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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领“过劳死”谁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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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脑膜炎是目前极其常见的一种疾病,在医院收治的患者中,白领占据了超过一半的比例。

1月4日,潘小迷糊(潘洁)的微博:加班我可以接受,出差我可以接受,peak我可以接受,但是有个KP的娃元旦“过劳死”,我觉得有些东西已经触碰到我的bottom line了。

时隔3个月零6天,这个25岁入职普华永道仅半年的女孩自己却因为疑似过劳诱发急性脑膜炎而死亡。

当白领们都沉浸在惋惜又自危的情绪中,一条“普华永道方面并未承认潘洁去世原因为‘过劳死’”的新闻,再次触动了他们的神经。

急性脑膜炎害死了白领?

总医院神经内科副主任医师刘雁解释,长时间加班、无法休息、体力透支、营养不周全、不运动,由此人的机体就会出现免疫系统紊乱,此时结核菌入侵脑体造成结核性脑膜炎。这种病在及时、合理的治疗下一般是能够遏制住的,但是有极少一部分的结核菌非常顽固,能够产生抗药性,在这种情况下,人体就会出现极端现象――出现生命危险,即使抢救存活也会对脑血管产生一定的影响,出现偏瘫、大小便障碍、痴呆,后期出现脑萎缩等后遗症。

急性脑膜炎是目前极其常见的一种疾病,而在刘雁所在医院收治的患者中,白领占据了超过一半的比例。就在近日,刘雁就收治了一位患有急性脑膜炎的病人,她在巡诊后发现,这位只有20多岁的年轻人是一位演员,但是由于在长达半年的拍戏过程中,几乎每天都只休息2~3个小时,严重的体力透支后,这名演员开始出现高烧、四肢无力等病症,经过诊断发现脑中枢系统出现炎症。

记者在潘洁微博中看到,自2011年年初以来,“有个空当就发烧”、“到了每天的牙疼时间”、“两脚发飘”、“肺都快咳出来了”……她描述自己的疲惫状态随处可见。

曾在“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了4年的曹先生告诉记者,“四大”一年的工作大概会分两个阶段,其中从11月底到第二年4月30日的年审阶段,可以说整个阶段都异常忙碌。

在这个阶段,多数人一直在出差,几乎24小时待命工作,如果赶上紧急的项目就必须天天加班,晚上平均会加到9点到12点,甚至是后半夜也是家常便饭。

曹先生说,自己有一次在内蒙古出差,累到甲亢发作。他也坦言,自己身边的同事多多少少都有些病,有人扛不住了,唯一的选择就是离开。

4月1日,潘洁去世前十天,潘小迷糊的微博:各个都说,别干了。

“过劳死”已被日本列入工伤范畴

尽管对于“过劳死”的界定在医学上存在一定难度,但在日本,“过劳死”已被列入工伤范畴。1994年,日本对“过劳死”开始了法律干预,死者家属首次通过司法途径向用人单位索赔。2001年底,日本劳动省经过慎重研究,对“过劳死”相关法规提出修改建议。比如,判断雇员是否因工作过度而死亡时,过去只考察雇员死前一周的工作情况,新规定则将考察时段延长到死前的6个月,考察在最后的2~6个月里,每月加班是否超过80个小时,以此作为判断“过劳死”的依据。

广东东莞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法院法官告诉记者,早在2005年,中国江苏籍男子蒋晓东通过“外国人进修、技能实习制度”来到日本,并进入茨城县潮来市内的一家金属加工公司,从事金属涂漆和电镀加工工作。

虽然日本法律规定研修生不可以工作,但他仍然被要求参加劳动。基本工资每月8000多元人民币,加班工资只有每小时30元人民币,比日本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还低。2008年6月,蒋晓东被发现死于这家公司的宿舍里,年仅31岁。当时日方确定其死因是急性心力衰竭。

但蒋晓东家属在整理遗物时,注意到了他的工作时间卡上的“异常现象”,原来,蒋晓东在死前的1个月内,加班时间超过了100个小时。家属因此怀疑蒋晓东是“过劳死”,要求日方进行调查。最终,鹿岛劳动基准监督署确认了蒋晓东相关事实,并将其猝死事件判断为工伤事故中的“过劳死”,决定向死者蒋晓东家属进行赔偿,同时认为该金属加工公司涉嫌违反《劳动基准法》,向检方递交了相关材料。

“过劳死”认定曾经一步之遥

在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劳动学会常务理事董保华看来,广大网友认为潘洁应该被认定为“过劳死”,其结果无非是希望单位承担应有的责任,给予工伤的待遇。

“认不认定工伤不是以你心目中追求的价值作为判断标准的,而是以法律来规定的。”董保华说,“很遗憾,目前,我国对于‘过劳死’没有法律界定。”

可事实上,我国对于“过劳死”的认定曾经仅有一步之遥。

在劳动部1996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章工伤范围及其认定第八条(四)中规定,“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属于工伤。

对此,董保华认为,“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其实已经承认了“过劳死”存在的事实,有所模糊的就是如何界定“工作紧张”一词。而上海在当年的地方实施办法中已经对此作了四条细化说明,其中就有一条为加班加点。

“如果法律能够更进一步,在加班加点的基础上,明确限定时间,比如每月不准超过36小时,甚至是48小时,那么‘过劳死’事实上就可以被认定了。”董保华表示,“当然,过劳致死未必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

2007年,广东女工何春梅连续工作4天,加班3天只睡6个小时,而后猝死。但仅仅因为其是在下班途中死亡的,最终无法认定为工伤。

因此,他提出,法律最后要取消的就是对“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的限定,参照国外的标准,弱化这一概念。

然而,法律的修订并没有朝着这个方向发展,2004年正式实施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条例》中反而离“过劳死”越来越远。原有规定被改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

在普通老百姓看来,该规定似乎是扩大了对“突发疾病死亡”的界定范围,无论是否是由于过劳引起的,单位一律买单。但董保华认为,且不论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限制依然存在,其取消对工作紧张引起突发疾病的限定,只要是突发疾病死亡都可以得到赔偿,这其实是违背工伤原理的。

他指出,工伤最准确的说法是“职业灾害”,在日本也被称作“劳灾”,也就是,劳工就业场所之建筑物、设备、原料、材料、化学物品、气体、蒸气、粉尘等或作业活动及其他职业上原因引起之劳工疾病,伤害,残废或死亡。

对于职业灾害认定的初衷,是要让企业对工作时间、强度、地点进行改变,提高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而职工个人自身的原因导致疾病突发死亡,即使倒在工作岗位也不属于职业灾害的范畴,这种情况跟工伤保险无关,只跟医疗保险有关。

“目前,我们的法律把‘过劳死’排除在工伤之外,而把可能跟职业无关的疾病死亡纳入工伤保险,这完全是与职业灾害认定初衷相背离的。”董保华直言。

此外,他认为,该规定还要求突发疾病必须是致死的,而且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死,这对员工及其家属来说是极其残酷的。

2006年,华为胡新宇案件曾轰动一时,这个连续一个月每天工作到凌晨3点,睡在实验室的床垫上,早上9点又开始工作的年轻人,最后在加班过程中倒下,在医院被确诊为脑膜炎,深度昏迷10多天后再也没有醒过来。

董保华告诉记者,如果当时适用的是1996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那么胡新宇显然符合“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的要求,给予工伤赔偿毫无争议。可就因为他去世时抢救时间超过了48小时,因此,已经不适用当时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最终,胡新宇没有得到应有的赔偿。

以此类推,普华永道市场推广与传讯部发表声明称,潘洁于3月31日因发烧请病假,随后在第五人民医院治疗,4月6日转入华山医院,4月10日晚不幸去世。暂不论其不符合岗位、时间的要求,即使她是在工作时倒下,长达10天的治疗,也早已将其从工伤队伍中“剔除”出去了。

工伤赔偿法律网专业从事劳动争议维权、工伤赔偿、职业病维权的王胜利律师还提出,该条规定可能导致职工突发疾病后用人单位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利用现代医学技术实施延时抢救、无意义的抢救,在48小时之内全力抢救,超过48小时不再施救,拒绝支付医疗费终止抢救。甚至有的家属害怕自己的亲人被抢救过来后也留下了终身残疾、后遗症,但又得不到赔偿,因此,在近48小时时不再给予抢救。

他认为,职工突发疾病的情形往往是由于长期加班、劳动强度过大、工作时间延长、工作量大等原因诱发身体潜在疾病导致的。突发疾病抢救超过48小时死亡或者没有死亡,工伤认定部门理直气壮地以一纸“不予认定”告终,也不论案情、诱发因素、法律原则的适用、各种原因的结合程度、因果关系的构成比例、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滞后等等,统统一刀切。这种机械适用法律的行为源于不科学的立法规定。

“过劳死”认定动了谁的奶酪

在此次事件发生后,有学者提出,个人还应该做好前期预防“过劳死”的准备,董保华认为,现阶段还不具备这样的条件,而且这种做法显得有些避重就轻。

“虽然法律已经规定了工时制度,单位还是可以通过设立各种绩效奖金的办法来规避自己的责任,让职工心甘情愿地加班加点。此外,在当前工业化迅速发展的背景下,凡事追求效率的大环境让城市白领不得不生活在亚健康状态之中,除非有一天,人们真正看淡了物质、金钱,更懂得珍惜生活。”他表示,如此一来,“过劳死”变成了一个无解的命题,因为人人都有责任,最终会变成人人都不用负责任。

“事实上,社会对于效率的追求必须是有限制的,这个尺度的把握不能靠职工自己,而只能依靠企业。”所以,董保华坚定地支持最有效也是最简单地解决“过劳死”问题的方法,那就是把“过劳死”纳入工伤,增加企业延长工时、加大工作强度的成本。“虽然,这么做不见得能完全杜绝企业加班想象,但至少对于平息社会愤怒可以起到一定作用。”

而在王胜利看来,把“过劳死”纳入工伤范畴并没有想象的那么困难,主要是法律必须规定“过劳死”的构成要件,首当其冲的就是“过劳”事实。

目前我国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在多项法律当中都有明确规定,比如,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实行弹性工作制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必需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一般日不得超过一小时,有特殊情况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如果用工单位违反了上述规定,其实就可以认定过劳事实。工伤认定中只要将其列入细则就可以了。”王胜利说。

其次就是突发疾病死亡的事实。他表示,在医学领域对于鉴定猝死、肾衰竭等疾病事实也是很容易做到的。

“难点在于二者因果关系的测定或推定上。”王胜利告诉记者,死亡是否必然由于过劳引起,这在医学界也是很难界定的。但是,他同时表示,在司法实践中,除非企业明确表示,职工是因为个人原因导致突发疾病,否则,企业只是主张提出劳动强度增大不会突然导致死亡,一般法律是不会采纳这种主张的。也就是说,只要满足前两条标准,一般而言就可以认定为“过劳死”了。

而之所以工伤保险条例在2003年和2010年两次修改中都没有在“过劳死”认定方面有进一步的探索和作为,在董保华看来,并不在于认定技术的难度,因为国际上已经有成功的经验,我们要做的无非是多做一些调查取证,未来可以一步一步慢慢推进,阻力的根本在于部门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博弈。

中国的法律制定者同时也是法律的执行者,将过劳事实的认定、死亡认定都列入工伤认定的细则,对于执法者而言,工作难度和工作量显然增加,甚至有可能引发一些争议和矛盾,而限定工作岗位、时间,死亡时间,对于认定部门而言则简单易行。当社会利益对部门利益构成挑战时,部门利益往往占了上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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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劳死”一词源自日本,最早出现于日本20世纪七八十年代经济繁荣时期,是属于社会医学范畴。在日本“过劳死”被定义为:由于过度的工作负担(诱因),导致高血压等基础性疾病恶化,进而引起脑血管或心血管疾病等急性循环器官障碍,使患者死亡。

不过,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睡眠呼吸中心主任郭兮恒表示,对于“过劳死”并不能从字面就将“过劳”与“死亡”直接画等号,原因在于很多职业都存在体力透支的现象,比如:运动员、舞蹈家等并没有出现过因为体力透支而死亡的现象。

因此,他认为导致“过劳死”的原因有很多。如果一个人心脏功能、神经系统、呼吸系统存在潜在问题就会引发,那么当人体体力过度透支后就有可能引发心肌梗塞、脑血管病从而造成突然死亡;或者在工作岗位产生疾病后没有进行及时治疗,如果此时再加上体力透支也有可能造成死亡;其次,就是睡眠剥夺,所谓的睡眠剥夺就是指工作者原本该睡觉的时候由于工作忙碌无法睡觉,长此以往工作者在能够休息的时候也就无法睡着,而睡眠不足就会引发心率不足,进而诱发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