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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抗辩应有合法依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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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抗辩应有合法依据

董 创赵 魁

[案例] 2004年,刘华杰将王伟齐诉至法院,曹霞主动作刘的人出庭。之后?熏刘、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王赔偿刘12550元。由于刘文化程度很低,在王履行赔偿义务时,曹替刘了收条并收下了王的赔偿金。为了这笔赔偿金,刘曹两人发生争执。2005年5月,刘以不正当得利为由将曹诉至法院。曹辩解说已把赔偿金交给了刘,出庭作证的王说已将赔偿金交给了刘的人曹。曹是否是不正当得利?

[说法] 法院认为,上诉人刘华杰因他人侵权而获得赔偿款12550元,被上诉人曹霞承认赔偿款由其装入携带的包中,但又辩称回家把赔偿款交给了上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被上诉人应对已将12550元赔偿款给付了上诉人的抗辩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将赔偿款给付了上诉人,其占有他人赔偿给上诉人的12550元没有合法依据,从而使上诉人遭受财产损失,构成不当得利。上诉人刘华杰要求上诉人曹霞返还12550元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曹霞返还刘华杰不当得利款12550元,10日内一次性付清,诉讼费由曹霞承担。

(作者单位:阿拉尔市人民法院)

帮工关系明确依法应予赔偿

赖振宏

[案例] 成建在帮常兵拉沙子返回的途中,从常兵驾驶的装有沙子的拖拉机上掉下并摔伤。情急之下,常兵将成建送往医院救治。为此,成建前后2次住院治疗,共计33天,产生医疗费及第二次住院的伙食补助费共计7489.53元均由常兵予以支付。成建在第二次住院出院后,又要求常兵赔偿自己第一次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2次住院期间产生的陪护费、误工费合计6591元。这遭到了常兵的拒绝。但成建却坚持认为,自己受到的一切损失都是为帮助常兵拉沙子造成的,成建在与常兵协商赔偿无望的情况下,最终将常兵告上了法庭。2005年9月12日,法院一审判决成建胜诉。

[说法]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了帮工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中,关于“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由于成建摔伤是在为常兵帮工中造成的,因此,常兵对原告成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对成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并未明确表示拒绝,而是接受了原告的帮忙,即使是原告自愿帮被告装沙子的,原、被告之间也形成了帮工关系。因此,被告对原告摔伤应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农七师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

被拖欠工资的工人拿走厂里物品构成盗窃罪么?

崔建民周军

[案例] 周某在一玻璃厂工作,因该厂拖欠周某工资,周某拿走了存放在该厂的氢气瓶8只(价值32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周某抓获,并将瓶追回。周某不否认自己拿走瓶的事实,但称其目的是为了抵工资,而且拿瓶的时间是在白天,有很多人看见,其行为不应被认定是盗窃。那么,对周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说法] 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是如何看待私力救济的问题。刑法中的私力救济行为(又称自救行为或自助行为)是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在通过法律程序,依靠国家机关不可能或者明显难以恢复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来保全自己的权利或恢复原状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私力救济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一样属于排除犯罪的一种,是一种不得已的临时措施。

从本案来看,周某并未使用任何国家救济手段,而是直接拿走氢气瓶,这不符合私力救济必须在紧急情况下实行的条件。其次,周某所采取的手段和方法已明显超出民事范畴,违背了公共秩序和法制原则。周某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采取了秘密窃取的手段,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作者单位: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兵团分院)