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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县规模养殖场存在的问题及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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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社会对畜牧养殖的需求量也在不断的增加,这就要求畜牧养殖逐渐走向高产高质量。养殖也逐渐走向规模化的养殖。本文中主要介绍了我县规模养殖场在的问题监管措施

[关键词] 规模 养殖 措施

[中图分类号] S812.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4)02-0283-01

随着畜牧业生产方式和发展模式的转变,我县养殖业逐步由传统分散养殖向养殖大户和规模养殖场转变,由粗放经营向标准化和商品化转变,规模化、标准化养殖比例逐渐增加。切实做好规模养殖场的监管,是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确保动物卫生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环节,对规模养殖场的监管也成为我县动物防疫工作重要内容之一。

一、现状

2013年全县生猪存栏26.72万头,出栏31.42万头;肉牛存栏9.92万头,出栏1.58万头;肉羊存栏2.85万只,出栏2.53万只;禽类存栏168.25万羽,出栏189.12万羽。畜牧业产值7.96亿元。全县规模养殖场254个,规模化程度达到25%。其中:拥有国家级畜禽标准化养殖场3家、省级7家、市级18家、县级147家;拥有省级畜牧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3家、市级11家、县级34家。

二、规模养殖场存在的问题

1.规划和选址不科学。大部分规模养殖场都是从小到大逐步发展起来的,有的在房前院后从几头开始,边发展边扩大养殖规模;有的从来没有养殖经验想当然按自己意途修建,有的建在公路边,有的建在河流边,有的建在村寨里,没有按照科学的规划和选址,从而导致粪污处理困难或存在严重的生物安全隐患。

2.圈舍设计、场区布局不合理。没有充分考虑通风、光照、污水处理、疫病预防、控制、生产管理等因素,人、畜在同一个环境中,生活区、生产区混在一起,净、污不分等,不利于动物疫病的预防、生产成本的有效控制。

3.基础设施不完善、缺乏必要的生产保障。没有设置必须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隔离、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废弃物不能达到无害化处理和安全排放。

4.生产管理不规范。标准化管理意识不强,没有建立健全完善的管理制度和饲养管理规程,造成饲养成本增加、动物疾病多发、污染严重等。

三、监管措施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管行业就要管安全、管生产就要管质量”的原则,对规模养殖场实行县、乡两级监管,专业人员对规模养殖场实行包保,明确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建立从生产基地到餐桌全覆盖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加强监管,确保无重大动物疫情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

1.全面开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要求规模养殖场必须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包括选址、工程设计、工艺流程、防疫制度和人员等。对已建场按照动物防疫条件要求对其存在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对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组织相关部门对其关、停、转。对新建场实行备案跟踪管理制度,从选址开始实行全程跟踪监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要求的每一项完成情况都必须备案,直到全场建成并达到相关要求才给予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加大技术培训。经常开展专题培训或技术讲座,加大规模养殖场标准化饲养管理、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养殖档案的建立等相关技术培训,提高养殖场人员素质和专业知识水平。

4.“三管”齐下层层建立目标责任制,落实责任到人

一是县政府将规模养殖场监管工作纳入对各乡(镇、街道)实绩考核主要内容,由县人民政府与各乡(镇、街道)签订目标责任书,从组织上保障监管工作有序开展;二是农牧局与各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签订目标责任书,各乡(镇、街道)与辖区内的规模养殖场签定目标责任书(承诺书),明确养殖场主体责任,从制度上保障监管工作顺利进行;三是按照一个规模养殖场明确一名技术人员联系指导服务的方式,建立健全畜牧兽医技术人员联系服务规模养殖场制度,从技术上保障监管工作取得实效。

5.实施挂牌公示制度,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一是规模养殖场必须将诚信经营(生产)承诺书公开上墙公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二是联系指导服务技术人员实行挂牌服务制度,公开服务内容,联系电话和举报电话,建立监管台帐,公开接受监督;三是建立诚信企业挂牌表彰激励制度,每年进行一次考评,对完善动物防疫条件、档案制度并严格执行,且未发生动物疫情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颁发“金沙县畜产品生产(经营)诚信单位”称号,公开挂牌宣传,激发生产者自觉履行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的积极性。

6.实施责任追究制度,确保监管质量

对规模养殖场监管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凡是发生动物疫情或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牵头监管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年终考核按零分计算,取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当年评先选优和职称评聘资格,并分别按以下情形严肃处理:一是对拒不接受监管人员指导,违反规模养殖场监管制度的企业,一律列入不诚信企业“黑名单”,向社会公开曝光,取消项目、资金、政策等扶持,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责任;二是对因监管单位或联系指导服务人员渎职、失职,造成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依法追究牵头监管单位、协助监管单位和联系指导服务人员的责任;三是凡是申报项目、申请扶持的规模养殖场,必须经畜产品质量安全牵头单位和联系指导服务技术人员签署意见后才能申报。通过以上措施,形成上下联动、企业主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共同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7.加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力度。

一是严格执行引种监管,凡须到县境外引进种畜禽的必须报动物卫生监督所,经批准后严格按程序引进,并进行隔离观察,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进场饲养。二是对病死动物或死因不明动物严格执行无害化处理,规模养殖场(户)不得对病畜禽和病死畜禽进行急宰和加工销售,必须进行隔离和做到不销售、不转移、不屠宰、不食用的“四不”和无害化处理。三是规模养殖场(户)出售畜禽前必须向兽医部门申报产地检疫,检疫合格的方可出售。对未经许可引种引畜、不按规定对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不按规定出栏未经检疫动物等的违法行为从严从重给予处罚。

参考文献

[1]刘云,梁安成. 对我县规模养殖场防疫监管的建议[J]. 畜牧兽医科技信息,2012,09:33-34.

[2]刘雨人,文鸿,郭胜春. 我县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存在的问题及监管对策初探[J]. 湖南饲料,2012,06:25-26.

[3]张宁,王维,黄威权. 晴隆县规模养殖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上海畜牧兽医通讯,2010,06:5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