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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地继承,三种情形下法律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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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一些农村村民普遍认识,只要家中老人去世后,子女就有权继承;独户老人去世,子女完全可以直接继承;老人去世后,其征地补偿款更应由子女共同继承。果真如此吗?

一、老人去世后,承包地可否继承

[案例]杨大爷与老伴一直与老儿子杨启宁一起生活。1998年初春,村委会调整承包地时,杨启宁一家共四口人(杨启宁和女儿,以杨启宁的父母,杨启宁的妻子的承包地在娘家)共分得7.8亩承包地。杨大爷与老伴分别于2013年12月、2015年2月去世。2016年初,畲笠的大儿子杨树宁找到弟弟杨启宁,要求共同继承父母亲的承包地。

[分析]《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在农户内部,每位家庭成员均共享土地承包经营权。当承包的农户中一人或者几人死亡,承包经营仍然是以户为单位,承包地仍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并不发生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

二、独户老人相继去世,承包地可否由子女继承

[案例]刘老汉与老伴共生育三子一女,2010年初,村委会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刘老汉与老伴作为独立的农户共分得承包地3.6亩。刘老汉于2014年去世后,老两口的承包地由小儿子刘立东耕种。2015年12月,刘老汉的老伴去世后,其他三兄妹要求共同分割继承父母的承包地。

[分析]农村土地承包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即以家庭户为单位的承包。刘老汉与老伴作为独立的农户,当该农户成员全部去世后已为空户,应由发包方即村委会收回。刘老汉与老伴的子女虽系法定继承人,但他们均不是该家庭户的成员,要求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于法无据。

三、征地补偿款能作为遗产继承吗?

[案例]陈大爷与老伴两口与三儿子陈立明一家一起居住生活,二位老人与儿子、儿媳、孙子共五口人作为一个农户,分得承包地8.6亩。二位老人于2年前去世。2015年11月,政府征占了部分承包土地,该8.6亩得到土地补偿款30余万元,其中,二位老人分得的份额10余万元,被陈立明领取。事后,其他2个子女要求共同继承父母亲的10余万元补偿款。

[分析]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陈大爷老俩口与陈立明一家三口人为一个家庭农户承包的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成员去世者,承包地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并不能改变其承包合同。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本案的征占地补偿款发生在陈大爷与老伴相继去世之后,其补偿款不属于遗产,不发生继承。

(锦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学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