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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领域乱象作为银行业乃至整个金融业市场乱象中最具代表性的部分,对我国经济金融领域的安全造成影响,并影响着我国实体经济的发展。2017年4月份,银监会下发《关于集中开展银行业市场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7〕5号,以下简称银监会5号文),明确了监管部门对银行业市场乱象整治的决心,银行业进入了集中整治市场乱象的阶段。本文拟在梳理分析银监会2017年前三季度银行业信贷领域行政处罚信息的基础上,分析当前银行业信贷领域市场乱象的主要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并探索其治理路径。
一、借款人、银行及多方协同引致信贷领域乱象
目前,对于信贷领域市场乱象没有明确的界定。笔者结合银监会5号文提及的银行业市场乱象形式,通过对银监会系统2017年前三季度披露的行政处罚信息进行统计,从而归纳信贷领域覆盖面广、影响程度深的主要乱象。2017年前三季度,银监会系统共披露1703份行政处罚信息,其中1247份涉及信贷领域(依据主要违法事实进行分类统计),可归纳为以下6种主要违规形式:违规发放贷款、贷款资金被挪用、虚增存贷规模、违规授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不准确和违规流转信贷资产,具体情况如图所示。从产生原因来看,可以按照借款人主导、银行主导和多方协同引致三种情况进行分析:首先,借款人主导。信贷资金用途不实是借款企业主导的典型形式,也是银行业信贷领域乱象最为普遍的一种形式,信贷领域案例中有近四分之一涉及,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个人消费贷款资金违规流入股市、房市等。二是“优质”客户违规挪用贷款资金。这种情况的产生主要是在经济下行、有效信贷需求不足等因素的影响下,部分银行业明知客户借款用途不实而仍发放贷款,甚至有银行参与客户作假。其次,银行主导。银行主导发生的信贷领域市场乱象表现形式比较多样,其中违规授信、虚增存贷规模和违规流转信贷资产的情况比较突出。违规超额授信。在每笔贷款都要求执行“三查”的情况下,规模不同的客户产生的经营绩效相差甚远。在绩效考核的引导下,银行机构普遍倾向于发放大额贷款。导致一方面“优质”的大客户融资超过实际资金需求,从而出现资金不合理占用,资产利用效率下降,抗风险能力下降,企业持续经营能力受影响等情况;另一方面作为实体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广大小微企业无法获得相应资金支持,“融资难、融资贵”不同程度存在。此类乱象损害了实体经济的发展,埋下了区域性风险隐患。向不符合条件的借款企业违规转贷。
近几年,各地信用风险不断爆发,为防范化解不良贷款,“无间贷”成为了一种广为接受的转贷形式。政策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地方实体企业,抵御市场风险,但部分银行机构为了粉饰数据、延缓不良风险暴露,向不符合条件或名存实亡的“僵尸企业”违规转贷,并通过人为上调信贷资产五级分类、虚构企业经营情况等方式帮助借款企业达到转贷条件,导致信贷资产质量不真实,埋下不良风险集中爆发的隐患。虚增存贷规模。作为银监会严禁的“七不准”之一,以贷转存虚增存款行为屡禁不止并不断衍化出新形式。这主要是由于某些银行出于各种利益需求,冒险通过各种方式虚增存贷款规模,借款企业迫于压力配合银行违规操作。例如某全国性股份制银行新设分支机构,为了粉饰经营数据,扩大市场份额,通过为多家企业办理以贷转存再发放质押贷款的方式,虚增存贷规模,严重影响存贷数据的真实性。再次,多方协同引致。随着金融业务不断创新,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态的融合程度不断提高,交叉金融业务领域成为了跨市场金融乱象的主要发生地。这类乱象主要由多方协同引致,存在四方面特点:一是掩盖资金投向。为规避政策限制,商业银行通过层层嵌套资管计划,资金投于房地产、政府融资平台、煤炭、钢铁等产能过剩领域。二是产品“套娃式”叠加,底层资产不明,风险难以识别,且交易链条交叉冗长,其中一环出现问题风险便会迅速传导扩大。三是权责界限模糊,由于抽屉协议、补充协议信息盲区,参与各方权利义务关系不清,风险发生后出现底层基础资产落空或处置困难,最终多由资金提供方商业银行兜底。四是通过交叉金融产品包装,表内信贷资产转移至表外,减少了高风险权重资产占用,相关指标失真,埋下系统性风险隐患。
二、高杠杆率、多方需求、监管不足多因素催生乱象
杠杆率过高是乱象产生根源。2008年全球金融系统性风险爆发,我国“4万亿刺激经济计划”有效拉动了内需,保持了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但也因此出现了通货膨胀、市场货币供应量M2增速过快等问题,并推动了各行业融资扩张,杠杆率快速提升。对于银行业信贷领域来说,高杠杆带来高收益的同时也带来高风险,所产生的信用风险成倍放大,对银行业发展埋下巨大隐患。而随着我国经济进入转型期,在经济下行的情况下,杠杆的反噬效应更加严重,银行坏账率相应提升,信用风险不断扩大,银行业市场乱象应运而生。市场多方需求驱动乱象发展。一是借款人不当资金需求驱动乱象发展。一些受限制或控制领域的资金需求者,因正常渠道无法获得足够资金支持,便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借用他人或公司名义获取信贷支持,或通过层层资管计划包装以掩盖真实资金投向。二是个别银行不理智发展需求驱动乱象发展。面对竞争压力和发展需求,一些商业银行大力发展业务,创新金融产品,而相应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工作没有跟上,个别银行机构或个别从业人员甚至通过违规手段粉饰经营业绩,促使表现形式各异的市场乱象频发。三是第三方不合理需求驱动乱象发展。如一些地方政府基于政绩考核压力,为降低当地不良风险数据对银行机构施压,或要求银行机构为政府建设项目超额授信融资等,导致乱象发生。此外,交叉金融业务中的一些投资者或保险、基金公司等其他参与者的不合理需求也会导致乱象产生。监管漏洞使乱象有机可乘。一方面,由于风险计量困难,风险性监管缺乏有效抓手,致使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更重合规性监管轻风险性监管,从而使一些银行机构强调信贷业务表面合规,弱化业务风险考量,导致信贷乱象有了生长空间。另一方面,随着金融创新发展的日益多元化,加之当前功能监管模式下,监管滞后、监管模糊、监管空白不同程度存在。尽管各监管机构不断出台相关监管政策,但仍很难赶上业务创新的发展速度,加之政策“时滞”等因素影响,无法避免地出现监管漏洞,特别是当前监管资源不足,监管队伍与金融市场发展不匹配,使得市场乱象有机可乘,发展愈发迅速。信息不透明加速乱象蔓延。由于当前各部门之间信息无法实现有效共享,银企之间信息不对称,银行无法全面了解客户,特别是涉及隐性担保、民间借贷等情况时,交叉金融业务信息不透明的情况更是明显,一方面,不仅资金投资者对所投资底层基础资产信息了解模糊,商业银行作为参与方更多只是提供嵌套通道赚取手续费,对产品信息掌握也不完整。另一方面,由于交叉金融产品参与方多涉及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单一监管部门难以有效查出问题,导致交叉金融产品市场乱象治理更加困难。
三、多措并举治理信贷领域乱象
优化信贷管理机制,遏制乱象产生根源。一是转型升级信贷管理模式,从规模导向型向质量导向型转变,严格按照客户有效资金需求提供融资,坚决遏制过度授信,不得因客户提供超额抵质押或保证而随意调增授信额度,不得降低项目贷款资本金最低比例要求。二是调整优化信贷结构,在充分真实考察行业和客户投融资杠杆率的基础上,将信贷投向从高杠杆行业向低杠杆行业迁徙,将信贷增量向低杠杆行业和客户倾斜,不断调整优化信贷结构扩大授信覆盖面,切实履行去杠杆化宏观政策导向。三是严格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围绕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摸清金融业务实质,坐实穿透管理,切实打击借助资管计划等产品掩盖违法违规行为,把握资金投向风险状况,减少不正常嵌套关系链条,打通资金真实投向脉路。四是强化信贷人员教育和行为动态管理,加强业务学习培训和职业道德培养,引导信贷从业人员树立良好的信贷理念、信贷价值取向和信贷行为规范,从思想根源上重视银行员工职业操守,形成良好信贷文化,消除信贷领域案件隐患。
标本兼顾完善监管,加大乱象治理力度。一是加大乱象治理力度。严格责任认定,依法依规采取监管措施,涉及违法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部门。同时,建立银行业从业人员不良信息库,定期收集统计不良人员信息,建立健全银行业从业人员黑名单、灰名单制度,防止出现“带病提拔”“带病跳槽”,全面优化金融业生态环境。二是填补监管空白。一方面,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快梳理分析市场乱象,制定有效监管政策,弥补制度短板,特别是要从风险层面完善各类业务管理制度,真正实现合规性与风险性并重的监管格局。另一方面,应在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统一协调领导下,加强与证券业、保险业等不同监管部门的协调联动,消除监管真空,真正实现监管全覆盖。三是切实推行逆周期监管理念。当市场形势向好时,加强监管,防止银行机构过快扩张,重视审慎经营;当经济发展下行时,鼓励银行机构加大资金扶持力度,适度有效扩大服务实体经济覆盖面。
构建信息共享统一平台,打压乱象生存空间。一方面,建立银行、税务、工商、司法信息公示统一平台,对企业工商信息、信用情况、纳税情况、涉诉情况等信息进行统一整合,减少信息不对称,实现银行与平台之间信息共享。另一方面,建立交叉金融产品统一交易平台,从资金来源、资金供给方、合作参与者到最终投向整个交易链条的完整信息统一在平台上登记,生成统一产品编号,参与方通过平台可以查询产品有关信息。通过统一、规范、透明的交易平台形成有效的市场约束监督机制和明确各方权责的相应法律约束机制。建立健全信用奖惩机制,消除乱象滋生土壤。地方政府、司法、公安部门和银行机构等应加强合作,建立形成一套激励守信、惩戒失信的有效机制,推动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风尚,回归良好信用环境,从根本上遏制乱象滋生。一是建立健全诚信企业“白名单”制度,并定期刷选公布,对列入“白名单”的诚信企业在税务、金融服务、信用担保、资金扶持、利率优惠等方面给予鼓励支持,构建企业守信激励机制。二是深化失信惩戒机制。加大失信行为惩戒力度,通过曝光、移送侦办、移送司法等手段震慑失信人员,提高失信成本。三是建立健全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失信企业或人员信用修复政策和程序,鼓励失信企业和个人自我纠错。
作者:吴向阳;林森;黄先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