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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议按劳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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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劳动力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资源,同样要进入劳动力市场,并通过市场的价格机制,实现劳动力的优化配置,使人尽其才,各尽所能,获取最大效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商品的存在是无可争议的事实。

在劳动力商品化之后,如果完全按照商品经济中等价交换的原则,那么,劳动者的工资不再是按劳分配所得,而是在流通领域内靠出卖劳动力所得,其实质是劳动力的价格,即劳动力价值的货币表现。因此,在劳动力商品化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一方面要承认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另一方面又要坚持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原则。一个时期以来,有的作者撰文提出了按劳分配就是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观点。其实,二者名同实异,区别是明显的:

首先,本质内容不同。按劳分配是科学社会主义创始人所构想的社会主义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原则,它是指在社会总产品作了各种必要的扣除以后,归劳动者消费的消费资料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这个统一尺度进行分配的一种分配制度;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则是指劳动者出卖劳动力所得的工资,其实质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它是由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决定的。

其次,受制约的因素不同。按劳分配的工资以企业经济效益高低为转移,其上浮不受劳动力价值的限制;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工资即劳动力的价格,在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变化的影响下,围绕劳动力价值上下波动,其上浮受劳动力价值的限制。

再次,实现的环节不同。按劳分配是在分配环节上实现的,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在生产经营之后依企业经济效益情况而定;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是在交换环节上实现的,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在劳动力买卖时就已决定。企业经济效益再好,原则上已与劳动者的收入无关。

由此可见,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是有严格区别的。把按劳分配理解成按劳动力价值或价格分配,实际上是取消了劳动这个统一分配尺度,从而更换了按劳分配的本质内容。马克思主义认为,劳动力的价值是由生产、发展、维持和延续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决定的。社会主义劳动者的工资若仅以此为限,则不能体现社会主义在分配制度上的优越性,也不会有真正的共同富裕。所以,我们在坚持按劳分配的实践中,必须以劳动为尺度进行分配。但是,在新的社会经济条件下,还应该把市场经济中劳动力成为商品与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原则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它们达到这样的统一:

劳动力资源由市场配置到社会需要的各部门、各企业中去,实现劳动力价值;劳动力进入企业后,工资以劳动力价值为起点,由按劳分配取得,多劳多得,少劳少得。这就是说,把劳动力价值作为企业对劳动者进行按劳分配的基础性依据,把劳动者实际提供的劳动量作为对劳动者按劳分配的具体依据。这样,以劳动力价值作为按劳分配的基础性尺度来实现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既能使劳动力资源在市场机制的调节中趋向优化配置,又能在按劳分配的实践中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经营积极性,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既能保证劳动者得到至少相当于劳动力价值的工资,从而有效地防止和克服社会分配不公、收入差距过分悬殊的现象,又能在以劳动为尺度、结合效益进行分配时,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克服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等分配中的不合理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