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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排污权交易之初始排污权分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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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指出了排污权初始分配的公平性和有效性是排污权交易制度顺利推行的基础,分析了初始排污权的几种分配模式,并对兰州市排污权交易试点阶段初始排污权分配模式选择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初始排污权;分配模式

中图分类号:X19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6)18011102

1兰州市排污权交易实践

兰州市是有现代工业特色的区域性中心城市,经过长期以来的建设与发展初步形成了以石油化工、装备制造、农产品加工、医药生物、能源电力、冶金有色和高新技术为主体,门类比较齐全的工业体系,成为全国重要的石油化工、冶金有色和装备制造业基地,同时也成为西部重要的原材料工业基地和黄河上游最大的工业城市。由于工业化的快速发展以及对环境问题认识上的缺乏,再加上兰州市本身是一个处在南北两山之间,东西狭长型的城市,使其产生的污染物尤其是大气污染物不利于有效的扩散,导致环境污染问题较为突出,对人们的工作、生活、学习以及当地企业的生产状况等都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因此协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成为了一项重要的工作。2014年兰州市建立了排污权交易市场并制定了详细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 2014年12月1日兰州环境能源交易中心开始运营,主要负责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指标的核定,审核污染物总量出让方、受让方交易资格及交易的真实性,确定交易方式、交易过程监督和市级统筹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储备、出让工作。推动环境资源配置向市场化运作的过渡。对兰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新、改、扩建工业企业排污项目所涉及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进行有偿使用和交易,并且于2015年4月15日正式出台了基准价格分别为4.80元/kg、4.80元/kg、10元/kg、10元/kg,其中,兰州新区的排污企业可在成交价款总额的基础上减免30%,三县及红古区的排污企业可在成交价款总额的基础上减免20%,上述优惠后的最终成交价格不得低于确定的基准价格,基准价格即日起试行两年。2015年4月28日,兰州市首场排污权交易拉开帷幕,6家石油和化工等企业通过排污权交易电子竞价系统,顺利完成甘肃省首场排污权交易工作。截至2015年底,通过3次7场公开挂牌竞拍,完成138.17 t二氧化硫、199.66 t氮氧化物、15.29 t化学需氧量、1.41 t氨氮的现场拍卖,累计交易额达到327.32万元,标的物历史单项最高溢价率达到了212.5%。

2兰州市排污权交易初始排污权分配模式的选择初始排污权的分配不仅涉及企业的成本,而且关系到社会有关团体的利益,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排污权交易制度的运行效率。国际上通用的排污权初始获取模式有4种:即无偿领取、固定价格出售、公开拍卖和混合分配模式。兰州市对初始排污权的分配采用有偿分配的模式,并于2014年11月11日出台了《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管理办法》、《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资金管理规定》。

2.1无偿分配模式

无偿分配是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应的标准来分配排污指标,并且将这些指标以排污权许可证的形式给予排污企业。通过无偿获取的排污权在一定程度上使排污企业有了一笔可以在交易市场上交易的资产,所以对排污企业来说便于接受,有助于缓解企业的抵触心理,也利于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推行。然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不能较为周全的考虑到排污企业的实际情况,企业之间的排污水平和治污能力缺乏动态的比较竞争机制,环保部门难以让排污权初始分配实现动态优化,最终必然在运行过程中导致效益的实际损失,不能实现公平与效益的兼顾。在国内外的排污权交易实践中,无偿分配方式依据的标准有两种:一是根据历史产量或排污水平来进行分配,被称作祖父继承制,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总量控制目标限制下,根据现存企业某一历史年份的产量或排污量直接进行分配;另一种方式是依据现实的产量水平或排污量来分配,也就是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总量指标和预计的产量水平,计算单位产量的允许排污数量,作为标准的参考标准,然后再根据确定的标准向企业分配相应数量的排污权。美国在洛杉矶综合利用计划、汽油中铅减少项目计划等政策中多以第一种方式为依据进行初始排污权的无偿分配。

2.2固定价格出售

标价出售是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一个合理的价格来进行初始排污权的出售。目前制定出售价格的依据有两种:一种是以排污企业进行环境污染治理的成本为依据来实行价格的制定;另外一种是将社会成本和排污企业的私人成本之间的差额作为依据来实行出售价格的制定。因为对初始排污权在经济层面上明确一个科学合理的价格对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来说是有困难的,所以导致上述的两种依据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很难实现[2]。假如对初始排污权制定了过高的价格来进行出售,必将使排污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大幅度增加,对那些超污、重污的排污企业失去了约束和限制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规划产生了负面的影响;相反,对初始排污权制定了过低的价格来进行出售,将会对那些无污、低污的排污企业失去政策激励作用,同时也失去了作为一种价格参照的作用。所以初始排污权价格定的不合理,将不能体现出排污权的市场价值,甚至会导致交易市场的混乱。伊胜萍、李寿德对初始排污权的主导思想与确定价格的困难性从理论的角度出发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与研究[3],黄桐城、施圣炜对初始排污权的如何定价问题从期权的层面上进行了深入的探讨[4],就当前对初始排污权的如何定价问题的研究状况来说,虽然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但大多还是偏重于定性方面的理论研究,很少甚至没有定量方面的研究。

2.3公开拍卖模式

公开拍卖模式下,政府将固定数量的可容许排污权许可进行拍卖。由于区域环境承载总量不同,导致各个地区的可供出售的许可数也不尽相同。进行拍卖时,各个排污企业可根据自身治污能力和财务实力等在各种可能的价格下对所需要的许可数量进行投标。然后,政府通过拍卖竞标数量和各自的价格与预期收益进行比较,计算出价格,最终使求购数量同出售数量相等[8]。公开拍卖虽然加重了排污企业的负担,但使得分配效率大大提高,同时形成了一个确定的拍卖价格,在一定程度上给排污企业进行排污权交易提供了参考信息,有助于排污权交易市场的更加完善,目前许多学者就这种分配方式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与探讨。肖江文等在一级密封价格拍卖方式的基础上,构建了排污权交易制度中初始排污权分配的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并且总结出参与以公开拍卖为方式进行初始排污权分配的排污企业越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获得的利益也就越多[5]。在美国“酸雨计划”[6]的实施过程中,他们对一部分的排污指标进行公开拍卖并且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以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初始排污权的分配是一种科学有效的方式,它促使经济效益好、技术设备先进、治理环境污染费用低的排污企业在公开拍卖中获得更多的初始排污权。相反,如果一个排污企业它的经济效益差、技术落后或升级缓慢、治理环境污染的成本高,那么就在公开拍卖中处于劣势,可能会取得很少量的初始排污权,为了维持企业自身生产运营的正常进行,他们必须在排污权交易市场中以一定的价格从其他企业手中购买。通过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这些排污企业在技术升级、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工艺设备方面的革新。在排污权交易市场中经济效益好、技术设备先进、治理环境污染费用低的排污企业作为排污权的出让方通过交易获得了更多的资金,将这些资金反过来又用于技术的改进,有利于当地的环境容量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环境污染问题治理的成本最小化。

2.4混合分配模式

混合分配机制,是指在初始排污权的分配过程中采取多种不同的分配方式,如免费分配方式和有偿分配方式的混合使用。实际上,不同国家和地区在进行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过程中,结合经济发展阶段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具体实施情况,初始排污权的分配方式必然有一个过渡阶段,过渡时期应该采用混合分配机制。在排污权交易计划的初期,为了减少实行的阻力,可以实行排污权的免费分配,再将它进一步划分成若干个阶段,在国家指导政策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免费分配的比例来兼顾地区发展差异。嘉兴市和绍兴市采用对初始排污权进行有偿分配的方式,湖北省采用的是依据排污企业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时间为节点实行无偿与有偿结合的方式。

3结语

公平有效地对初始排污权进行分配是构建排污权一级市场的关键。兰州市的排污权交易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与我国沿海城市相比,经济相对落后, 更应该平衡经济增长与环境排污之间的矛盾。在排污权初始分配实践中,建议兰州市在进行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之初采用免费分配模式,以降低企业的资金压力,也有助于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推行;排污权交易市场的正常运作后,排污权初始分配可考虑逐步从无偿分配向有偿分配过度,即采用混合分配模式,在这个过程中可以分成几个短期阶段,每个阶段适当调整无偿分配和有偿分配比例,适当比例的初始排污权有偿分配从外部给企业压力,有利于排污权交易指导的推行;在排污权试点工作进入深水区后,随着排污权交易市场的逐渐成熟,排污企业进行工艺流程、生产设备的改造升级,环境污染低的生产发展格局逐步形成,环境容量资源优化配置,由混合分配模式逐步过渡到公开拍卖分配模式是一个较好的选择。总之,要通过不断的体制和机制创新实践,灵活的选择初始排污权的分配模式,确实维护排污权交易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从而更加高效有序地控制污染、改善环境。

参考文献:

[1]高鑫,潘磊.从社会资本角度探索创新排污权初始分配模式[J].生态经济,2010(5):34~37.

[2]张丹.排污权交易制度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北京: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0.

[3]李寿德,伊胜萍.排污权交易思想及其初始分配与定价问题探析[J].科学学与科技技术管理,2002,23(1):69~71.

[4]施圣炜,黄桐城.期权理论在排污权初始分配中的应用[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5,15(1):52~55.

[5]肖江文,罗云峰,赵勇,等. 初始排污权拍卖的博弈分析[J].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2001(9):3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