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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资金使用责任追究制,制定资金使用管理方法。确保资金平安,提高使用效益。对扶持的项目,有关部门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评估。对产业化资金使用情况,每年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对资金申请、运用和管理中弄虚作假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更好地发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增收中的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皖政【96号)精神。鼓励大型企业、外来资本到县投资建立生产基地、从事农产品深加工,扶持内生企业壮大规模、做大做强,促使我县龙头企业集群有大发展,农产品加工有大突破,农业特色产业有大提升,根据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一)设立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年县财政拿出500万元。今后,随着财力的增长逐年增加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年度总量控制,预算上实行单列。
(二)扶持对象。扶持对象:农业产业化重大投资项目、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三)扶持范围和标准。
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1、外来投资农业产业化项目。凡来我县新投资企业。且科技含量高、对农业六大特色产业发展拉动明显的农业项目,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方法,给予重点扶持。
当年固定资产投入200万元以上,2、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现有县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或引进外来资金新(扩)建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且在当年完工的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6%一次性给予奖补,单个企业年补助总额不逾越50万元。项目固定资产补助的范围为:土地使用权、厂房、机械设备、辅助设施。
3、企业晋级奖。对当年晋升为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当年晋升为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奖励企业10万元。4、农产品品牌奖。当年获得中国名牌或中国著名商标的奖励企业20万元;当年获得省名牌农产品、省著名商标的企业。
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5、农产品质量奖。主持制定地方规范、行业规范、国家规范、并获得认可实施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通过有机食品认证的企业,每个获认证产品给予5万元奖励;对当年通过绿色食品认证的企业,每个获认证产品给予3万元奖励。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一)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享受《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皖政【96号)中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来我县投资的国家级龙头企业。
三、扩大金融支持领域
(一)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安排一定比例的信贷资金。提高龙头企业扶持贷款在涉农贷款中的比例;要加大对龙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等中长期贷款的支持力度。
(二)完善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体系。适当降低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担保门槛,放宽对净资产比例的要求;加大对龙头企业季节性收购农产品所需流动资金的担保力度,协助解决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问题。
(三)对我县的国家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统筹布置。
四、优化发展环境
(一)对外来我县投资兴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生产加工基地。享受“一站式”操持、一条龙”服务。投产后达到省、市级龙头企业基本条件,协助企业申报增补为省、市级龙头企业。申报国家、省、市农业产业化项目时,对符合条件的外来企业给予优先推荐。
(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和建设所需用地视同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可实行划拨方式供给。龙头企业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临时性收购场所、农林种养殖场和设施农业用地,视同农业生产用地。
(三)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生产用水。计划内用水减半征收水资源费。种植业、养殖业基地用水,暂免征水资源费。
(四)实行城乡同类用电同价政策。对受电变压器容量315千伏安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电价政策。
五、加强项目资金管理
(一)县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领导工作。县财政局和县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企业申报、部门审核。
(二)专项资金使用遵循先建后补、非重复补助(已享受工业项目奖补及享受“一事一议”项目。若突破当年专项资金总额,当年无法兑现的带入下年度兑现;当年专项资金未使用完毕的结转到下年度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