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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董事会成员构成及董事诚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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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了解决分散的所有权与管理之间的紧张关系,董事会被看做股东的治理结构,其他相关者是否具有这种资格取决于他们与企业的契约安全。尽管如此,董事会成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依旧可能被动甚至主动偏离诚信准则,对中小股东及其他相关者的利益熟视无睹。

关键词:董事会;诚信

中图分类号:F272.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5-00-01

古今中外,有公司必有董事会。作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董事会在维护股东以及其他各方相关者利益时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机制的健康运行直接关系到公司决策的客观性、企业的长远发展。由于董事会如此特殊的地位,董事成员乃至董事会整体诚信问题在公司治理过程中的作用就愈发突出。

一、董事会成员的构成一般分析

如果把公司看成是一个综合生产要素以运行业务的经营机构,那么各方要素投入者在缺乏安全保障机制的情形下,都有必要参与到董事会的决策过程中。根据威廉姆森的观点,只有那些与公司具有特殊契约关系的人需要参与到董事会的投票决策过程中。这类关系人通常对企业进行专用性投资,一旦一方中止契约关系,其所涉及的资源很难以较低的成本重新进行配置。同时,这类人利益往往缺乏必要的安全保障机制,其专用易资产往往处于风险之中。此时,董事会作为公司的重要决策及监督机构,对于保障这类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从威廉姆森在“公司治理”章节中的分析中可以看出,股东与企业的关系通常属于此类难以保障的契约关系。从这个意义来说,董事会应主要作为维护公司和股东关系的治理机构,防止股东的利益受到不必要的损害。股东代表应是董事会当中最主要的成员,并且享有一定的投票决策权利。在讨论给予股东具备投票权的董事会成员资格的同时,威廉姆森也分析了处在另一种利害关系节点的人群——劳动者。由于工会等专业性双边治理结构的存在,那些对企业进行专用人力投资的劳动者获得了较为安全的保障机制,因此董事会的投票权对于该类人群来说是不必要的。同时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当企业面对逆境时,劳动者的权益往往先于管理者受到伤害,因此对于这部分人群来说,分享信息的列席董事会资格是必要的。同样的资格也适用于从事于企业大规模的专用项目的供应商和大客户,此类供应商和顾客往往也获得了某些形式的安全保障制度。

二、董事会的诚信问题

由于董事会主要被视为股东的治理机构,其主要的成员都是由股东组成。一般而言,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这样造成的事实结果通常是大股东占据董事会的绝大多数的席位。尽管董事会成员存在一定比例的职工代表和外部董事,董事会涉及诚信问题的事件仍有时有发生。

从表面看,现代社会的股票交易市场使个人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不断弱化,但是群体股东与公司仍旧维持长久的利害关系。同时,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日益分散的所有权与管理者矛盾愈发尖锐。一方面,董事会作为代表股东利益的治理结构,在现实生活中却更多地体现公司大股东等相关集团的利益。由于缺乏切实有效的监督机制,原本作为维持股东与企业契约安全的董事会,在组成成员缺乏必要的自律和为公精神情况下,可能演变成大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操纵董事会的工具。从另一个方面来说,由于管理层在公司治理中的中心地位,对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享有现实的控制权,掌握着关系企业命运至关重要的信息,在决策享有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公司管理部门和广大股东之间由此呈现严重失衡的信息不对称。在两方的作用下,有管理层列席的董事会会议可能失去对股东以及其他各方权益的关键保护作用:一种可能的情形是管理层干扰董事会对公司的基本控制关系,使董事会无法实现其原本的监督机制,另一种可能普遍的情形是董事会与管理层合谋,为了董事的一己私利或者为了掩盖管理层的决策失误而牺牲公司的整体利益。尤其是在股票市场逐步发展以来,公司资本规模以空前的速度膨胀,公司股东来源多元化,数以万计的中小股东的利益极易被忽略乃至践踏。

为了克服董事会可能出现的诚信危机,现代公司逐步架构出一系列规章制度,以保障包括股东在内的广大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最为典型的措施即为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外部董事参与制度。

现代法律普遍都赋予了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在法律上的显著特点是权利义务的单向性,即信息披露人只承担信息披露的义务和责任,投资者只享有获得信息的权利。对于上司公司而言,无论是其现实投资者或是潜在投资者均可依法要求其提供必须披露的信息材料。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股东以及潜在投资者一定的信息知情权,却并不能改变中小股东与董事会成员以及管理层之间的信息不对等局面。毕竟法律所要求的信息披露范围是有限的,且内容真实程度也完全由负责披露的管理部门掌控。总体来说,信息披露制度在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方面的功效是十分局限的。

另一方面,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效果与人们的预期也有所偏离,原因在于独立董事的诚信问题也逐渐受到质疑。目前看来独立董事不诚信的问题主要有两个表现方面:一则是消极的不作为,没有履行应尽的勤勉义务,没有针对公司的决策以及经营状况独立地发表自己意见,独立董事形同虚设。二则是与其他内部董事串谋,共同损害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利益,完全背离独立董事原本的监督制衡作用。尤其在中国,以上两种消极现象表现得更为明显,这或许与中国过去长期处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有关。

综上所述,如果董事会要在促进股东利益的改善以及公司整体目标的实现方面具有实质性的意义,其自身诚信问题以及制衡管理层的现实作用是至关重要的。在思考中小股东利益问题的同时,董事会似乎也应该把目光范围扩大到诸如劳动者等更多的利益相关者。正如保尔·萨缪尔森关于资本雇佣劳动力和劳动力雇佣资本对称性所评述的那样“在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中,谁雇佣谁确是无关紧要的,所以劳动也在雇佣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