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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东欧国家相比,捷克共和国以快速的战略跳跃地向市场经济转型。大规模的认股权私有化是这一快速转型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两个主要的载体是:个人投资的私有化基金和银行附属的私有化基金。
捷克的认股权私有化试图建立一种特殊的监控者,以及股权集中的独特产权结构,以确保私有化了的公司的管理者是可以信赖的。这种结构具有一种不容置疑的逻辑,即创设一批大型金融中介,负责监控企业的管理层。然而,依靠机构投资者进行重组的战略以失败而告终。
从公司治理层面来看,捷克的私有化存在两个主要的问题。首先是私有化基金的治理问题。由于不同原因和多种法律障碍,捷克私有化为解决股权过度分散而创立的独特制度,从一开始就无法解决私有化基金中的成本问题。其次是私有化基金不仅没有积极监控其所投资的公司,甚至掠夺、掏空它们的资产。独立的私有化投资基金以转包、代偿银行贷款、出售或出租企业资产等方式贪婪地掠夺企业的资产。银行附属的私有化基金虽然没有大量卷入掠夺资产的活动,但是他们对所投资的企业的公司治理漠不关心。再加上没有成熟的民事法律救济,致使大量小股东无法得到有效保护。这为以后的政治不满埋下了种子。
简而言之,虽然在美国股东权利问题几乎不是什么政治问题,但在捷克却变成了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同时这种现象对大多数捷克人的生活产生了实质性影响。
捷克转型中存在许多问题,它在最初阶段取得的成功被后来的管制失灵所抵消。一些人肯定会因此认为私有化基金(或者认股权私有化)是不成功的,应当加以抛弃。但是,这其实是对捷克经验的一种误读。显然,捷克的经验进一步表明,控制他人金钱的人如果不受监督,他们必然会加以侵吞。从更一般的意义来讲,市场并不会自动地纠正成本问题。因次,必须有高水平的监管制度加以补充。
从捷克经验来看,如果国家仅允许弱小和“温顺”的私有化基金存在,而这些基金由于受到过度管制而不能迫使企业遵守市场规则,而企业又急需这种规则的约束的话,那么,真正危险是会发生“过度补偿”的现象。
从捷克经验来看,最重要的切实措施是完全禁止私有化基金及其关联方与其投资的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以加强对私有化基金的监管。只有当银行母公司为其私有化基金所投资的企业提供贷款时才可以例外。在其他国家,更好的解决方案也许是完全禁止银行设立私有化基金。
从捷克经验中所获得的意外发现是,剩余国家所有权仍然在令人吃惊地进行着抵抗,交叉持股和银行体系间的向心力强化着剩余国家所有权。国家显然没有放弃自己的意志,并以一种隐形的方式发挥着影响。
今天,捷克公司治理体制似乎正沿着两个方向演变:(1)更加走向德国公司治理模式,股权更加集中,这种趋势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缺乏对中小股东适当的法律保护而造成的;(2)走向美国式的证券监管体制,设立美国式的证券交易委员会,并希望以此把已经逃离的西方投资者吸引回来。
现在预测捷克究竟在上述两个方向上会走多远还为时尚早,但是对于两者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却不应予以忽视。在理想上,私有化基金通过创设一种可以在股权集中的环境中有效运行的投资载体,可以消除两者之间的对立。放弃这种可能性就意味着同时放弃建立一个具有流动性的资本市场,而这种流动的资本市场乃是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推动器。然而,如果拒不承认私有化基金的失败,也就不会真正看到它的前途。显然,一项尚未进行尝试的政策选择是,对这种新型的金融中介进行严格的监管。在所有政策选择中,这一选择似乎成本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