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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移动基站建设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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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物权法》与《电信条例》未对移动基站的产权作出清晰的界定,致使近年来我国通信基站包括TD-SCDMA的10城市网络试验基站建设在内,面临着选址和建设的困难。有关专家建议,《物权法》及未来即将颁发的《电信法》,应对移动基站产权作出清晰界定,而相关的政府主管部门也应发挥主导作用。

近年来,我国通信基站包括TD-SCDMA的10城市网络试验基站建设在内,面临着选址和建设的困难,并有越演越烈之势,基站建设受阻已成为全国普遍现象。其中,固然有2G占用了大量的站址资源造成站址资源紧张,以及居民环保意识增强担心电磁污染等原因。但是,应该看到《物权法》的颁布实施,确实加剧了基站建设中本己存在的诸多矛盾的显现,而其核心是对基站在民用建筑中的产权归属产生分岐所致。

《物权法》与《电信条例》

自《物权法》的颁布及实施以来,对基站选址、建设及维护的风波此起彼伏,先有北京、上海等小区拒绝TD基站进入,近日又有南京居民状告小灵通基站设置侵权。在这些事件中,大多引用《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包括基站在内的配套电信设施和供水、供电、煤气管线、变电室、消防设施等同样是实现建筑物专有部分的使用功能必不可少的设施之一,应归业主共有,未经业主同意,运营商不能在小区内设置基站。小区中个别人要求建设基站,其他人不同意时,只能依据《物权法》,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程序决定,即须经小区业主大会2/3决议通过,方能生效。这种观点具有不小的影响力,也赢得了不少业主的赞同。

运营商主要引用《电信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在民用建筑物上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公用电信设施,但是应当事先通知建筑物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向该建筑物的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支付使用费。”由于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服务属于公用服务领域,其服务对象属于社会不特定的公众群体,从法律角度来看,就必须保证电信业务经营者对公共基础设施的使用权、对私人财产的使用权。

另外,《电信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基础电信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村镇、集镇建设总体规划。”因此基站建设应当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基站的专业发展规划,基站的布局,要按照国家通信行业的服务质量标准,确保无线覆盖范围。因此,移动基站是否进居民小区,应当按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无线网络布局设计决定,而不是由小区居民说了算。依据上述规定,运营商在得到政府相关部门建设基站的批准后,即可进行基站建设,但要“事先通知建筑物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和“按照规定的标准向该建筑物的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支付使用费”,以及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网络设计标准,而不必经过业主的同意。

明确移动基站产权归属

在引用不同法律法规造成法律适用混乱的情况下,应探讨其产生的根源。

从《物权法》角度阐释基站设置,强调基站与“配套电信设施和供水、供电、煤气管线、变电室、消防设施等同样是实现建筑物专有部分的使用功能必不可少的设施之一,应归业主共有。”将基站的产权划为全体业主所有,在此基础才提出设置基站应由全体业主裁决的主张。但是,此种法律引用存在重大未定因素,因《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归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的“共有部分”,在《物权法》第七十三条中明确是“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和绿地”以及“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而对公用设施并没有明确解释,即使在一些《物权法》释义的读本中也仅涉及供水、供电、煤气管线、变电室、消防安保设施,并未提到进入小区的配套电信设施,更未涉及移动基站。因此,在《物权法》的具体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引用《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并不成立。

我国当前执行的基站管理办法是以《电信条例》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为依据的。据此,上海市早在2001年7月就颁布了《上海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由电信运营企业提出设置基站的申请,经市无线电管理局会同市城市规划局、房地产管理局、环保局批准后,颁发《基站选址认定书》,并由电信运营企业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

电信运营企业获得《基站选址认定书》的行政许可后,意味着政府赋予了移动网络经营者设置基站的特定权利的资格,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无权反对或阻挠。小区居民对市无委办颁发的《选址认定书》有异议,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市无委办撤销《选址认定书》。因此移动基站的合法性,主要体现在纳入城市发展规划。电信运营企业按照城市发展规划的需要,当然有权在居民小区内建设移动基站。从上述情况可见,尽管《电信条例》中并没有明确的条款说明在民用建筑中设置的移动基站属国家所有,但政府主管部门及运营商实际上己按国有产权的思路制定管理办法和执行。

这样,就使以《物权法》为依据的小区业主和以《电信条例》为依据的运营商,各自以两部法律法规皆不明确的产权所有者的身份,提出观点对立的诉求,因此产生了难以调和的矛盾。

从产权经济学的角度看,要避免运营商和业主之间的纠纷,首先要对移动基站产权作出清晰的界定,最忌在模棱两可的情况下去引申或释义。只要产权明确了,双方就有了谈判解决问题的基础,否则,一切的争执都无法平息和解决。在此问题上,香港是很成功的例证。香港法律规定,固网的小区发展权归于运营商,但移动的发展权却归于业主,背后原因可能是鉴于移动基站的地点在有限范围内是可以选择,但固网建设到户却没有选择。因此,移动运营商要向业主付租金,固网运营商则不用。在这种不对称安排下,市场多年来却一直相安无事。香港法律还规定所有楼房的天台均归政府所有,因此移动基站设置在居民楼顶并没有引起矛盾和纠纷,既维护了公共利益,也避免许多不必要的诉讼。

因此,《物权法》及未来即将颁发的《电信法》,应对移动基站产权作出清晰界定,否则,关于移动基站的纷争还会持续。

政府主管部门应发挥主导作用

当关于移动基站的相关法律调整到位后,并不是一切问题会自动迎刃而解,此时政府的作用至关重要。

首先,政府主管部门不能仅对基站建设执行技术监管,而应将基站站址作为稀缺资源纳入政府监管的视野,以保证基站站址资源配置的科学、公正、合理。移动基站的设置还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预留基站的建设场地,政府根据移动运营企业的建设进度分期予以审批。

其次,政府最重要的作用表现在监督和检查移动基站建设要注意周边环境,符合电磁辐射的环保要求。政府既要考虑让公众都能得到优质的移动通信服务,同时更应将公众的生命健康责任放在首位,实现移动通信的社会价值最大化。

另外,政府的作用更多的是体现在公共服务中。由于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知识专业性较强,公众对基站的电磁辐射知识欠缺,缺乏客观、科学的认识。因此,很有必要开展基站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宣传活动,通过媒体向社会广大公众宣传电磁辐射环境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使公众对基站的电磁辐射环境问题有客观、科学的认识。

同时,要充分尊重公众的知情权,建立起一个与公众信息交流的有效系统,并严格执行现有电磁辐射防护标准,规范电磁辐射产生设施的建设行为,以取得公众的理解和支持,促进政府公信力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