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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鹿璐 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可行性
笔者将从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这方面来进行一个简要的分析。从盗窃罪犯罪主体方面来看,笔者认为侵犯网络游戏的行为主体应该是一般主体。一般对网络游戏进行侵害的都是具有一定计算机知识的自然人,并且应该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当然也不排除一些单位犯罪的,所以有可能对于侵害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单位也应当列入刑法的责难对象。按照我国刑法学界通行的理论,所谓主体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人身方面的资格、地位和状态。③虽然说侵犯网络游戏的虚拟财产的犯罪需要具备一定的网络技能,但是并不要求犯罪者一定要具备非常专业的计算机专业知识,所以说,侵犯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从盗窃罪犯罪客体方面来看,要求侵害的法益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笔者认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对游戏玩家来说是所有权,因为游戏玩家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于这一点笔者比较赞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教授的观点,他认为:《民法》中的财产分成三种,一种是静态的财产。就是物权里面所说的,包括所有权等。第二种是动态的财产。就是在交易当中的财产,比如说订立合同。你买人家东西,要给人家钱,财产是在交易当中的财产。第三种财产就是大家说的那种无形的财产。知识产权、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这里面体现的财产。所以通过杨立新的解释笔者认为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应该属于无形资产的一种,而且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既可以从游戏开发商处直接购得,也可以从虚拟的货币交易市场上获得,因而笔者认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已经具有了一般商品可流通性的属性,所以具有真实的价值,所以也需要刑法的保护。网络游戏玩家对于其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不仅依法享有所有权,而且这种所有权具有对世和排他的性质。所以盗窃者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非法侵犯无疑就是对网络游戏玩家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所有权的非法侵害,这种行为当然是法律所禁止的,也是法律应该责难的。因此笔者认为网络游戏玩家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享有不可侵犯的所有权,应该符合盗窃罪的犯罪客体。从盗窃罪的主观方面来看,盗窃罪要求犯罪嫌疑人是故意的,笔者认为在现实生活中,那些盗取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犯罪者其主观作案动机应该是直接故意,他们的目的就是非法占有他人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故而才实施一些非法手段。从盗窃罪的客观方面来看,盗窃罪要求犯罪嫌疑人的手段是秘密窃取,这也完全符合那些盗取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犯罪嫌疑人,他们往往采取不使他人发觉的方法,例如利用黑客技术在对方的电脑中植入木马程序,或者通过发送病毒文件在对方的电脑中植入肉鸡程序来窥视他人的账号以及密码输入,这些完全是在受害者没有知觉的情况下进行,所以完全符合秘密窃取的说法。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应当值得我们刑法对其进行保护,并将盗取他人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行为列入刑法的盗窃罪中。
对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刑法保护措施的一些简单构想
在司法方面我们应当设立一个专门处理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或者其他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法庭,制定一个可操作性强且审理高效便民的虚拟财产诉讼制度,这样或许可以高效准确的打击侵犯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犯罪。最后在执法方面应当提高公安部门的科技水平,提高执法队伍的专业素质,使得执法机关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在网上发现犯罪行为,追查犯罪证据,捉拿犯罪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