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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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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依法按程序审批村镇建设工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部《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之规定,村镇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依法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农民住宅建设

1、建制镇规划区内农民住宅的建设:

(1)建房户向村两委提出申请;

(2)村两委及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政府;

(3)需要申请用地的,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政府审查同意后,由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报县建设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选址意见书,由国土资源管理分局报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办理用地手续;不需要申请用地或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后,由镇政府统一报县级村镇建设管理机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办理完规划、用地等手续后,须向县级村镇建设管理机构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同意,签发《村镇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申请、审批表》;

(5)建房户与有资质的施工队到镇建设主管部门签订《村镇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书》;

(6)镇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村镇建设施工许可证》并派人现场定点、放线后,施工队方可开工。

2、村庄规划区内农民住宅建设:

(1)建房户向村两委提出申请;

(2)村两委及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政府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

(3)需要使用耕地的,由镇政府审核、县级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并出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红色);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它土地的,由镇政府审查批准并出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建房户依法取得规划审批手续后,方可通过国土资源分局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4)建房户与有资质的施工队到镇建设管理办公室签订《村镇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书》;

(5)镇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村镇建设施工许可证》并派人现场按规划区规划定点、放线后,施工队方可开工。

(二)公共建筑、企业项目建设

1、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公共建筑、企业项目建设:

(1)建设单位(个人)持单位(村委)意见书向镇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

(2)镇村镇建设办公室审核后,报县村镇建设管理部门;

(3)县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审查后,发放《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咖啡色);

(4)需要申请用地的,由镇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核准后,按规划报县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然后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5)建设单位(个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向镇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镇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报县村镇建设管理部门;

(6)县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然后办理开工手续;

(7)建设单位(个人)取得《施工许可证》,并由县村镇建设管理部门派专人到现场按规划定位放线或验线,方可开工。

2、村庄规划区内的公共建筑、企业项目建设:

(1)建设单位(个人)持单位(村委)意见书向镇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

(2)镇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县村镇建设管理部门;

(3)县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审查后,发放《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4)建设单位(个人)取得县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发放的《施工许可证》,并由县村镇建设管理部门派专人到现场按镇规划定位放线或验线,方可开工。

二、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

村镇范围内的农民住宅建设,由镇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现场定点、验线并发放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允许施工;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公用设施等建设在开工前,必须到县村镇建设办公室办理《村镇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申请、审批表》取得《村镇建设施工许可证》,并经县城镇规划设计院技术人员现场定位放线,填写《建设工程规划放线验审书》后,方可开工建设。否则,视为非法施工予以严肃处理。

三、严格执行镇总体规划

严格按镇总体规划施工、放线。省级和县镇各级道路两侧,严格按规划设计和建筑红线放线施工。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向镇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提供施工图纸,开工前必须由镇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人员现场定位放线。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私自施工,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四、严格依法行政,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一)在建制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二)在建制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建制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虽影响建制镇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额度是土建工程造价的3-10%。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可以处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10元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法规的规定建住宅的,按上述规定处罚。

(三)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

1、未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承担建筑跨度、跨经和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工程以及二层以上住宅的设计任务的;

2、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或者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

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

4、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的。

根据国务院116号令第38条和省政府66号令第40条,上述违法行为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建制镇规划区内上述行为依据建设部44号令参照这个额度处罚。

(四)擅自在村庄、集镇和建制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或者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按照建设部44号令第43条和省政府66号令第37条,由建制镇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五、进一步加大对建设工程规划建设管理的考核力度

建设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是村镇建设工作的主要内容,也是小城镇建设考核的一项重点工作,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今年将进一步加大考核力度,工作不到位的管理区、村要坚决取消各级先进资格。

希望各管理区、村、企业单位加强对国土资源管理和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学习,增强法律意识,认真配合这项工作,使之尽快走向规范,在营造一个良好的用地建设环境。为建立和谐稳定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出各自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