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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继承的遗产是否属丈夫独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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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和丈夫耿某结婚6年,由于夫妻感情破裂,今年5月经双方协商同意离婚,并达成了口头协议。但由于各自忙于工作,一直没有时间到婚姻管理机构办理离婚手续。两周之后,耿某的父亲因突发心梗去世(他的母亲已经在我们结婚前去世)。他的父亲去世后,我们发现了他父亲生前早已写好并隐藏起来的遗嘱,将所积攒的8万元现金和价值42万元的住宅留给丈夫耿某。鉴于丈夫耿某所继承的财产,前不久我提出对该笔遗产50%的主张权利,却遭到丈夫的拒绝。他拒绝的理由主要有3点:1.两人已经达成口头离婚协议,这笔财产理应已经与我无关;2.父亲生前留有遗嘱,这笔财产是留给他的;3.如果我坚持遗产50%的主张权利,他就放弃继承权,由他的姐姐继承。请问:这笔继承的遗产是否丈夫耿某所独有?我是否有权分得这笔遗产?

答:

你虽然与丈夫耿某达成了口头离婚协议,但还没有办理正式的离婚手续,你们尚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既然如此,这笔遗产仍然是你与丈夫耿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属夫妻两人共有,你完全可以提出这笔遗产的主张权利。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从你所说的情况看,所继承的这笔遗产符合《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归夫妻共同所有,而不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不能归丈夫耿某所独有。你丈夫耿某的父亲在生前虽然立有遗嘱,但没有明确指出其遗产只留给丈夫个人。在遗嘱中之所以称留给丈夫,是因为丈夫是这个家庭的户主,他代表的并非他个人,而是整个家庭。因为这笔遗产是夫妻两人的共同财产,所以丈夫也就无权单方放弃继承权。

为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你的实际情况,你对这笔遗产完全可以主张权利,如果协商无效,可向法院提出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