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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订单合同履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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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订单农业”是农户按照与农产品购买者签订的合同组织安排生产的一种农业产销模式。我国的订单农业呈快速发展的态势,但订单合同履行中却存在着合同主体资格不合法、合同关系的客体不确定、合同形式不规范的问题,导致订单合同履约率不高。对此,在实践中应全面审视合同当事人资格、权限、履约能力和信誉度;进一步规范农业订单合同的形式,建立对双方当事人的约束机制;积极创造法制经济环境,促进订单农业的健康规范发展。

关键词:订单农业;农业订单合同;履约率低;法律分析

“订单农业”,又称合同农业或“契约农业”,是农业产销双方以“订单”形式建立起来的合同关系。订单农业是由传统农业到现代农业的重要环节。近些年,我国订单农业呈快速发展的态势,但订单农业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很多问题,其中突出的问题就是订单履约率不高。只有提高农业订单的履约率,才能使农业订单的作用真正得到发挥,促进订单农业的健康发展。

一、农业订单合同要件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农业订单合同属于“买卖合同”类,其本质特征是把市场需求通过订单反映出来,农民再按订单的要求安排生产。依据《合同法》规定可知,农业订单合同的要件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合同关系的主体

从法律关系意义上说,农业订单合同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农户,另一方是企业或其他组织。

(二)合同关系的客体

第一,作为农业订单合同关系客体的物――农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规定: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第二,作为农业订单合同关系客体的行为――合同关系主体的作为和不作为。行为是指农业订单合同权利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主体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作为和不作为。作为是积极履行农业订单合同的行为,不作为是消极履行合同行为或不履行合同行为。

(三)合同关系的形式

农业订单合同关系的形式是指农业订单合同当事人采取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订立合同。

(四)合同关系的内容

农业订单合同关系的内容是指农业订单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具体表现在合同主体双方即农户在农业订单合同关系中可以设定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企业或其他组织在农业订单合同关系中可以设定的权利和义务。

二、农业订单合同履行存在的问题

基于农业订单合同的法律性质分析以及笔者目前在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的调查显示:在200份农业订单合同中,高达67份合同不同程度地存在如合同主体资格不合法、合同客体不确定、合同形式不规范、合同内容不明晰、违约归责不明确等合同要件残缺问题。通过对调查结果的深入分析,我们对农业订单合同履行存在的问题得出了如下结论:

(一)合同关系的主体资格不合法

订单农业合同是买卖双方当事人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而签订,是能够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作为订单农业合同的主体,买卖双方有其特殊性与复杂性。订单的买方比较明确,包括以下几类: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储备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加工企业、经销公司、经纪人、客商等中介组织。而卖方则非常分散,除了农户、政府(如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中介组织也参与其中。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由于农户过于分散,为了减轻订单工作量,企业通常通过政府向农民做工作,多数产销合同由收购企业与乡镇政府或村级组织签订,合同后面再附上农户花名册,注明每户的生产品种、交售数量和出售价格,而这种模式导致了签约的主体不合法。

合同主体的不合法,对于合同的履行以及责任的追究存在着十分不利的影响。对于真正参与合同履行的农民来说,在合同由政府代签的情况下,其并没有真正见到过合同文本,合同内容只是由政府通知,无法对合同产生责任意识。农民对于违约应当承担的义务认识不明,认为既然是由政府牵头,即使无法达到约定也不需要承担责任,导致合同的效力大打折扣。农民违约后,企业的权益也难以得到保证。同时,乡镇政府或村级组织自身并不具备履约能力,一旦发生合同纠纷,极易造成真正当事人缺失,形成无人负责的局面。

(二)合同关系的客体不确定

第一,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以及价款规定不明。首先,订单农业合同的标的即是农产品,实践中签订的合同对于一些土特产的名称没有规范表达,在没有详细说明的情况下容易引起歧义。其次,农产品的数量决定农户投产的幅度和范围,然而合同中对于数量条款也往往没有明确的约定。再次,农产品质量的要求,一方面是农户以其为标准,在种植农作物时能够及时调整种植方式,使其能够达到合同规定的内容;另一方面,当企业与农户因质量问题产生纠纷时,该约定就成为判断的重要依据。而目前的订单农业合同对于质量的规定还存在一定的模糊性,不够标准和具体。最后,对于农产品的价格往往也考虑到市场的变化而没有具体约定。当农产品市场供大于求时,价格会下跌,客户按订单合同价格收购会遭受损失;当市场供不应求时,价格会上升,农户按订单合同价格销售也会遭受损失。这种结果使得现实中有限理性的合同主体双方都有可能为了获取个体私利而牺牲暂时的合作,从而选择违约行为。

第二,履约条款规定不明。订单农业合同的履约条款包括合同履行的期限、方式及地点等内容,也是农业订单不可缺少的条款。在农业订单中,交货的方式是由卖方交货还是由买方提货以及交货或者提货的地点,对于卖方来说是一次交货还是分批交货以及交货的时间和分批交货的数量,价金的结算是采用交货后即时兑现现金还是交货后一定时限内兑现现金或者采用其他结算方式等,都应明确具体。另外,需要检疫的农产品,还应明确检疫单位、检疫方法、地点及标准和检疫费用的负担等。而实践中这些内容基本上都没有具体详细的规定,无法保障双方交货的顺利实现。

第三,违约责任条款规定不明。农业订单的标的农产品是“未来货”。订单中的条款是当事人事先根据双方的合意确定的。但是按订单交货时该农产品的市场价格大多情况下并不与订单价格相一致,特别是在市场价格与订单价格相差较大时,就会产生“拒售”行为或者“拒收”行为。因此,需要对这种行为进行约束,对违约一方,应当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来说,可以约定违约金、赔偿金及其计算方法。

但是,目前订单农业合同的违约条款在合同中存在着没有或是即使有规定,对于责任也不够细化。当纠纷产生时,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如当因该农产品的市场价格高于订单价格而发生“拒售”行为时,那么两者的差价即是计算买方损失的依据;反之,当因该农产品的订单价格高于市场价格而发生“拒收”行为时,那么两者的差价即是计算卖方损失的依据。违约责任的规定,增强合同对双方的约束力,促使当事人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也要履行订单,即便是出现违约也能依据订单使受害人得到补偿。

(三)合同关系的形式不规范

在农业订单合同中,存在企业与农户仅仅达成了口头协议的情况。口头协议没有凭证,意思也无法真实、全面表示,一旦发生纠纷,又难以取证,且不易分清当事人双方责任,所以口头协议的农业订单合同本身就隐含了违约风险。

部分签订了的书面订单合同往往也形同“君子协定”,强调义务多、责任少,特别是存在对农产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不明确,合同主体双方设定的权利和义务不明晰,各自应承担的风险、责任含糊不清,对于违约行为缺乏明确的惩罚措施等问题。许多订单只可称为产销意向书,不具备法律效力,给订单合同的履行埋下了隐患。

三、促进农业订单合同履行的对策

通过上文分析可知,要使农业订单合同低履约率、高违约率得到根治,必须从完善合同要件入手,以合同良好秩序的表现与条件为目标,研究并提出建立农业订单合同良好秩序的相关措施。

(一)全面审视合同对方当事人资格、权限、履约能力和信誉度

首先,对于农户来说,要审查企业方的主体资格。农业订单的市场主体中,以企业法人为主,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加工企业,这些企业主体资格比较明确。需要注意的是买方主体中的中介组织,其中有部分经销公司、专业批发市场、经纪人或客商,流动性和变动性比较大,信用意识和履约意识也较差,要预防其合同欺诈行为。

其次,对于企业方来说,也要明确合同签订的相对方,农户是农产品的最终出售者,农业订单最好是直接与每个农户签订。农业部《关于发展和规范订单农业的意见》提出必须规范订单的主体,明确企业和农民才是订单的主体,地方政府、部门不能搞包办代替,不宜出面签订合同。在订单农业的发展中,政府应转变职能,主要为管理、引导、协调和服务。如果是政府或者农业合作社等组织代为签订合同,是否得到了农户的授权,农户的生产技术水平是否能够达到企业的要求,合同违约责任的由谁承担,以上这些因素都需要事先予以关注。

(二)规范农业订单合同的形式,建立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束机制

“君子协议”往往是造成重大损失的前因。有些农户或村干部不信合同信“关系”,搞“君子义气”那一套,认为书面合同不如当面拍板来得快;而企业方也为了节约时间成本,免除了签订合同这一程序。仅仅依靠双方诚信约定,而没有法律保障,出现违约情况,有关部门无据可查、无法可依,导致纠纷难以解决,所以当务之急是各地急需研究和提供各种农产品特别是一些大宗产品如优质粮食品种的“订单”示范文本,合同内容一般应包括:明确的合同主体,如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法定代表人及地址或住址;合同标的;数量;质量;计价方式和价款;履约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法等。从具体条款来讲,每一条款都必须细化,做到准确可行,不会产生歧义。另外,签订合同必须使用国家规定的规范合同文本,合同签订后到当地工商部门进行合同签证或司法部门公证,以确认合同的合法性。为了增加合同履行的可靠性,还可以在签订合同的同时与对方订立担保合同,以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三)积极创造法制经济环境,促进订单农业的规范发展

“订单农业”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它以合同和契约的形式使产销双方形成相互依托的利益共同体,其前提是市场化运作。因此,订单农业的健康发展,需要一个规范的法制经济环境。首先,要减少对订单农业的行政干预,不得采取行政手段强迫企业与农户签订单。其次,要明确政府部门的职能。政府部门主要应做好规范、服务和监督工作。再次,要加强法制教育。特别是要引导、培养和增强农民的市场意识、竞争意识、风险意识、质量意识、信用意识和法制意识,帮助农民转变思想,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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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卢豫,祝宏辉.对我国订单农业中违约行为的调查研究[J].财经科学,2008(3).

*本文属南京农业大学SRT项目(0911A18)。

(作者单位:南京农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