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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国企垄断与私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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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企私有化的问题由来已久,对于国企是否需要改革,改革的程度及方式,一直是人们争论不休的话题。本文试图从真正区分垄断和市场化的含义、私有化给我们带来的影响等方面阐述国企改革应坚持的方向。

关键词:国企 垄断 私有化

改革开放以来,对待国企的基本态度是“国退民进”,对提供市场性产品(即西方经济学所说的“私人产品”)的国企进行市场化改造,打破其垄断经营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有些国企提供的产品具有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共性,即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二是战略性,即关乎国家长期战略安全或利益的产品(包括资源)。对于此类产品,以前,其提供者不管是企业或事业单位(改革开放以后这些事业单位进行了企业化改造,如水电气),都是掌握在国家手里的,在改革开放中有些也进行了私有化改造。这些领域的“国退民进”成就了一大批富翁,其代价也是明显的,就是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和国家战略安全的面受威胁。如煤炭的无续开发,不但破坏了生态环境,还导致很多矿开采不充分(私人老板将最容易开采的开采完之后,不容易开采的,开采成本高的就废弃),所有的代价最后由国家来承担;再如稀土,我国并不是矿藏最丰富的,而我们却大量低价出口,发达国家却卖来囤积,封存自己的矿产不开采,我们限制开采和出口,国外就反对,国内的老板及其代言人也反对,人家告咱还能胜诉,我们还必须得继续低价出口,人家还继续囤积,继续封存矿产……

现在,剩余的国企已经不多了,基本上都属于关键和核心的领域,均不外乎上面所说的两个方面的特殊性,对于此类企业,自然垄断、国家控制是比较好的经营模式。但是,从国外到国内,针对这些仅存的国企进行拆分和私有化改造的声音甚嚣尘上,左利克到中国游说了,国内的所谓经济“砖家”也大谈市场经济理论,到处扔砖,都是一个目的,将中国的所有国企统统消灭,将中国经济完全纳入到西方经济体系之中,使中国经济成为西方经济体的附庸(当然,有些学者是跟风,属于糊涂虫类)。既然大家攻击国企是拿西方经济理论作为武器的,那么,我在此也用西方经济理论来谈一谈不同的看法。

一、提供公共产品的国企

根据西方公共经济学理论,社会产品分为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按照萨缪尔森在《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中的解释,纯粹的公共产品或劳务是这样的产品或劳务,即每个人消费这种物品或劳务不会导致别人对该种产品或劳务消费的减少。而且公共产品或劳务具有与私人产品或劳务显著不同的三个特征: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而凡是可以由个别消费者所占有和享用,具有敌对性、排他性和可分性的产品就是私人产品。介于二者之间的产品称为准公共产品。

根据西方经济理论,由于存在“市场失灵”,从而使市场机制难以在一切领域达到“帕累托最优”,特别是在公共产品方面。如果由私人部分通过市场提供就不可避免地出现“免费搭车者”,从而导致休谟所指出的“公共的悲剧”,难以实现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共利益最大化,这是市场机制本身难以解决的难题,这时就需要政府来出面提供公共产品或劳务。此外,由于外部效应的存在,私人不能有效提供也会造成其供给不足,这也需政府出面弥补这种“市场缺陷”,提供相关的公共产品或劳务。

按照以上理论,提供公共产品应该是政府,政府提供的方式可以财政直接投资,如教育、公共卫生、道路、国防等,也可以成立企业,通过企业低价供给,特别是准公共产品,通过企业提供更为合适,如共公交通、公共医疗、通讯设施、航空航天、基础科学研究、水电气的供应等等。政府成立的这类企业当然就是国企。其实,我国在市场化过程中,做的有点过左,很多地方将城市公交系统、公共医疗(如乡镇卫生所)、水气的供应等进行了私有化,或直接卖给私人,或私人承包经营,或合资经营,当然,私有化之后,企业效益马上就好了,因为裁员、长价之后当然效益会好,而服务和后续投入却很差。服务和产品质量上不去,而价格却越来越高,这种状况严重损害了普通老百姓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其日常生活水平。这些公共产品即使由国企提供,近年来也有采取提价的办法来控制消费的情况,认为这样符合市场原理,因为市场经济理论不是说提高价格,需求会自动下降吗?而这种做法却忽略了产品的性质,恰恰违反了西方经济学原理,提高公共产品的价格,只会增加弱势群体、贫困人口的负担,并不会明显降低消费,特别是对富有人群没有什么影响。如前几年的春运提价、自来水提价、城市公交提价等,北京不是又提高自来水价格了吗?实施时也进行听证,理由也看似充分,实际上很荒唐,而这样的荒唐剧还一直在上演着。

综上所述,公共产品由国企提供没有问题,这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也是存在的,也符合西方经济学理论,而我国现存的很多国企,都是提供公共产品的,对这些企业进行私有化改造,没有道理,理论上占不住脚,实践中也很失败。这些企业提品的价格本身就应该进行政府干预,只要政府能控制住其价格,保护好广大老百姓的利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就不用打破这类国企的垄断,更不用进行私有化改造,不是不用,而是不能。

二、自然垄断形成的国企

格林沃尔德在其主编的《现代经济辞典》中指出,自然垄断是一种自然条件,它恰好使市场只能容纳一个有最适度规模的公司。自然垄断能否存在的决定性判断标准是,市场需求必须小得只要有一家成本不断降低的公司就能满足。克拉克森和米勒(Clarkson & Miller,1982)认为自然垄断的基本特征是,在一定的产出范围内,生产函数呈规模报酬递增(成本递减)状态。即生产规模越大,单位产品的成本就越小。由一个企业大规模生产,要比由几家较小规模企业同时生产更有效率。

由于规模经济的存在,单一企业的平均成本会随着产量的增加而持续下降,产量越大成本越低,单个企业进行生产会导致成本最低。如果任由多个企业同时生产,由于产量较低,每家企业的平均成本会居高不下。这时就应该由政府出面对市场的进入进行干预,让一家企业独家垄断。规模经济之所以导致自然垄断,还因为在边际成本递减条件下,一方面,原先进入该产业部门的企业,生产规模越大,边际成本持续下降,因而必然把生产规模扩大到独占市场的程度;另一方面,在垄断企业已经存在的情况下,即使政府不干预,任何新企业试图进入该产业,其初始成本必然很高,无法与垄断者展开竞争,即规模经济成为其他企业进入该产业的壁垒。

理论上讲,自然垄断的治理包括报酬率规则、激励性规制、放松规则、私有化、特许投标、公企业等多种方式,但目前在中国,对自然垄断的治理方式更趋向于私有化,如同经济学家所说的“政府控制的企业正广泛被引入私有因素”。但由此趋势会导致一种错误观念,以为“有一种全球通用的治理自然垄断的万能灵药”,这注定要失望。

国际上,有一种被广泛运用的治理自然垄断的方式,那就是公企业,就是上边所说的由政府控制的企业。其基本思想是政府而不是私人企业拥有和管理自然垄断行业。从形式上看,公企业具有几种优势。从自然垄断所产生的成本节约自动由社会整体获得,而不是由垄断者所有。即使公企业收取纯垄断价格,垄断利润也是由政府获得,公企业只不过是另一个收税者。

我国的国企一大部分是自然垄断企业,属于西方经济学所说的公企业,为什么在英国、法国允许存在的企业,在国际上治理自然垄断被认可的方式,在我国却非要私有化呢?况且我国的国企,其产品价格一直受到控制,长期以来维持在较低的水平,如铁路、电力等,在其他产品价格大幅上涨的二三十年内几乎很少提价,为国家整体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在自然灾难面前更是不计代价,甚至以牺牲干部职工之生命捍卫其荣誉和尊严。对其进行改革主要是减少行政干预,逐步实现其自我科学民主管理,而不是私有化,但是在当前的理论界,在政府决策智囊中,私有化成为主流。铁路已开始向这方面迈进,石油石化看样子也保不住,有人提出在自然垄断行业的部分环节引入竞争,这里就包括电力企业面临被拆分的问题。

有些自然垄断行业的个别环节确实可以引入竞争,如移动通讯行业,其基础设施可继续垄断经营,但服务环节可以由多家提供(他们可以租用同一套基础设施,在信号同质的基础上,分别向客户提供运营服务),以达到有效的竞争。但是相当一部分自然垄断行业,任何环节都无法引入竞争,电力就是这样的行业,不管是发电、输电、配电等环节都是如此(要在这些环节打破垄断的意见都是闭门造车得来的邪说),如果强行引入竞争,只会造成重复建设,整个社会效益会大幅下降,损失的只能是国家,会导致整个行业的无序。现在发电与供电已分开,而且发电出现了多家集团,垄断方式由一家变成了多家联合,除了重复建设和高级管理层的倍增,无多大变化。我认为,下一步对发电企业,应该鼓励兼并和集中,甚至鼓励兼并煤炭企业,这样才能有效控制发电成本,保持电力价格的稳定,进而维护整个市场的稳定与健康发展。

从国家战略角度,更应保持国企的垄断经营和国家控制,其垄断范围还应该扩大,如煤炭、稀土等等,将这些战略资源牢牢地控制在国家手里,才能保证国家的国际战略地位,维护国家的战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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