法学犯罪论理论体系指导下获得。
二、理论梳理与案件处置
(一)理论梳理
通常,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维稳及打击犯罪的形势需要,凡是经过公安刑事侦查的案件,大都会在审查的阶段作为犯罪案件办理。但是,检察机关并不仅是刑事诉讼中一个承上启下的链条,其更重要的职能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对于涉及到的可能的刑事案件,首要的任务是对案件性质的审查和判断,尤其是公安部门在工作压力大,人员紧张的情况下,对他们办理案件的性质把握显得更为重要。这也是为什么在检察机关设立批捕和审查两种基本职能的关键意义所在。此外,在建设法治国家的思路下,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下的法治精神,是实现国家、社会长治久安的唯一正确之路。由此,基于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要求,在刑法学犯罪理论体系指导下办理案件是在个案中获得正确结论,实现司法定纷止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经之路。
罪刑法定原则指明了刑事法治的基本方向,即约束国家司法权而最大可能的保障公民的人权。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理论是实现罪刑法定的具体落实,也是妥善办理案件的理论保证。在我国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框架之前,理论的前提是犯罪概念。犯罪概念是我国刑法第13条犯罪定义在理论上的高度概括和总结。这个概念不仅指导对所有具体犯罪的认识,更重要的是提示我们,对于进入犯罪构成框架分析之前的案件,必须先进行涉案行为性质的判断。由于刑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保障法、后盾法,其法律后果的严厉性、权威性超过其他法律部门。一旦涉罪,行为人付出的代价是自由乃至生命,行为性质的判断由此不得不慎之又慎。因此,在进入犯罪构成各要件分析之前,必须对行为性质进行判断,这是保证案件判断不出现性质错误的一个基本阶段。通常,司法部门在办理案件时,强调犯罪构成的重要性。
(二)案件处置
基于以上的理论梳理,对于本案的处理应当本着基本原则的精神,在理论思路下建构基本的处置方案。首先,对于上述涉案行为性质进行判断,以解决是否将其纳入刑事司法程序中的定性问题。物流公司三位犯罪嫌疑人,在没有法律依据及事实基础的情况下,由于机场货运部工作人员的失误,占有其价值19000元的物品,侵犯了对方的财产权,并且在事后多次否认占有事实。总结案情,归结到一点,就是此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而不是此罪与彼罪的问题。因为,基于对方过错而占有对方财物的行为,即使数额较大,能够越过民法的界域而跨入刑法的规制吗?这其实是本案的关键问题。行为人基于受害方的过错占有其财物,出于贪便宜的心理,拒不承认,实质上是一种拒不返还的行为。这样的一种行为在社会转型之际,是社会道德滑坡,行为失范的表现之一。但是,如果放在整体的法律体系下看,首先要考虑是否在刑法介入之前,还有用其他法律进行规制的可能性。本案中三位行为人的行为在民法中属于典型的不当得利,而不当得利应当在事后履行返还的义务。
三、余论
这个案件的处理思路,在类似案件处理中具有借鉴的意义。司法实践中长于实践的应对,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而对于在基本原则和基础理论下解决问题思路的总结、创新,其实是更加符合社会长治久安目标的。模糊民法、刑法界限,在个案中也许达成效率的目标。而从长远看,则是破坏了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石,让历史上视刑法为工具的意识重现,损坏法律及司法的权威,破坏国家法治进程。
参考文献:
[1]郭道晖.法的时代挑战[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3.
[2]罗豪才等著.软法与公共治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