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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的立法与适用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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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罚金刑无论在立法或者司法实践中皆存在种种漏洞,归根结缔是我国罚金刑制度构建不科学,执行制度不合理。因此,要解决我国罚金刑的种种问题,填补其漏洞,必须构建一个科学合理可行的罚金刑制度。结合无限罚金刑、制普通罚金制、倍比罚金制、期间罚金制、无定量罚金制六种罚金制度,吸其精华,去其糟粕,试图探讨出一种适合我国国情,能够解决我国罚金刑现存问题的制度构建模式。于是,本文大胆的提出构建“自由刑后月入比例限额定期罚金制”的设想,顾名思义其意思就是在犯罪人自由刑满释放或者缓期执行、假释期间,依据犯罪人罪责判决的一定的罚金月数,犯罪人按照每月收入的一定比例,每月定期缴纳一定数额(此数额并且不低于法定数额)的金钱。最后,简要的论述了此种制度的优点,并且粗陋地论证了此制度是解决我国现行罚金困境的良方。

【关键词】罚金;罚金刑困境;罚金刑制度;自由刑后月入比例限额定期罚金制

1 我国罚金适用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我国刑法为了与世界接轨,97刑法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此后判处罚金刑的刑事案件所占比例增幅较大,且呈逐年上升趋势。然而,罚金刑的执行率却并没有因此而得到明显提高,表明罚金刑的执行与适用未能得到同步发展。然而我国罚金刑在立法、司法、执行等方面,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面临着许多困境。其突出表现的问题是:

(1)刑法总则规定罚金数额的确定原则不尽完善,没有考虑到被判处罚金刑犯罪人的经济状况。

(2)刑法典中大量采用无限额罚金制,有背离罪刑法定原则之嫌疑。

(3)部分采用限额罚金制的条款罚金刑跨度过大,与我国目前的经济状况不相适应。

(4)罚金的执行方法的规定过于简单,刑法第53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同时,对于不能全部交纳罚金的规定了,“随时追缴” 的执行方法。尽管这一规定避免了罪犯逃避罚金制裁的可能性,但“随时追缴” 的规定缺乏配套措施 实质上是强制缴纳的执行方式在时间上的无限延伸,给犯罪分子拖延缴纳罚金时间提供了可乘之机。另外,因有的犯罪分子家庭困难造成了判决不能及时执行。

2 完善建议

要构建一个科学合理可行而又适合我国国情的罚金刑制度,我们可以采取借鉴的方法。目前,各国普遍采用的是无限额罚金制、普通罚金制、倍比罚金制、日额罚金制、期间罚金制、无定量罚金制六种罚金刑制度。这六种制度各有其优劣,单独适用皆不足以解决我国罚金刑现存之问题。笔者结合上述六种罚金刑制度,吸其精华,去其糟粕,试图探讨出一种适合我国国情,能够解决我国罚金刑现存问题的制度构建模式。

名称:自由刑后月入比例限额定期罚金制

定义:在犯罪人自由刑满释放或者缓期执行、假释期间,依犯罪人罪责判决的一定的罚金月数,犯罪人按照每月收入的一定比例,每月定期缴纳一定数额(此数额并且不低于法定数额)的金钱。

立法构建:1、总则条文中:(1)规定单位犯罪、生命刑立即执行科处罚金刑的,不适用自由刑后月入比例限额定期罚金制,判决生效即行缴纳。(2)确立犯罪人每月应缴纳的其月收入的一定比例,并且规定每月缴纳的数额的下限,犯罪人在恢复人身自由后必须劳动工作,并且每月亲自到相应机关报告自己的月收入状况,故意不劳动不工作或者无收入者或者虚假报告隐瞒自己真实收入者要强制劳动改造(改造月数为罚金月数的三分之二)。(3)保留现有的罚金的缓缴,免缴制度。(4规定未成年犯罪人的罚金缴纳时间为其恢复自由并且年满十八周岁后的第一个月起。2、分则条文中,应该科处罚金刑的条款规定罚金月数的上下限,到具体案件由法官发挥少量的自由裁量根据发罪人的罪责确定其应该判处的罚金月数。

执行机制构建:1、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罚金的执行主体为法院执行庭;2、执行庭内设立罚金执行监督小组负责审查犯罪人的自由刑后月收入,收缴罚金,审查并批准符合条件的犯罪人申请缓缴免缴罚金;3、建立全国各人民法院执行庭执行罚金账户,各执行庭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所收罚金纳入该账户,并上交国家财政;4、建立全国各人民法院执行庭互联网,.通报犯罪人缴纳罚金情况,并接受群众、单位、个人检举犯罪人故意不劳动不工作或者无收入者或者虚假报告隐瞒自己真实收入的情况;5、由执行监督小组审查检举资料并作出是否对违反规定的犯罪人强制劳动的决定,并移交劳动改造单位执行。

以上构建的优点如下:(一)完全符合罚金刑的定义特征:1、自由刑后缴纳,符合罚金刑所剥夺的权益是犯罪人现有的或将来可能有的金钱的要求,而且符合罚金刑必须由法院依法判决并且判决后才能要求犯罪人缴纳的要求;2、按犯罪人月入比例定期限额缴纳符合罚金刑所剥夺的是犯罪人合法所有的本人的金钱的要求;3、由执行监督小组上交国家符合犯罪人缴纳罚金的对象是国家的要求。(二)能较好地解决我国罚金刑现存的各大问题:1、按犯罪人自由刑后月收入比例并设定数额下限来计算罚金,就不必再担心考虑犯罪人的经济状况问题,即前文所提到的立法中的问题(1)就迎刃而解了;2. 按照罪人自由刑后月收入比例,犯罪人罪责去确定罚金“月数”,并且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应该科处罚金刑的条款规定罚金月数的上下限,这样就避免了现行刑法中大量规定无限罚金制的漏洞,比较科学地顾及了罪行法定原则,也就解决了前文所提到的立法中的问题(2);3、至于前文所提到的立法中的问题(3),因为犯罪人恢复自由身后的月收入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变化而变化的,但在总则中规定了“月入比例”的法定比值,并在分则中规定了上下限,然后由法官发挥自有限的自由裁量权,自然而然,最后犯罪人所缴纳的罚金就会与当时社会的经济水平相适应;4、由于执行机制的相对严密性和自由刑后月入比例限额定期罚金制所规定的犯罪人所缴纳的是其自己劳动工作所得和其他本人经营获利所得,执行的标的就有所保证,前文所提到的立法中的问题(4)也就很好地解决了;5、至于前文所述的司法实践中的问题(1)“空判不执”,自由刑后月入比例限额定期罚金制保证了执行的标的,并且在犯罪人不劳动工作不积极去创造收入的情况下易科以劳动改造,在这两个条件下必然能够解决;6、因为自由刑后月入比例限额定期罚金制要求罚金是犯罪人回复自由身才缴纳的,前文所述的司法实践中的问题(2)“先缴后判” 问题(5)“以交纳罚金作为减刑、假释的先决条件”也就绝无发生之可能。7、而“违法不判”是因为现有罚金刑的执行难才发生的,“执行流于形式”也是执行机制的构建不科学、执行的不透明缺乏监督机制造成的,自由刑后月入比例限额定期罚金制的构建不但保证了执行标的,而且建立了易科劳动改造的威吓性,罚金的执行率将会有很好的提高,另外“全国各人民法院执行庭互联网”的建立增加了罚金执行的透明度,并且提供了民众的监督,鞭策了执行机关的积极性,“执行流于形式”也不在是个问题了;8、本制度确立了未成犯罪人在其成年后第一个月开始凭借自己的收入缴纳罚金,也就不存在罪责不自负,株连无辜的情况。(三)此构建使罚金在一定期间内定期逐月缴纳吸收了日额罚金制的和期间罚金制的使“罚金刑的痛苦不是一次结束,而是延续在一定期间内”的教育模式,使罚金刑拥有了我国现行罚金刑没有的改造教育犯罪人的功能。

3 结语

当代社会罚金刑执行难已逐步成为一个世界性问题,我国的刑事立法尤显相对薄弱。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有效执行既定的判决,我们更应该从积极方面寻求解决良策。如果引入自由刑后月入比例限额定期罚金制,并对此制度加以细化完善,将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

参考文献:

[1]邵维国,罚金刑论: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

[2]黎宏,江伟.财产刑的执行现状与对策建言[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6,(5).

[3]简涛.我国罚金刑在司法实务中的现状及其对策.法制与社会,2009,6(上).

[4]蔡墩敏.刑法总则论文选辑:五南图书出版社,1984:1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