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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漫漫兮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目前,扬尘已经成为我国城市大气污染的首要污染物之一,但污染防治工作才刚刚起步,无论是排放标准的制定、实施还是对扬尘的日常监管,我国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如何有效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抑制扬尘污染,《环境》杂志社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大气环境专家。
记者:我国扬尘污染的现状如何?
郑君瑜: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也进入了高峰期,多年来房地产、市政工程等施工对扬尘的影响是很大的。全国各地扬尘(在总悬浮颗粒物中)占比可能有所不同,但肯定是继燃煤、机动车之后的又一大污染源之一。扬尘污染对城市,特别是对城市局地的空气污染有较大的贡献,这点是可以确定的。
记者:目前来说,城市扬尘的来源主要有哪些?
郑君瑜:目前扬尘主要来源于建筑施工和道路施工,此外还有很大一部分来自于道路交通扬尘。这其中道路交通扬尘比较特别,它带来的扬尘不属于其自身,而是来自于大气中的颗粒物沉降到地面以及施工工程,包括出入工地的泥头车,它们把尘土带到附近的路面,然后道路上行驶的汽车呼啸而过时又把扬尘带起,这种情况在监管相对薄弱的城郊结合带显得尤为严重。
范绍佳:工地扬尘的影响最大,其次是道路扬尘,它的影响最持久。一般城市建筑工程扬尘和市政工程扬尘共占城市总悬浮颗粒物的比例大概是10%~20%,但此比例会随不同的城市或不同的季节而变化。
记者: 扬尘对PM2.5是否有影响?
范绍佳: 一般来说,扬尘属于TSP(总悬浮颗粒物),其中包含了PM10和PM2.5,所以扬尘对于PM10、PM2.5会有一定的影响。但是影响程度有多少,这个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旱季与雨季的差异就很大。
郑君瑜:扬尘对大气中PM2.5的贡献相对较少,对PM10的贡献更大。尽管我们还不能说扬尘降下来了,PM2.5问题就能得到有效解决,但扬尘控制得当,对改善城市局部的空气质量有较大帮助,这点可以说是毫无疑问的。
记者:扬尘污染对空气质量产生影响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在监管方面却困难重重,对于扬尘的管理,是否有相关法规和标准?
范绍佳:从依法治污的角度来说,国家对控制扬尘的确有相关的法律,2000年实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章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尽管如此,扬尘的排放浓度却没有相应的标准。我国在某些行业标准中对总悬浮颗粒物有明确的标准控制,例如在工业方面,污染物的排放标准一般是1毫克/立方米,较严格的时候可能要求到0.5毫克/立方米。可是扬尘虽然属于总悬浮颗粒物的一部分,但目前来说,它本身没有完整的排放标准值。
郑君瑜: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固然重要,因为这能够让执法部门“有法可依”,但我更关注的是如何依照这些法规落实监管与控制的问题。
记者:扬尘防治涉及多个部门,扬尘监管工作如何开展才能更有效率?
郑君瑜:就目前政府部门的分工来看,环保部门对于扬尘防治的开展有局限性。这体现在其对于施工主体是没有监管权力和制约手段的,这就要求我们首先应该厘清环保部门和施工主管部门之间的责任和关系,使环保部门具有一定的监督权和执法权。
范绍佳:监管问题该归谁牵头才更有效?我国的执法部门众多,扬尘污染防治的问题与建设部门、交通部门和规划部门都有一定的关系。我认为,目前的监管是不到位。大家都认为环境污染的问题归环保部门管,但环保部门的权力有限,不能有效协调众多部门。此项工作,应由政府出面组织,相关部门协调合作。例如成立扬尘污染控制联合委员会,环保部门由政府赋权,在众多的监管部门中起牵头作用,其它部门进行协调。
记者:据了解,为应对环保监察和执法普遍存在人手不足的状况,某些地区如佛山,就采取了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法,以强化监管工作。这种方法是否值得推广?
范绍佳:如果由第三方进行监管,则需要政府授权,得到政府的认可才可行。另外,第三方监管要处于中立位置,只有真正地对控制扬尘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反映现实存在的问题,才是真正的第三方监管。
郑君瑜:我会倾向呼吁建立有效的第三方监管,这比环保部门本身的监管会起到更好的作用。对此我认为可以借鉴香港的做法。香港的施工场地就有第三方的驻工地环境监理,挑选符合资格的专业工程师或受过适当训练、熟悉环保措施的人员,对施工过程中的环保措施进行监督监测,并在环保方面为施工企业提供相应的技术指导和帮助。
记者:能不能具体说一下香港第三方监理和政府部门的合作模式是怎样的?
郑君瑜:驻地环境监理和政府并非上下级的关系,而是一种雇佣关系。政府可以从每一单施工中收取一部分费用,专门用于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其中就包括第三方环境监理的聘用费。政府环保部门不可能有足够的人手去对每一个工程进行跟进和监管,因此就采取了这种类似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并对监理机构的监理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如果评估后认为这家监理工作做得不到位或频繁受到工地周围居民投诉,政府可以选择不续约,换一家。如此一来,就迫使环境监理机构要有效落实工作。而环保部门只需要了解该家机构是否具有足够的环境监理资质和能力,这样既解决了政府专业力量和人手不足的问题,又形成了一种相互约束的关系。
记者:目前扬尘在采样、监测问题上存在着争议,您对此有何建议?
范绍佳: 针对扬尘的采样方法,目前行业内比较认可的有两种,一是重量法,二是散射法。目前存在的问题是,这两种方法对于国内不同的地区,优劣也不同,因此不同城市在运用这些采样方法时,需要考虑的因素不同。比如南方一些城市使用重量法,即以单位时间内收集到的扬尘重量为测量标准。但这方法如果拿到像辽宁等北方地区使用,那里起沙性质不一样,土壤比较干,风沙大,由于用重量法无法分辨沙尘的来源,因此得不到准确数据。另外,不同的风向造成的扬尘飘向也不同。如果要公平测量施工工地对环境的污染“贡献值”,采样时就可能需要同时根据风向,从区域背景点、上风向、下风向、工地中间4个不同的采样点进行采样。
郑君瑜:我觉得单靠上下风向还是不够准确,因为在局地风向都是有变化的,如何有效监测扬尘需要做进一步研究。除了监测扬尘本身之外,还可以把工地对扬尘的防护措施作为判断依据,责任就比较清晰。
记者:无法进行公平的采样,那能否制定统一的扬尘排放标准?
范绍佳:在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只对总悬浮颗粒物浓度作了规定,二级标准要求24小时平均浓度要低于0.3毫克/立方米,年平均浓度要低于0.2毫克/立方米,但是对于扬尘排放,则没有作出相关的要求。这主要是由于扬尘漂浮时间短、不稳定,因此制定工地扬尘排放标准十分困难,量化还处于起步阶段。
郑君瑜:扬尘排放标准的制定不能一概而论。以北京为例,受地域污染水平的影响,其TSP的背景值本身就很高,日常的数据本身可能就已经超出广东大部分地区。因此,目前制定出一个全国统一的工地扬尘排放标准不太合理。
香港的做法是这样的,在项目施工前先测量施工地点周围扬尘的背景浓度,以此为基线再根据空气质量的标准,定出扬尘的“行动水平”,达到哪种水平就必须采取相应的行动措施。也就是说首先必须掌握局地的基础水平,再以此为标准定出相应的扬尘排放标准。
范绍佳:在未来治理扬尘问题上,相关标准会明确引导与扬尘配套的排放标准、核算方法、控制技术,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标准在确立之前应该考虑控制扬尘的技术水平和经济可行性。
记者:广州即将对施工企业收取扬尘费,您对此有何建议?
范绍佳:对于扬尘收取费的问题不能一刀切,应该按照影响程度分门别类地来收取扬尘费,比如中心城区的人比较多,人群密集,造成的扬尘污染影响大;偏远郊区的人比较少,造成的扬尘污染相对来说比中心城区的少,因此中心城区的扬尘收取费应该高于郊区。
另一方面,在收费标准上,政府应该一步步地提高收费标准,且不设上限,而不能一下子就高价收费,要让企业有一个适应的过程。
郑君瑜:首先要依据可靠的科学数据来估算扬尘的排放量,使得征收排污费有根有据,体现公平的原则。
记者:您觉得应该怎样利用扬尘费?
范绍佳: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扬尘费应该专款专用,一般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用于研究治理扬尘的技术和设备,二是用于工程治理的补贴。
记者:企业是否交了扬尘费就可以合理排污?
范绍佳: 这不可行,并不是说花钱就可以买排污权。收扬尘费的本意在于通过收费,促使施工单位采取措施控制扬尘。如果仅需交排污费,而不需采取措施控制扬尘,或因设备昂贵施工单位不愿意落实扬尘控制,交排污费就可以了,这只会让施工单位宁愿花钱交罚款而不会真正地从设备或技术上控制扬尘。这样就失去了收扬尘费的本意。
郑君瑜:扬尘费不能作为排污的通行证,政府要从管理上杜绝此类事情发生,我觉得香港的做法值得借鉴。比如企业一旦超出排污的极限水平,轻则罚款,重则勒令企业停工,最重的惩罚是责任人坐牢,而不是只以罚款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