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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经济的能源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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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合同能源管理融资经验借鉴

发达国家通过政府、节能服务产业协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共同努力,较好地解决了合同能源管理的融资难题,其经验值得我国借鉴和参考。(一)美国20世纪70年代在美国率先兴起的ESCO,融资难是阻碍其发展的最大障碍之一。由于前期ESCO自身资产过少、缺乏资产担保,而市场缺少EPC的专业知识与经验,银行等金融机构无法定量核定EPC的风险大小,全美ESCO产业在初期发展举步维艰。为使本国工业尽早摆脱萧条,美国联邦政府在克服ESCO融资难的问题上发挥了重要作用。1983年,美国成立了美国国际节能服务产业协会,对口帮助ESCO发展;1985年联邦政府通过了一项高达25亿美元的财政预算,以支持政府机构的节能项目,这成为了全美节能服务产业的先驱,为市场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1992年,由于财政资金吃紧,联邦政府通过了Epact议案,将ESCO纳入政府节能项目,既不增加财政负担又取得了节能的效果;1995年联邦政府起草了“联邦政府能源管理计划”,以协助ESCO在政府机构的节能项目,同期编制了“联邦政府能源项目的方法和验证指南”,为金融机构消除了无法从技术层面上量化EPC风险的难题。政府在EPC市场成功试水后,美国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始尝试向ESCO发放贷款。而ESCO凭借极低的违约风险和比其他行业更高的收益率使其获得了与其他传统行业一样的贷款待遇,同时银行间的相互竞争,进一步降低了ESCO获取贷款的成本。在19世纪90年代和2004年之后的时间里,美国EPC产业的收入以高于22%的年增长率高速发展。(二)加拿大加拿大的EPC产业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不同于美国EPC产业公司绝大多数是私人ESCO,加拿大则是由政府兴办。1987年,加拿大成立了加拿大节能服务产业协会(TheCanadianAssociationofEnergyService,简称CAESCO),在政府和CAESCO的强力帮助下,加拿大ESCO发展迅速,本是主要难题的融资问题,也因政府对项目的资金支持和政府税收优惠而被轻松解决。(三)欧盟欧盟国家的EPC产业主要是由电力体制的改革和天然气市场的自由化以及应对气候变化而驱动的。前期欧盟的ESCO基本上都是由大公司设立或者大公司的子公司设立,且其融资方式基本都是ESCO内部自主融资,极少采用第三方融资。欧盟EPC产业的代表国家是法国、西班牙和德国。法国是欧盟国家内第一个出现采用TPF为融资方式的ESCO的国家(1983年),同期欧盟其他国家ESCO普遍倾向于仅提供专业技术和效益担保而不负责融资,法国ESCO采取的TPF方式受到了客户极大的青睐,并带动了欧盟其他国家EPC产业的发展。法国ESCO的发展在融资方面未受到太多阻碍,其主要归功于欧盟委员会和法国政府的大力支持。西班牙EPC产业发展的动力来源于急缺的电力。初期,政府为鼓励ESCO的发展,颁布了一系列政策鼓励和带领ESCO进入热电联产和风力发电行业,并为ESCO的融资提供信誉担保;直至热点联产和风力发电市场都被私人ESCO占领时,公共ESCO在政府操作下开始向其他市场渗透。西班牙EPC产业的融资方式也是第三方融资,最大的特点是大型项目合资经营,而更传统的项目主要是小型投资。此外,西班牙能源部门还专设金融机构,帮助私人ESCO解决融资问题。德国拥有世界上最多的ESCO,据VINE(2005)2003年的统计,2001年,德国全国的ESCO数量已达500~1000个,投资数额高达50亿欧元。德国EPC产业高速发展主要归功于德国的非政府项目和政府项目两大融资工程。其中,非政府项目主要包括经济银行的信贷项目、能源机构的效益核查和公共部门的锅炉替换,政府项目包括德国复兴信贷银行的贷款资助计划、研究与测试项目和可再生能源项目。(四)日本日本是亚洲EPC产业的领航者。1996年日本从西方引入EPC产业,1999年成立了日本节能服务产业协会(JapaneseAssociationofEnergyServiceCompany,简称JAESCO)。为促进EPC在日本的发展,日本政府针对性地采取了两大措施:由日本新能源和产业技术开发组织(NE-DO)为ESCO提供部分补助金(最高可达项目资金的1/3)和由日本政策投资银行为ESCO提供低息贷款。两大措施大大激发了私营企业的热情,EPC产业进入黄金发展阶段。凭借近10年的积累,日本的EPC市场日趋成熟,ESCO更多依靠市场融资,成本也不断降低。至2007年,日本政府退出EPC产业,EPC产业融资全部由市场融资机构和自有资金提供。(五)澳大利亚澳大利亚的EPC产业起步较早,首个ESCO于1990年成立,但初期发展并不顺利。1997年,澳大利亚成立了澳大利亚合同能源管理产业协会,同时政府为ESCO的融资提出了三大措施:一是允许机构准备长达5年的能源预算(保证节能项目能以保证节能量模式进行);二是投资2000万成立财富基金,为企业节能量模式的债务清偿提供补助;三是签订商业租赁协议,为企业提供设备方面的支持。在政府和AAESCO的保驾护航下,澳大利亚EPC产业发展势头不断加快。可以看出,以上国家合同能源管理融资难题得到较好解决的前提都离不开政府的积极支持和引导,节能服务产业协会也发挥了重要作用。美国、加拿大等国政府对项目的政策支持、资金支持和政府税收优惠对克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难题发挥了重要作用;西班牙政府为ESCO的融资提供有效的信誉担保;日本政策投资银行为ESCO提供低息贷款;澳大利亚通过引入融资租赁,很好地促进了EPC产业的迅速发展。当然,发达的金融市场也是以上各国顺利进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的重要条件。

我国合同能源管理融资偏好及其原因

受融资环境、合同能源管理自身特点、节能服务公司贷款担保基金建立、银行信贷支持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呈现出以银行借贷为主要融资方式的融资偏好。(一)我国合同能源管理融资偏好国家相继出台财政奖励政策、税收政策,为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的迅速发展给予了极大支持。节能服务公司在项目融资时也采用了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获得由“世界银行/GEF中国节能促进项目”二期设立的“节能服务公司贷款担保专项资金”的专项担保基金的支持、保理、商业信用、股权融资以及合同能源管理投融资交易平台等多种融资方式,在缓解节能服务产业融资困境问题上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受当前现实环境的限制,我国绝大多数节能服务公司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中,除主要采用自有资金外,银行贷款占我国合同能源管理当前市场融资总额的85%,其他融资方式所占比例较为有限,明显呈现出以银行借贷融资方式为主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偏好。总体而言,目前我国节能服务公司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涉及的多种融资方式中,呈现出以银行借贷为主的融资偏好。具体融资模式如图一所示。在现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模式下,为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节能服务公司通过与用能客户签订EPC合同、与节能设备供货商签订节能设备购买合同等,承担了项目实施涉及的绝大部分费用。这些费用通常由节能服务公司自有资金承担,或者部分由节能服务公司向贷款银行进行借贷;EPC贷款担保基金的设立,为出现资金短缺而又未达到银行借贷标准的节能服务公司,起到了增信作用。项目贷款担保基金为节能服务公司进行担保前,首先由节能服务公司向担保基金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担保公司向贷款银行进行担保,银行经过审核批准,便可向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贷款,贷款偿还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所产生的节能效益进行偿还,若节能效益不足以弥补贷款,差额部分由项目贷款担保基金进行偿付;节能服务公司会与节能设备供货商签订设备购买合同,并自己出资购买节能设备。在EPC合同期满时,节能服务公司会将节能设备无偿或以设备折旧的方式转移给用能单位。现有融资模式体现了我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偏好的主体架构———以银行借贷为主要融资方式的市场选择行为。(二)我国合同能源管理融资偏好的原因在当前具体环境之下,我国合同能源管理主要呈现出以银行借贷为主要融资方式的融资偏好的原因可归纳为四个方面。1.融资环境欠佳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相对较早的美国、欧洲、日本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的实现相对困难。总体来看,尽管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推动合同能源管理市场化机制的法规和政策,但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导致节能服务公司融资表现出一定的差异性。投资主体对节能服务产业以及合同能源管理专业知识的认识和接受程度还不够普及,影响了投资主体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的借贷行为。由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相应地,我国金融市场、资本市场的发展还有诸多不完善之处。这对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的多元化市场要求,无疑会产生较大的阻碍作用;这也是我国合同能源管理对利用股权融资以及合同能源管理投融资交易平台等多种融资方式不能普遍实施,而更多采用传统的银行借贷融资偏好的重要原因。2.合同能源管理的自身特点由于合同能源管理具有项目实施前期投入资金相对较多以及项目投资回收期相对较长的特点,节能服务公司整体规模相对较小、轻质抵押资产、依赖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滚动发展投入资金的额度有限,以及合同能源管理具有“用能客户零投资、零风险”的显著特点,因而节能服务公司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运作过程中,不但承担着绝大部分的融资风险,而且难以达到多种融资方式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行业要求、项目规模、经营业绩等诸多要求,使得绝大多数为中小规模的节能服务公司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资金短缺时,明显呈现出只能通过银行进行借贷的融资偏好。3.节能服务公司贷款担保基金的建立节能服务公司由于资金缺乏,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的过程中,往往需要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才能获得贷款银行的资金借贷。目前,我国节能服务公司获得贷款担保主要来自于政府利用全球环境基金和世界银行2200万美元的赠款下设立的由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运作的“节能服务公司贷款担保专项基金”,以及国内各种类型的担保公司。担保基金的建立,为我国绝大多数为中小规模、符合一定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能够轻松获得“节能服务公司贷款担保专项基金”的担保支持,为节能服务公司向银行进行资金借贷增加了信用保证和资金支持。同时,担保基金的建立,也降低了银行向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资金借贷的风险,为银行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提供了更多机会。4.银行信贷支持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贷款银行在国际资金和机构的支持和推动下,为节能服务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提供了积极的信贷支持。而且,还专门根据节能服务公司和合同能源管理的特点,在银行传统业务的基础上,通过开辟绿色信贷项目融资审批通道、推出新的金融产品、成立绿色信贷专业团队等方式,积极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提供信贷支持。银行信贷支持的积极性,对我国金融市场相对落后背景下的节能服务公司来说,具有更多亲和力,这也是形成我国合同能源管理银行借贷融资偏好的重要原因。

合同能源管理融资困境摆脱的政策建议

基于对国外合同能源管理融资经验借鉴和对我国合同能源管理融资偏好及原因分析,为更好地运用银行借贷和摆脱融资困境,提出如下建议:第一,积极推动节能设备融资租赁公司的建立与发展。通过节能设备融资租赁公司的建立,大大缓解中小型节能服务公司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资金不足造成的融资困境,从而相应降低银行资金借贷的压力,同时也降低我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模式的系统性风险,让利益各方主体在降低风险的同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国应当在积极发展节能服务公司的同时,配套发展节能设备融资租赁公司,让节能服务公司与节能设备租赁公司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当然,这也需要政府对节能设备租赁公司的税收减免及政策支持。第二,加快建立各省、市级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从世界各国积极推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成功经验可以了解到,各国成立的节能服务产业协会在解决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困境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已成立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并且在推动节能服务公司发展、普及合同能源管理知识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在此基础上,应加快建立各地区的节能服务产业协会,以便根据各地区具体的实际情况,为借款银行与节能服务公司之间的沟通搭建专业化服务平台,为节能服务公司快速、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和帮助。第三,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地方政府支持下的EPC贷款担保基金。由于各个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我国可以在国家对合同能源管理政策支持和资金担保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自身优势,立足于对本地区节能服务公司发展,积极制定更加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支持政策和资金担保。各级政府支持下的EPC贷款担保专项基金的设立,突破了现有融资模式中“节能服务公司贷款担保专项资金”对节能服务公司及EPC项目达到一定要求的局限性。各级政府支持下的节能服务公司贷款担保专项基金的成立,既借鉴了现有贷款担保专项基金的良好功能和示范作用,又充分发挥了我国各级政府的影响力和财政实力,以各级政府财政出资为引导基金,在各级政府支持下设立当地的节能服务公司贷款担保专项基金,为更多的节能服公司向商业银行借贷提供担保。这样能够使更多的节能服务公司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获取更多资金的支持。

作者:段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