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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5年12月,王先生与孙女士登记结婚,2007年10月,二人生下了小乐。2013年7月,经某市区人民法院调解,孙女士与王先生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同时约定6岁的小乐由孙女士抚养。仅仅3个月后,王先生和他的父母却又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孙女士作为小乐的法定人向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将小乐的父亲、爷爷、奶奶一并至法院,要求确认位于该区某小区的两套房屋归小乐居住、使用。
法官经核实发现,王先生的父母在该区有一处宅基地及院落内房产,王先生一家三口的户口也都落户在这个院落中。2011年,该村进行旧村改造,小乐、孙女士、王先生及其父母均为被安置人。此次拆迁,王先生一家三代人共计被安置了4套房屋,分别为两套两居室、一套一居室和一套“零居室”。诉争的房屋即为4套安置房中的一居室和“零居室”。
根据小乐母亲孙女士提交的村委会的拆迁安置办法,凡出生于2001年1月1日至搬迁奖励期限内出生的婴幼儿,安置一套一居室和一套“零居室”,而小乐恰恰属于这期间出生的婴幼儿,因此孙女士认为此次安置房屋中的一居室和“零居室”是安置给小乐的,考虑到安置房屋为小产权房,因此她要求将这两套房屋归小乐。
对于儿子的,王先生一方认为安置房屋的取得是基于拆迁王先生父母的宅基地和房产,拆迁安置办法中确定的只是购房资格,如果想获得安置房,还应该向村委会申请购买并交纳购房款。在拆迁过程中,安置房屋最终是由王先生的父母购买并交纳的购房款,因此,涉案的两套安置房是王先生父母的财产。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支持了小乐的请求,确认诉争房屋归小乐占有使用。法院同时指出,购买涉案房屋所需全部费用亦应由小乐负担。
[评析]这个案子双方争论的焦点是,所诉争房屋是王先生父母的宅基地拆迁而来的,房钱也是他们出的,是否就该全部归王先生父母。这里有个重要的因素,那就是虽然这个房屋是基于老人的宅基地拆迁而来,但是,安置办法中有一个专门针对婴幼儿的条款,也就是说,在安置房的面积中,是计算了小乐一份的,否则,安置房的面积就没有那么多。所以,这些安置房中,小乐应该按政策享有相应比例的占有权。因为购安置房也要支付房款,所以,小乐要得到这些房屋,支付相应的购房款也是理所应当。
点评:子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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