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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棚户改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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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推进市城区棚户改造工作,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市城区实际,制定有关优惠政策如下:

一、土地支持政策

(一)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

(二)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所得的土地收益,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的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设施建设,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项目报告,经规划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拨付。

二、税费减免政策

(三)棚户区改造项目除收取26元/平方米的热力配套费外其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一律免收。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征收土地契税。

(五)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买的普通住房价款未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房屋面积部分,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暂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七)被拆迁人依据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

(八)属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由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确认并出具确认通知书,项目建设单位持该通知书办理应减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

(九)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到电力、供热、自来水、环境影响评价费、地震安全性评价费等经营性收费按成本收取。

三、拆迁安置政策

(十)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到居民拆迁的,按《市城区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执行。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到企业拆迁的,按《市城区棚户区内企业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住房保障政策

(十一)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拆一还一”的住房面积和上靠户型增加的住房面积纳入廉租住房项目管理。

(十二)开发企业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组织职工团购住房可以采取价格优惠等促销方式。

(十三)个人购买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新建的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提高到15万元,贷款还款期限最长可延长到15年。

五、廉租住房配建政策

(十四)凡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政策性住房项目,原则上按不低于该项目住房总面积的15%配建廉租住房,建成后由政府按照建安成本收购;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商品住房项目建设面积的5%,建成后由政府按约定条件收回,配建标准及其收回条件或者回收价格,作为土地出让或划拨的前置条件,对已经出让土地的,可以在规划环节通过提高容积率等方式,适当配建。

六、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和廉租住房优惠出售政策

(十五)经济适用住房户型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左右,廉租住房户型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左右。廉租住房可以按建安成本价格的60%的优惠卖给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七、其他有关政策

(十六)没有列入棚户区改造规划的棚户区及类似棚户区的改造可参照此政策,但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

(十七)位于主要街路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的临街(路)商服用房,土地出让金按50%返还。

(十八)棚户区改造拆迁户符合实物配租条件,已领取拆迁补偿金的不在再分配给实物配租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